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撤銷稅務檢察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撤銷稅務檢察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7.09.1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撤銷稅務檢察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09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9月1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1985年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為適應改革開放條件下查處涉稅犯罪案件的需要,相繼建立了內設稅務檢察機構,並在稅務部門派駐了一批稅務檢察室。各級稅務檢察機構認真貫徹檢察工作的總體部署,檢稅雙方緊密合作,堅持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法,狠抓辦案,依法打擊各類涉稅犯罪活動。十多年來,共查辦各類涉稅犯罪案件78500餘件,為國家挽回稅款64億餘元,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維護國家稅收法律秩序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作出了積極貢獻。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作了調整,涉稅犯罪案件不再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為認真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現對稅務檢察機構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級檢察機關不再受理涉稅犯罪案件。今後稅務部門查辦的涉稅違法案件,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涉稅犯罪案件需要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須報經省級以上檢察機關決定。
二、檢察機關派駐稅務部門的稅務檢察機構,要抓緊進行清理,在做好善後工作的基礎上最遲於年底前撤離,人員分別由檢察、稅務機關根據本人業務特長和工作需要做出妥善安排。檢察機關內設的稅務檢察機構也要相應調整,人員原則上併入反貪污賄賂部門。
三、在稅務檢察機構撤銷前後一段時間內,各地要認真負責地繼續辦結1996年立案在偵的涉稅犯罪案件。對1997年受理的涉稅犯罪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案件管轄的銜接工作,防止造成執法空白。
四、稅務檢察機構現有的裝備及辦公設施等,有關檢察、稅務機關要按照互諒互讓、協商一致的原則,妥善處理。
五、各級檢察、稅務機關在長期的反涉稅犯罪鬥爭中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結下了深厚的友誼。稅務檢察機構撤銷後,各級稅務機關要繼續加強與各級檢察機關的工作配合;各級檢察機關要在職能範圍內一如既往地維護國家稅收工作,作好涉稅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從事稅務檢察工作的同志要顧全大局,正確對待管轄的變化和機構撤併,繼續發揚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鬥的優良作風,在今後的工作中爭取做出更大成績。
19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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