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在1992.09.1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2年09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9月1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下稱《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下稱《補充規定》)。這是在加快改革開放的形勢下,進一步保護和促進經濟建設,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法律檔案。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組織幹警認真學習,大力宣傳,嚴格執行。為了保證檢察機關在稅務檢察工作中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特通知如下:
一、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依法保障國家稅收對增強國家綜合國力具有重要的意義。《稅收徵收管理法》和《補充規定》的通過實施,對於打擊和制止違反稅收法規的偷稅、抗稅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國家財政收入提供了法律武器。各級檢察機關要提高對稅務檢察工作的重視程度,把稅務檢察作為一項促進改革開放的重要工作,進一步開展起來。
二、各級人民檢察院要認真查辦偷稅、抗稅犯罪案件。在辦理偷稅、抗稅犯罪案件中,根據《補充規定》正確區分漏稅、欠稅與偷稅、抗稅的界限。對於採取《補充規定》中所列舉的欺騙、隱瞞手段逃避納稅,或者以暴力、威脅手段拒不繳納稅款的偷稅、抗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因故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漏稅、欠稅行為,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交由稅務機關依法追繳、處罰。
三、加強各級稅務檢察室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已經建立的稅務檢察室要不斷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有條件建立但尚未建立稅務檢察室的,要儘快建立。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稅務案件中要與稅務機關加強聯繫,密切配合,確保國家稅收收入。
四、《稅收徵收管理法》和《補充規定》將於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結合檢察工作實際,採取各種形式,大力宣傳這兩個法。這兩個法生效施行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有關辦理偷稅、抗稅案件的規定和司法解釋,凡與《補充規定》相牴觸的,同時廢止。對發生在《補充規定》生效以前的行為,按照刑法第九條規定的原則辦理。
五、各地在貫徹執行《補充規定》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上報高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