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調控和綜合平衡、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職責,研究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等重大問題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承擔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推進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職責,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審定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協調全縣經濟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
(四)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西部地區大開發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我縣開發戰略、發展規劃、重大問題和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五)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衛生、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負責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協調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六)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促進清潔生產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
(七)承擔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職責,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會同財政部門安排縣級預算內建設資金,研究確定和管理重大建設項目,協調解決重大項目建設中的問題,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利用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負責全縣政府投資項目(除工業和通信業項目外),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中央預算內投資、省級預算內和預算外、國家批准設立的基金(債券)等建設資金以及政府承擔償還或擔保責任的國外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上報審批、竣工驗收工作;引導民間投資方向,指導全縣工程諮詢業發展。
(八)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能源新能源、服務業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九)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職責;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傳統產業改造、可持續發展等戰略和重大政策並協調實施;負責區域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統籌規劃、指導全縣開發區建設與發展工作。
(三)固定資產投資股
擬定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編制全縣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畫;提出投資巨觀調控政策和投資體制改革建議;申報或安排國家投資、省級預算內和預算外投資項目;負責城鎮基礎設施及黨群機關、政法系統投資項目的審批及管理。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總規模及投向和結構最佳化目標,編制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年度計畫;綜合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對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政府國外貸款項目審批和全過程管理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核准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負責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
(四)社會事業股
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文物、教育、衛生、體育、民政、廣播影視、旅遊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負責安排和管理政府投資的社會事業項目。負責綜合分析全縣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五)交通能源股
提出全縣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年度計畫及重大交通項目的整體布局;研究全縣綜合交通運輸產業政策及改革措施,監測分析綜合交通運輸發展狀況;負責審批、審核許可權內的綜合交通運輸項目;組織協調全縣綜合交通運輸項目前期及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等。擬訂水電、火電、核電、電網、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農村新能源有關發展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能源行業的預測預警、銜接能源生產供需平衡、信息統計和發展規劃;承擔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發展、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擬訂煤炭和油氣開發、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煉油的發展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煤炭、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協調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六)農業和農村經濟股
擬訂縣域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區域經濟協作,協調製定國土開發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重點流域綜合整治規劃項目、主題功能區規劃,參與編制下達農用地轉用和基礎測繪計畫,協調空間地理信息系統;負責組織實施資源型城市申報、轉型方案及接續產業政策協調等工作。研究分析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有關問題及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和計畫,統籌全縣農村經濟發展項目及資金;負責許可權內項目審批,指導、協調建設項目的實施。
(七)產業協調及經濟貿易股
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解決第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協調推動重大產業基地建設和重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負責許可權內服務業項目的核准、備案、審批。負責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以及政府投資的重大信息化設施建設的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申報和審批、核准、備案自主創新、高技術產業發展和信息化項目;負責歸口管理資金的安排;組織推動產學研聯合,協調創新體系建設。監測和分析市場狀況;提出全縣經貿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糧油、棉花、成品油等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提出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縣級糧油儲備巨觀管理;負責全縣加油(氣)站、油庫的規劃和布局建設;審批、上報經貿流通項目。
(八)重點項目股
負責全縣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編制,監測分析全縣重點項目的進展情況;制定全縣重點建設項目考核管理辦法,並根據考核管理辦法對全縣重點項目進行考核;負責對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等進行監督檢查;做好全縣重點項目的服務和協調工作,定期對重點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及時匯報重點項目建設情況。
(九)糧食管理股
擬訂全縣糧食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全縣糧食流通巨觀調控政策措施;承擔全縣糧食安全預警工作,擬訂糧食流通應急方案,提出啟動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縣級糧油儲備管理,指導監督儲備糧油的收儲、輪換和投放;協調在景中央、省級儲備糧油管理工作;提出全縣糧油進出口計畫;協調落實縣外最低收購價糧、國家臨時儲備糧調入計畫;承擔對全縣糧食市場供需、價格的檢測和分析,適時發布糧食供求、價格、質量等信息;擬訂全縣社會糧油流通統計制度,承擔全縣社會糧食流通及糧油加工等統計工作。指導全縣糧油倉儲工作,貫徹糧油儲藏技術規範標準;負責糧油質量標準工作,規劃和指導全縣糧食質量體系建設;負責儲備糧承儲資格審核和儲備糧輪換的驗收工作;負責全社會科學保糧技術的推廣及規範,指導全縣安全儲糧;擬訂全縣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布局規劃,指導糧食物流體系、糧油市場體系、加工設施建設;負責縣級儲備糧庫擴建項目工作;協調糧油調運工作;負責全縣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監督檢查範圍內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督促落實糧食經營者最高和最低庫存量標準;監管原糧質量與衛生;配合有關部門規範糧食市場行為、維護糧食流通秩序;負責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承擔全縣軍糧供應管理職責;擬訂全縣商品糧指導性購銷計畫,指導市場收購;組織協調各類政策性糧油購銷;組織協調縣內及縣際間糧食產銷合作。
(十)物價管理股
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年度調控目標建議;研究擬訂價格巨觀調控措施和辦法;綜合協調價格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定價聽證和價格行政處罰聽證;負責全省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審核或審批以及價格鑑證師註冊工作;負責建立並組織實施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擬訂或調整省級政府定價的商品價格;負責對市場調節的重要商品價格分析預測和監管,規範行業組織和企業商品價格行為;負責全省藥品價格評審和改革工作;負責承辦電力、熱力、煤炭、新能源等價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管理的環境、房地產和服務價格政策;制定或調整省政府管理的環境、房地產及服務價格;負責全縣價格中介機構、金融機構、社會組織和服務行業的價格管理工作;負責收費許可證的辦理和年審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國家機關收費和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擬訂或調整縣政府管理的收費項目和事業性收費標準;負責減輕農民和企業負擔的清費治亂工作;負責對收費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年審工作;建立地區價格信息網路,開展價格信息服務工作;指導、管理物價檢查所,價格認證中心工作。
(十一)重大項目稽察辦公室
負責貫徹有關項目建設和稽察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被稽察單位建設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負責檢查被稽察單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資料;監督項目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開展對建設項目的調查研究,參與項目建設的評估工作;負責督查全縣重大項目招投標、資金到位、投資完成、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等情況,跟蹤監測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參與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征地、拆遷標準的制定;負責對全縣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目標考核,受理重大建設項目建設中違規問題的舉報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