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景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景泰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將承擔的房屋登記職責交由縣國土資源局承擔。
(三)增加的職責
燃氣行業監管、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燃氣設施改動審批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住房、城鄉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負責全縣建設管理法制工作,制定報批城市建設管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建設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推進建設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制訂和報批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中長期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城市基礎設施專業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與評審;參與審查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規、修建性詳規和重要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
(三)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和年度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審查或會審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可研和初步設計;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負責限額以內房屋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立項審查報批;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園林綠化建設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縣城市供水、排水、供熱、市政等公共事業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市政等公用行業的經營許可管理和城市節水工作;負責燃氣行業監管、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工作。
(四)負責指導監督實施全縣村鎮、小城鎮建設管理工作;參與指導編制、評審村鎮規劃;負責村鎮及小城鎮建設投資計畫並監督使用;負責指導全縣農村住房建設及危舊房改造及質量安全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重點鄉鎮的建設等工作。
(五)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管理,培育、規範建築市場;管理建築業企業從業資質、人員執業資格;負責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工程契約、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程擔保、有形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縣勘察設計活動管理,培育規範勘察設計市場;管理從業資質和執業資格以及勘察設計質量和設計最佳化工作;負責城市景觀的設計和報批;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利用工作;指導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和既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
(七)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建設行政事業性規費的徵收;負責各類城建投資(含銀行貸款、財政資金、國外貸款等資金)形成的城市基礎設施國有資產的產權管理;會同財政部門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費等資金,匯總、編制資金安排並下達年度計畫;負責並指導本系統的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和物價監督工作。
(八)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責任,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縣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政策並監督實施。
(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負責全縣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建築節能管理工作;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指導和管理技術引進工作;負責全縣民用建築節能管理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新型能源在建築工程中的套用;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建築節能項目。
(十)負責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負責推進人民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工作;指導、監督人防工事平戰結合工作;監督全縣人防工事安全使用與消防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全縣人防工事維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人民防空國有資產。
(十一)負責設施人防工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人防組織指揮、通信、警報、建設計畫、城市防空襲計畫和人民防空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戰時負責並組織指揮民眾進行疏散和隱蔽,協同軍事部門搞好城市和要地防空指揮及通信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政風行風建設;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及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稽查工作;承擔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和執業資格申報管理工作;指導行業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智力引進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事、企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及勞資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建設資料收集、統計和檔案管理、利用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對口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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