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縣自然資源局

景泰縣自然資源局

景泰縣自然資源局,根據《中共白銀市委、白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景泰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發〔2019〕8號),景泰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景泰縣林業和草原局(以下簡稱縣林草局)、景泰縣不動產登記管理局、景泰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景泰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於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泰縣自然資源局
  • 外文名:Jingtai Natural Resources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擬定相關管理辦法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落實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
(七)負責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建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庫。
(八)負責組織實施全縣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並實施,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並實施。組織實施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起草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根據授權,對鄉(鎮)政府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鄉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六)組織全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級、地方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定濕地保護規劃,貫徹執行國家濕地保護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八)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擬定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
(十九)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二十)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編制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提出新建、調整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一)負責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政策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木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二)負責擬定全縣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計畫,組織、指導林業產業發展、林產品質量監督。
(二十三)指導監督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和種質資源庫建立,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督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全縣林業、草原生物種質資源和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四)負責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二十五)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省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和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全縣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六)負責全縣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七)負責編制全縣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小區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鄉鎮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全縣規劃編制內建設工程、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規劃內的建設用地及臨時用地申請和有關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負責全縣城鄉規劃區內地籍、地形、房產測繪及重大項目的測繪實施工作。
(二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省市縣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頂層設計和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參與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力推進國土綠化,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劃和歸併整合。
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職能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職責分工

與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務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治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2、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提出建議或作出決定。承擔全縣應對重大災害指揮協調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
會同縣應急局、縣水務局、縣地震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3、縣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全縣防禦洪水抗禦早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接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洪澇災害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4、必要時,縣應急管理局可根據相關部門的提請,以縣應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文電、保密、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察督辦、提案辦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機關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黨的建設和紀檢監察、工青婦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投資專項、重大裝備。負責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政府採購、內部審計以及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評審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保障工作。
(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股。制定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草原、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承擔全縣基礎測繪任務和測繪資質資格及信用管理。負責執行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項目,建立和管理測繪基準、地理信息數據,監督管理測繪和地理信息行業市場秩序,負責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負責執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審核,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全縣基礎地理信息建設的業務指導。
(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落實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政策和考核評價標準。指導全縣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策,承擔縣域規劃範圍內土地供應工作,負責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四)耕地保護監督股。擬訂並監督實施耕地保護有關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土地整理復墾、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監督檢查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征地補償和安置落實情況。負責擬定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和土地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以及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
(五)礦業權管理股。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省級授權及由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發證。承辦並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建設。負責全縣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負責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以及古生物化石監督管理。負責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負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隱患排查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鄉(鎮)、村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六)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承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管理審核等職責,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組織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負責全縣規劃區範圍內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七)國土空間規劃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國土空間規劃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負責組織審查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用地、工程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等。負責規劃區內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及初步設計審查。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定通知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劃區內臨時建設項目的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負責建設工程項目規劃竣工驗收。負責規劃區內城市道路、河流水系、城市防災、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公園綠地工程以及給水、排水、電力、通信、燃氣、熱力等市政工程規劃的審批或報批。負責城市雕塑、戶外廣告等城市景觀規劃的審批或報批。
(八)國土空間規劃監督股。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實施的監督工作。監督全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村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實施情況。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划行為提出整改、處理意見,協調處理規劃管理重大風險和問題。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和驗收。
(九)森林資源管理股。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資源動態監測評估、森林採伐、木材運輸、林業依法行政、行政案件辦理和森林公園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撫育、防沙治沙、森林生態修復治理、火災預防管理、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良種選育、示範推廣、種質資源普查、種質資源資料庫建設、種苗基地建設、古樹名木保護、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擬定全縣林業中長期規劃和林業發展政策措施並實施。負責國有林場、集體林權制度等改革和林業產業發展、林下經濟、生態扶貧工作。指導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林業項目資金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和審計稽查工作。
(十)草原管理股。擬定全縣草原中長期規劃和林業發展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草原生態修復治理、草原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修復工程。監督管理草原開發利用工作。負責草原改革和生態扶貧工作。指導草原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草原項目資金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和審計稽查工作。

行政編制

縣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機關後勤事業編制2名。
縣自然資源局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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