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十九條措施

《普洱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十九條措施》已經普洱市人民政府同意,普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24日印發,本措施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洱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十九條措施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24日
  • 發布單位: 普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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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關工作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履行城市管理主體責任,全面落實房地產市場發展長效機制,切實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完善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全市房地產市場良性循環和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普洱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科學合理確定土地供應
(一)加強土地利用支持。招拍掛出讓土地的保證金按土地出讓起始價20%繳納。土地出讓金在5000萬元以下的(含5000萬元),在出讓契約簽訂後1個月內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在6個月內繳清。土地出讓金在5000萬元以上的,在出讓契約簽訂後1個月內繳納出讓價款30%的首付款,餘款在1年內繳清。(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二)合理安排用地計畫。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縣(區)制定房地產項目建設用地供應年度計畫時,要根據市場需求,以當地待售面積總量、商品房庫化周期作為依據,科學合理確定土地供應年度計畫,年度計畫確定後,應當於年初向社會公布。庫存消化周期在6個月以內的,明顯加快供地;庫存消化周期在6—12個月的,增加供地;庫存消化周期在12—18個月的,維持供地持平水平;庫存消化周期在18—36個月的,適當減少供地;庫存消化周期在36個月以上的,暫緩或限制供地。(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三)適度最佳化調整土地用途和住房戶型。在土地出讓前,認真研究土地用途和住房戶型,編制好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已出讓的用地,原則上不得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確定的規劃條件,確需調整商住比的嚴格按程式報批;對在建的商品住房項目,未預售前且在規劃設計條件不變的前提下,允許開發商申請調整戶型結構,進行設計變更;對未開發建設的房地產用地,鼓勵和引導用地轉型利用,調整為國家支持的新型產業、養生、養老、文化、體育、旅遊等地產項目。(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二、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四)最佳化基礎設施建設時序,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礎設施。按照“先配套、再供地、後開發”原則,在編制年度供地計畫後,應及時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計畫,提前實施開發項目周邊城市道路、供水、供電、燃氣、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已出讓土地應按照規劃加快完善項目周邊的交通、教育、醫療、養老服務、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做到與房地產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將在建和2022年新開工房地產項目相關聯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項目,納入2022年重點項目優先安排建設。(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三、最佳化金融和稅務服務
(五)充分發揮公積金的作用。進一步最佳化放寬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加大住房公積金對首套房、改善性住房等合理購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70萬元;繳存職工在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後次月即可申請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牽頭單位:市公積金中心;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六)深化信貸支持政策。完善住房領域金融服務,實施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更好滿足購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進當地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建立優質項目名單制管理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優質項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優質房企兼併收購困難房企優質項目;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產開發貸款平穩有序投放。(牽頭單位:人行普洱中心支行、銀保監會普洱監管分局;責任單位:市金融辦)
(七)落實好稅收優惠政策。加強稅收政策的宣傳輔導,用足用好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及紓困解難政策;鼓勵企業建設綠色生態小區,提升住宅小區功能品質和環境質量,經評審列為雲南省綠色生態小區的建設項目,驗收合格達成生態小區建設標準的,採取企業“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申報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牽頭單位:市稅務局;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四、加強市場監管
(八)強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預售資金應確保項目竣工交付需要,預售監管資金按工程建設進度予以撥付;商品房項目在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商業銀行不得擅自劃扣預售資金,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人行普洱中心支行、銀保監會普洱監管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九)持續整治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嚴格按照普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八部門聯發的《關於印發普洱市持續整治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普住建發〔2022〕1號)要求,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監管。加大整治執法力度,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持續重點整治房地產開發、房屋買賣、物業服務等領域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突出問題,營造主體誠信、行為規範、監管有力的市場環境。(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人行普洱中心支行、銀保監會普洱監管分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十)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強化行業自律,指導房地產企業根據區域房價水平、市場供需、產品品質等合理定價,不惡意漲跌價,保持房價在合理區間運行。(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房地產業協會)
五、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
(十一)加快規劃環節審批。在規劃設計方案經過規劃部門審查、組織專家評審之後,及時上報。根據規劃部門上報項目情況適時召開國土空間規劃及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定期研究審批,縮短規劃審批時間,同時應當避免集中審批,避免項目扎堆上市。(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十二)精簡項目審批程式。房地產企業在簽訂土地出讓契約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如還未交納農民工保證金和未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可採取告知承諾制,符合其他條件的優先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十三)健全部門協同機制,推行“交房即交證”。建立健全部門協同聯動機制,強化信息互聯互通,開展規劃核驗、工程質量、消防等集中聯合驗收;逐步推行“交房即交證”,即實現商品房交付購房人的同時交付《不動產權證》。(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稅務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十四)鼓勵和培育企業發展壯大。鼓勵房地產企業提升資質等級,貫徹落實好《普洱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意見》(普政發〔2016〕70號)檔案中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家房地產開發一級資質的,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的資金扶持政策。(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十五)加強購房民眾政策服務保障。市外來普購房人員可憑所購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或商品房網簽備案契約,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或居住證,其夫妻雙方及子女、父母憑戶口證或居住證在教育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十六)鼓勵依法開展形式多樣的促銷活動。鼓勵房地產企業結合自身實際出台面向政府引進人才、參與抗疫人員、二孩三孩家庭等特定社會群體的購房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企業在法律政策框架內開展住房團購優惠、以老帶新等促銷活動。(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衛生健康委,各縣、區人民政府)
六、完善機制強化統籌協調力度
(十七)建立房地產行業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城市綜合管理、市場監管、統計、公安、稅務、金融監管、人民銀行、房地產行業協會等有關單位組成的促進房地產行業平穩健康發展聯席會議制度,根據需要適時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房地產行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妥善處理矛盾糾紛,既保障民眾合法權益,又保障房地產行業平穩健康發展。(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市委網信辦、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統計局、市公安局、市稅務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委政法委、人行普洱中心支行、銀保會普洱監管分局、房地產行業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
七、加大城市宣傳和輿論引導
(十八)加大城市品牌宣傳力度。加大“天賜普洱、世界茶源”的城市品牌宣傳力度,充分利用“一市連三國、一江通五鄰”、雲南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的關鍵節點和滇南地區對外開放新高地、全國唯一的國家綠色經濟試驗示範區的獨特區位優勢,以建設“兩示範一勝地”為抓手,進一步擴大城市知名度。(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責任單位:市委網信辦、市文化和旅遊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十九)加強輿論引導,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強化政策宣傳,客觀準確地向社會公開發布市場走勢和政策信息,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各類不實信息,依法處置房地產信息網路傳播亂象,規範信息傳播秩序,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各類新聞媒體、網路平台應加強對普洱城市建設、城市發展、城市前景以及房地產業發展的正面宣傳,努力形成穩定健康的房地產消費預期和科學合理的住房消費觀念。(牽頭單位:市委網信辦;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如遇國家和上級政策調整,以國家和上級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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