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鎮社區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城鎮社區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鎮社區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昆明市市政府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3]93號
  • 發布日期:1993-05-25
  • 生效日期:1993-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社區服務管理,推動我市社區服務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發揮社區服務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安定團結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要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區服務項目和工作,均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社區服務,是指在各級政府領導下,以街(鎮)、居委會為基礎,組織本轄區單位和居民興辦為居民提供各種社會性服務事業。
第四條社區服務是以社會福利性質為主,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社會性服務事業。主要是指:
(1)為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員提供生活福利服務;
(2)為殘疾人、困難家庭提供就業安置服務;
(3)為功能障礙者、疾病患者和老年人提供醫療健身等康復服務;
(4)為優撫對象提供優待、撫慰、解難等優撫服務;
(5)為居民提供婚姻、生育、喪葬等民俗改革服務;
(6)為居民提供對殘疾兒童幼兒等保教服務和培訓、諮詢服務;
(7)其它為居民提供便利的各種服務。
第五條各級民政部門是社區服務工作的主管機關,在同級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社區服務工作。各級有關部門應積極參與、配合。
第六條社區服務應以便民利民為宗旨,堅持統一規劃。因地制宜、民主自治、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方針,實行有償服務與無償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社區服務設施,是指為開展社區服務項目和活動所必需的服務場所、建築物和設備等。
第八條重要的社區服務設施應納入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在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中科學合理的安排。
第九條街(鎮)、居委會興辦社區服務項目,應按隸屬關係,報經民政部門審批同意後,發給由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昆明市社我服務證書》,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進行稅務登記。申請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社區服 務項目的註冊資金可適當降低。
第十條社區服務項目享受以下減免稅待遇。
(一)街(鎮)、居委會為老年人、殘疾人、烈軍屬、少年兒童及居民家庭生活服務興辦的社會公益性行業,包括:育嬰、托幼、學前教育、弱智教育、殘疾兒童寄託;養老、托老、庇護、康復;婚姻諮詢、婚喪事服務;修補拆洗、存放腳踏車、取奶點、便民用品出租等勞務性的服務收入,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
(二)街(鎮)、居委會興辦的社區服務項目,包括飲食業(小賣部、小吃部、小食堂等),修配業(修腳踏車、機車、收錄機、鐘錶等)和服務性行業(理髮、沐浴、縫紉、洗衣等),納稅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後,免徵所得稅三年。
第十一條社區服務項目享受國家和地方發展第三產業的優惠待遇。街(鎮)、居委會興辦福利生產單位,符合社會福利企業條件,在政策上視同社會福利企業對待。
第十二條社區服務項目所減免的稅款,應設立專帳,專項管理,必須用於社區服務和福利事業。
第十三條社區服務所需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街(鎮)企業每年稅後利潤提取一定比例;
(二)社區服務項目有償服務收入和減免稅;
(三)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籌集的福利資金的三分之一用於社區服務;
(四)社會捐助;
(五)各級政府的專項資助。
第十四條社區服務設施必須用於社會福利、服務事業,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違者,民政部門有權追究其責任,並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主管單位有權收回投入的資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社區服務項目用工可實行專職、兼職和面向社會招收契約工、臨時工。
第十六條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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