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居民婚姻登記辦理指南

日照市居民婚姻登記是由民政局受理。

辦理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式,收費標準,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申請條件

(一)結婚登記
1.結婚年齡,男方已滿22周歲,女方已滿20周歲;
2.雙方完全自願;
3.雙方均無配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雙方均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離婚登記
1.雙方自願,並達成離婚協定;
2.雙方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雙方的結婚登記是在中國內地,或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的。
(三)補領婚姻登記證件
1.本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3.雙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辦理程式

(一)結婚登記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填寫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其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作為監誓人的婚姻登記員面前完成;
3.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婚姻登記機關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向當事人說明理由,並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通知單》。
(二)離婚登記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4.雙方填寫的《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其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作為監誓人的婚姻登記員面前完成;
5.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離婚條件不予登記的,向當事人說明理由,並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
(三)補領婚姻登記證件
1.當事人持所需證件材料到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2.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3.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4.婚姻登記機關對辦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進行審查,符合補領婚姻登記證條件的,予以登記。

收費標準

按照《婚姻登記條例》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249號)規定,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應當交納結(離)婚證工本費每對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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