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新鄉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是新鄉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 類別:政府檔案
  • 發布單位:新鄉市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保證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進行,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行為規範、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或受委託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各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各縣(市)、區政府分別負責本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實行垂直領導或雙重領導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結果抄送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管理。
第二章 考核內容、評分標準和等次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機構建設情況。
(二)制度建設、制度執行及工作推動情況。
(三)各級政府網站及查閱服務中心的情況。
(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保密審查情況。
(七)舉報、投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情況。
第七條 等次標準為: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採用百分制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個等次。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考評結果報政府目標管理機構。
第三章 考核辦法和程式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採取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日常考核隨機進行,每年最少進行二次,對日常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記錄存檔,提出整改意見,年終考核時視整改情況核減相應的分數。年度考核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每年工作重點制訂方案,確定檢查內容和被查單位,起草年度考核通知(方案),經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後,於每年年末進行。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實施,負責對各級政府及本級職能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條 考核的方式、程式
採取部門自查、專項檢查、綜合評定等方式進行。
(一)自查由各單位對照考核內容於每年11月底前自行組織;
(二)年度考核提前10日通知被考核單位;
(三)被考核單位接到考核通知(方案)後,進行自查總結,並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市政務公開辦公室;
(四)綜合評定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自查情況、日常考核情況、年度檢查情況、年度政府網站績效評估結果等進行綜合評定,提出初步考核等次,經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覆核後上報市政府審定。
第四章 表彰獎勵與懲戒
第十一條 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對考核等次優秀的單位給予通報表彰;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於整改後仍不能達到合格的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向市政府政務公開辦公室做出說明,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隱匿或者提供虛假政府信息,或泄露依法應受保護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影響公共安全的,對有關單位和主要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公交等與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的考核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新鄉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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