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行政審批和電子監察網路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行政審批和電子監察網路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提高網路系統套用實效,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行政審批和電子監察網路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
  • 地區:新鄉市
  • 國家:中國
  • 類型:審批和電子監察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第三章系統設備的維護管理,第四章套用系統的維護管理,第五章附則,

第三章系統設備的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與行政審批和電子監察網路系統連線的計算機稱為區域網路計算機。區域網路計算機用戶在使用行政審批業務通用軟體和電子監察系統、文字處理軟體、區域網路郵件系統、區域網路共享硬碟時,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程式,注意定期備份檔案和資料,不得隨意處理和傳輸涉密的檔案或資料,防止出現泄密。
第十二條與行政審批有關的各中心及服務視窗和相關科室不得使用區域網路計算機接入網際網路。非區域網路計算機不得連線行政審批和電子監察網路系統。
第十三條對統一配備給區域網路計算機用戶的套用軟體、用戶名稱、設備編號、IP位址等,由市公共數據信息中心負責統一規劃、分配和管理;未經市公共數據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刪除、修改。
第十四條非區域網路計算機用戶不得使用行政審批網路系統的計算機設備;區域網路計算機用戶也不得在行政審批網路系統的計算機設備上運行其他軟體和使用外單位的移動存儲設備。
第十五條區域網路計算機用戶應經常做好本計算機的資料備份工作。如出現計算機硬、軟體或網路故障,應立即通知本級維護小組處理,不得擅自重裝、修改系統或請外單位人員拆修,更不能任意調換設備。
各級日常維護管理小組應認真填寫設備維修記錄。

第四章套用系統的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對納入行政審批系統管理事項的基本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項目名稱及有關運行流程和環節、責任領導及承辦工作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單位管理的變化情況,需要進行調整修訂的,經相關單位主管領導審批並加蓋單位公章報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核。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核後,應及時轉市公共數據信息中心或轉軟體供應商進行調整修訂。
第十七條市、縣、鄉行政(便民)服務中心根據各服務視窗單位、有關分中心運用行政審批系統軟體的效果和意見,及時提出健全行政審批系統功能的具體需求,報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核。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核後,應及時轉市公共數據中心或轉軟體供應商進行調整修訂。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有關係統設備和光纖線路維護管理費用,屬於與設備供應商和運營商簽訂的契約條款範圍內的,由有關公司負責;屬於契約之外的,或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造成的設備維護費用,由設備使用單位負責解決。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造成設備損壞或其他不良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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