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農資監管長效機制的意見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農資監管長效機制的意見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農資監管長效機制的意見是新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19日起常年公開的,為了加強農資監管,促進全市農業發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農資監管長效機制的意見 
  • 性質:農資監管長效機制 
內容介紹,寄託,

內容介紹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種子、農藥、肥料(以下簡稱農資)監管工作,嚴厲打擊農資制假售假行為,規範農資市場秩序,建立健全農資監管長效機制,確保全市農業正常生產,維護農民民眾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國家、省關於農資監管工作的有關要求和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資監管的重要意義
農資是農業生產的基本物質要素,關係到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關係到人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加強農資監管,確保農資質量,是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廣大農民民眾的期待和要求,對於保障農業生產需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農民民眾合法權益和促進農業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市一直把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資作為保障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點,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強監管,各縣(市)、區和各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農資監管面臨的形勢仍然相當嚴峻,特別是今年發生在我市平原示範區的“3.5假種子事件”和“3.19假農藥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市在農資生產經營監管方面還存在十分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監管機制方面還存在明顯缺陷,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部門職責不清、執法不嚴、監管力量薄弱、監管不力等現象依然存在,這種局面必須儘快加以改變。各縣(市)、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從案件中汲取教訓,深刻認識加強農資監管的重要意義,嚴格落實“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生產經營單位是第一責任人”的總體要求,把農資監管工作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和民生工程。增強責任意識,勇於擔當、主動作為,強化措施,完善機制,千方百計做好農資監管工作。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緊密圍繞我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大局,以服務三農為宗旨,堅持“標本兼治、打防結合、監督管理與指導服務並重”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推動、公眾參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農資監管長效機制,全面治理和規範農資生產經營行為和市場秩序,切實保障農民權益,維護農業生產安全。
三、健全農資監管工作責任體系
各級政府要按照“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生產經營單位是第一責任人”的要求,逐級落實農資監管責任。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要建立健全本地農資監管制度,定期研究解決突出問題,推動檢查落實,強化責任追究。各監管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實行全面監管,不僅要監管有證照的生產經營者,也要堅決打擊取締無證照的生產經營者;要堅持“誰監管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起“權責一致,責任到部門,上級抓下級,下級對上級負責”的農資監管責任體系。各級政府監管部門、監管責任人要簽訂農資監管責任書,各農資生產經營單位要向監管部門遞交守法生產經營承諾書。要把農資監管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健全考核評定機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要高度重視農資監管工作,擺到與糧食生產同等重要的位置,對本地農資監管負總責,各縣(市、區)長、管委會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縣(市、區)長、管委會副主任負主要領導責任;各級監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轄區內農資監管工作負主要法定責任,在本部門明確農資監管機構和人員,對各自責任片區承擔具體的監管責任;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資生產、經營和使用活動的監督管理,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重點排查農資生產經營“黑作坊”、“黑工廠”、“黑窩點”、“黑市場”、“黑門店”;在行政村(社區)設立農資協管員,承擔協助農資執法、生產經營“黑作坊”、“黑工廠”、“黑窩點”、“黑市場”、“黑門店”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職責。農資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承擔主體責任,依法對農資質量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
四、強化部門職責落實
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的農業、質監、工商、公安、工信、安監、商務、物價、供銷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資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及其監督管理,負責依法取締非法種子生產經營行為;負責監督已取得農藥、化肥登記證的企業按照農藥、化肥登記證規定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負責查處企業未取得農藥、化肥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的行為;負責農藥、肥料的安全使用,定期對可能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肥料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化肥、農藥生產環節的管理,落實化肥、農藥生產許可制度;負責查處化肥、農藥有效含量不足、摻雜使假、標識欺詐、計量違法等行為;對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農藥生產企業的,或者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檔案,擅自生產農藥的依法進行查處。
工商部門負責種子、肥料、農藥的生產、經營營業執照註冊登記和管理;負責種子、肥料、農藥經營市場和廣告的管理;負責對種子、肥料、農藥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對無照經營種子、農藥、化肥的生產經營行為依法予以取締。
公安部門負責偵辦種子、肥料、農藥類涉嫌犯罪的案件,對於公安部門工作發現、接到舉報和行政部門移送案件,經審查認為已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公安部門應依法及時立案偵查;經審查認為尚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後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及時將案件移送相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對發現監管對象有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轉移證據的,公安部門應提前介入,採取行動。對於以暴力、脅迫等方式阻礙行政部門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法犯罪的,公安部門應當嚴格依法查處。
工信部門負責做好農藥生產核准工作,依法實施農藥行政許可。
安監部門負責對經營的農藥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並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推動跨地區跨部門執法協作,督辦侵權和假冒偽劣重大種子、肥料、農藥案件。
物價部門負責對種子、肥料、農藥的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價格欺詐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行為的查處;負責種子、肥料、農藥案件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工作。
供銷部門負責實施化肥、農藥救災儲備和淡季儲備制度,負責下屬企業所經營的種子、肥料、農藥的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必要的農資市場打假和監管工作經費。
監察部門負責對農資監管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五、建立健全農資監管長效制度
(一)建立農資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由主管市長牽頭,市政府副秘書長為召集人,定期組織農資監管相關部門負責人召開全市農資監管聯席會議,通報全市農資監管整體情況,安排部署相關工作;分析全市農資監管形勢,研究全市農資監管重大決策並修訂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市農資監管工作會議,進行工作總結,安排部署全年工作。根據農資專項整治工作或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市政府也可隨時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相關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資監督管理工作,擬定農資監督管理意見,經本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在春秋關鍵時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農資聯合執法大檢查活動。
(二)建立格線化監管和職責制度
全市農資監管實行“市、縣、鄉、村”四級縱向及“點、線、網、面”為補充的格線化管理格局。各部門要在“環節監管、部門聯動、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縱橫交錯、點面結合、全面覆蓋、分級管理、層層履責、格線到底、責任到人”的農資監管格線化監管模式中認真履職,形成“分片定責、主動監管、上下協同、運轉靈活”的工作機制,要建立農資監管協管員和信息管理、信息報送等制度,使農資監管各環節、各單位、各節點都有監管部門的具體責任人,確保農資日常監管工作任務具體,責任到人。
(三)建立部門聯動共管制度
各級政府要圍繞農資監管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以及大要案查處工作,建立部門協調聯動執法機制,調動各方面監管力量,形成監管合力,提高執法效率,依法查處農資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各級各農資監管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確保農資共同監管工作“到位不越位、補位不缺位”。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農資監管工作,對干擾執法、暴力抗法等行為,給予嚴厲打擊。對公安機關直接立案查處的案件,公安機關在查處過程中依法提請農業、物價等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四)建立部門案件移送制度
各級各農資監管相關部門要按照《新鄉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試行)》(新打假〔2013〕7號)的有關規定,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在行政執法中查明案件涉嫌犯罪的,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要立即移送公安機關。對線索明顯、事實清楚涉嫌犯罪的大要案,公安機關應當提前介入,直接立案查處。
各級各農資監管相關部門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農資案件,屬於職責範圍內的,必須負責處理到底;屬於其他監管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在1日內轉送有關部門,可即時電話告知,而後書面送達,並向同級政府報告案件情況。接到移送案件的部門,應立即抽調專人對案件進行查處,並將最終處理結果反饋移送部門。
(五)建立信息報送(報告)制度
各級各農資監管相關部門對涉及到重要的、有可能造成重大農資案件或突發事件,要在各自許可權範圍內及時依法採取果斷措施,1個小時內上報同級政府。
各縣(市)、區和市級農資監管相關部門要實行信息月報送制度,每月5日前要將上月農資監管的工作情況、監管執法情況、工作動態、存在的問題及採取的措施等內容,進行整理匯總,定期編髮工作信息,書面報送市政府。
(六)建立農資案件舉報和獎勵制度
農業、質監、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建立農資案件舉報制度,暢通舉報渠道,方便社會公眾對農資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對外公布舉報電話、傳真、信件及電子郵件等有效聯繫方式,明確舉報受理具體機構,負責受理農資案件線索的舉報,並形成舉報受理記錄。農業、質監、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後,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及時受理;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予以記錄,並告知舉報人向有權機關提出。
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建立農資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公眾參與農資監管。市政府建立農資舉報獎勵資金,資金規模每年不低於30萬元,列入財政預算,對於舉報農資生產經營違法行為並查證屬實的,根據舉報農資違法案件的貨值金額、舉報等級及舉報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預防和控制農資違法行為的效果,給予一次性獎勵0.05—5萬元。農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七)建立誠信自律制度
各農資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牢固樹立第一責任人的主體意識,嚴格落實“守法生產、誠信經營”的理念,與當地農資監管相關部門簽訂誠信經營承諾書。建立農資購銷貨台賬、不合格產品召回和質量追溯制度,確保問題農資可追溯,努力降低假劣農資對社會的危害。同時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努力為農民提供合格放心的農資。
(八)建立宣傳和培訓制度
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積極普及農資識假辨假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正面宣傳教育,積極開展輿論引導,大力宣傳放心合格農資企業和產品。公開曝光制售假冒偽劣農資的典型案件,震懾違法犯罪,提高農民民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要以農資法律法規、規範制度和相關政策為重點,對農資生產者、經營者和監管者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培訓工作,逐步增強全社會的責任意識和質量意識,努力規範農資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提升農資監管水平。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行政村(社區)在轄區顯著位置必須刷寫“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種子、農藥、肥料等農資就是違法犯罪”、“生產、銷售、使用違禁高毒農藥就是犯罪”牆體標語各1條。 (九)完善經費、人員保障制度
各級政府要將農資監管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對農資監管能力建設、執法檢查車輛保障、質量抽樣檢驗、信息技術平台搭建、應急設施裝備、宣傳教育培訓和日常工作開展等所需經費的投入,不斷改善農資監管工作的基礎條件。同時,根據農資監管工作的實際,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抓緊建立農業綜合執法隊伍,充實農資監管人員,開展農資綜合執法,加強培訓,提升農資監管能力。
(十)建立督查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建立督查考核評價制度。抽調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督查隊伍,制定督查計畫,採取專項督查、階段督查和重點督查的方式,對各縣(市)、區政府以及各農資監管部門工作進行督查,確保及時發現問題並整改到位。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行為,嚴厲打擊地方保護主義。市政府將農資監管工作納入全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範疇,對各縣(市)、區政府和各部門落實農資共同監管責任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和考核,考核結果將參與全市的整體排名。同時,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行政執法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瞞報、漏報、謊報或拖延報告農資事件的,對因領導不力、處置不當、非法干預等導致發生重大農資事件,給農民民眾利益和農業生產造成嚴重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寄託

以上意見,望遵照執行。
新鄉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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