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支持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關於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支持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是河北省政府工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支持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河北省政府工商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1日
  • 主題分類:工商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省工商局為搞活農村市場流通、提高服務效能,從服務大局、服務農村出發,研究制定的《關於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支持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抓好落實。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關於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支持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為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解決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民維權等問題,加快新農村和沿海經濟社會發展強省建設步伐,特制訂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進農村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1、鼓勵支持符合法律法規條件的各類人員在農村創業,興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私營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鼓勵農村企業做大做強。凡在農村組建涉農企業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由原來的3000萬元以上降低為1000萬元以上,子公司由3個以上降低為2個以上,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由原來的5000萬元以上降低為2000萬元以上。
3、鼓勵創辦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專業合作社賦予法人資格,農民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無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免於提交驗資報告,免收各種登記費用。對已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自願保留原組織形式的,可不再辦理重新登記。
4、鼓勵創辦各類農村合夥企業。支持農民自願創辦普通合夥企業。為解決農民資金短缺問題,實現優勢互補,允許企業和個人資金以有限責任的形式,在農村設立有限合夥企業。
5、鼓勵農民申辦個體工商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前置審批項目外,農民憑身份證明、場所使用證明,可就近向所在地工商所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允許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實行“一人多照”。
6、放寬流動商販登記的限制。對在農村從事無需前置許可的商業零售和修理服務的流動小商小販、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免予工商登記和免收工商管理費。
鼓勵有固定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企業下鄉從事無需前置許可的流動零售活動和修理服務,營業執照同時標註固定經營場所和流動經營區域。
7、鼓勵大專院校畢業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復轉軍人到農村創業,從事個體、私營經營。上述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工商部門依法批准之日起,三年內免收登記註冊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契約示範文本工本費。
二、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鼓勵農民創業投資
8、放寬農村興辦企業冠用“河北”名稱條件。對在農村從事農業產業開發、農業科技、文化、旅遊項目的,註冊資本由原來的300萬元降低為50萬元。
9、放寬農村個體工商戶、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權屬證明限制。對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確實無法提交產權證明的,憑依法登記的市場主辦單位或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即可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10、降低公司註冊資本限制。凡註冊資本達到3萬元的,可以申請設立有限公司,註冊資本達到500萬元的,可以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允許股東分期繳納出資,首次出資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可以在2年內繳納,其中投資公司可以放寬到5年。
11、拓寬農民出資渠道。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受益權出資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12、放寬農村企業出資方式限制。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經營者,允許其以與生產經營主業相關的苗木、家禽、牲畜等經評估後作價出資。對以農業技術出資設立公司的,技術出資可以占註冊資本總額的70%。
三、放寬經營範圍,支持農民多領域經營
13、堅持“非禁即準、非限即許”的原則,除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或限制的行業外,全面放開經營。只要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有利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都積極予以登記。
14、鼓勵發展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積極推進農村金融市場改革,實施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工作。凡設區市政府確定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可憑所屬縣(市、區)政府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批准檔案辦理註冊登記。
15、放寬農資經營渠道。支持供銷合作社、大型農資企業等開展農資連鎖配送。允許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利用其網點從事農資連鎖配送等涉農服務。
16、放寬糧食經營限制。除50噸以上糧食收購外,從事糧食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登記註冊時無需提交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許可證。
17、支持農村生產項目建設。對於建設周期長需要有籌建過程方可具備生產經營條件的,可以先行登記,核發有效期一年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核定為:xx項目籌建。
四、積極引導農民實施商標戰略,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18、開展“送商標上山下鄉”活動。深入企業、農戶上門宣傳,推廣普及商標法律知識。啟動農村涉農商標免費培訓計畫,提高農民及涉農企業的商標意識。
19、實施“一村一品一標”戰略。積極引導農民和農產品生產、銷售、加工企業註冊商標,著力打造“一村一品一標”或“一鄉一品一標”。積極指導有關地方和組織註冊地理標誌。推行公司+商標+農戶的商標運作模式,提高農業產業和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為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服務。
20、大力培育農產品商標品牌。突出重點,形成一批“本地知名、全省著名、全國馳名”的品牌。對已獲得馳名商標的涉農企業,跟蹤服務,支持其向國際化品牌發展;對已獲得著名商標的涉農企業,幫助其爭創中國馳名商標;對已獲得本地知名品牌的涉農企業,重點指導其爭創河北省著名商標。
21、放寬農產品著名商標認定的限制。對符合條件的農產品商標或地理標誌申報著名商標可以優先認定,農產品商標申報著名商標的註冊期由三年放寬到一年。
22、幫助省外品牌來我省參與合作。鼓勵擁有自主品牌的企業來我省投資辦廠,開展技術、品牌合作。對來我省投資辦廠的省外、境外企業擁有的自主品牌給予重點保護。
23、嚴厲打擊侵犯農產品商標專用權行為。集中力量查處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案件,遏制假冒侵權行為的發生。對侵權嚴重或涉及範圍廣的,開展專項整治活動。
五、加強農村市場培育,搞活農村流通
24、實行新建市場優惠政策。支持市場主辦單位新建或改造提升現有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經過當地工商機關批准,可在半年內減半收取市場管理費。
25、大力培育發展農產品交易市場。依託區域特色農業,為當地優勢農產品廣辟銷路,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建立農產品批發市場和生產基地之間的對接,形成“市場聯基地,基地帶產業,產業興市場的發展新模式”。
26、大力培育農村經紀人和涉農經紀組織。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業、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外,不限制農村經紀人的經營範圍。對季節性或臨時性從事經紀活動的農村經紀人,由屬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備案登記,免予註冊登記。指導農村經紀人建立自律組織,支持、引導農村經紀人組建各類經濟合作組織,從而擴大經紀規模,增強市場競爭力。
27、支持發展“訂單農業”。開展契約幫扶工程,制定和推廣涉農契約示範文本,指導涉農企業建立契約管理規範,減少農產品市場經營風險,扶持農業生產。認真監督涉農契約的履行,堅決制止損害農民利益的“霸王條款”,嚴厲打擊設定契約陷阱、騙取契約保證金等涉農契約坑農害農的違法行為,及時調解涉農契約糾紛。
六、整頓規範市場秩序,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28、建立農資監管長效機制。督促農資經營者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制度、種子留樣備查制度、農資經營戶誠信責任制度、不合格農資商品召回制度,實現農資產品的可追溯管理。
29、加強農村食品市場監管。推進農村食品示範店的工作,引導經營者守法經營。抓好食品安全監控網路建設,依法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改善農村消費環境,提高農村食品質量。
30、建立涉農企業保護機制。依託12315申訴舉報系統建立涉農企業案件快速舉報、快速查處、快速回應機制。圍繞知名涉農企業開展重點保護活動,打擊侵害知名涉農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31、加強涉農知名商品保護。嚴厲查處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和“傍名牌”等違法行為。推行涉農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自願備案制度,節約維權成本。
七、下放行政執法許可權,提高服務效能
32、下放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登記管轄權。除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特殊的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企業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外,其他特殊的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企業下放到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普通合夥由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將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權下放到基層工商所,以方便農民民眾。
33、下放農產品展銷會登記許可權。除中央部委、省政府及跨行政區域舉辦的商品展銷會外,委託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辦理舉辦地在本轄區內的農產品展銷會的登記,免收登記費用。
34、放寬集團登記審批限制。在農村新設立的涉農企業集團,冠河北名稱的,可自主選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註冊登記。
35、放寬農村廣告審批限制。對於在農村(城鎮除外)發布的有關農民自產自銷的農副產品、農機具租用的牆體戶外廣告,免於審批登記。
36、打造農村維修服務“110”。完善農村三級維修服務網路,在縣城建設維修中心,在鄉鎮建設維修服務站,在村設立維修聯絡點,使農民小件維修不出村,大件維修不出縣。
37、建立農民維權網路。充分發揮農村“一會兩站”的作用,不斷完善農村消費維權體系,及時解決農民消費維權問題,更有效地維護農民消費者合法權益。
38、不斷強化服務,改進作風。建立涉農企業聯繫點制度,全省要選擇1000家涉農企業作為聯繫點,確定專職聯絡員,對企業進行法律宣傳,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推行農民樂於接受的服務方式,對涉農建設項目和企業實行上門服務、跟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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