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資監管工作的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農藥、肥料、種子、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下稱農資)是農業生產的重要物質資料,直接關係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近幾年來,我省大力加強農資監管,農資安全總體水平不斷提升。但是,一些地區在農資生產、經營、使用方面仍比較混亂,制售假劣農資坑農害農、非法添加隱性成分、超範圍使用藥物、農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殘留超標等現象時有發生。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現就進一步加強農資監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二、建立和完善農資監管體系,三、嚴格加強農資監管,四、加大農資專項整治力度,五、強化責任落實,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依法行政、打防結合、標本兼治、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全面落實農資生產、經營、使用者的主體責任,依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構建政府主導、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農資監管體系和問題導向、源頭治理、綜合施策的農資監管長效機制,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營造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
(二)主要目標。到2020年,農資生產、經營、使用秩序明顯改善,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資和違法違規使用農資的現象大幅減少,守法誠信、統一開放、規範有序、競爭互惠的農資市場環境基本形成,農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省內主要農作物種子質量抽檢合格率達到98%以上,復混肥料等主要品種質量合格率達到90%以上,農藥質量合格率達到95%,獸藥產品質量合格率達到97%,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合格率達到99%,農資連鎖配送率達到85%以上。

二、建立和完善農資監管體系

(一)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農資“誰生產誰負責、誰銷售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追責和賠償制度。強化農資生產、經營企業的責任意識,督促其全面落實產品質量管理及檢驗、進出貨登記及查驗、索證索票、電子台賬記錄等制度,履行產品質量安全承諾及相關義務,對所生產經營的農資質量承擔首負責任,對其下屬連鎖店、直營店等所經營農資的質量承擔主體責任。農資使用者購買和使用來源和成分不明、無證無票的農資,不按農資包裝標籤說明使用農資、不遵守休停藥安全間隔期要求用藥、超出農資登記範圍施用、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不如實連續記錄施用農資等生產檔案信息,由此引發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要承擔相應的農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二)建立健全農資監管信息平台。各地要強化農資監管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農資生產、銷售、使用各環節台賬記錄製度,並推動台賬記錄的電子化。其中,農資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建立電子台賬記錄系統,如實連續記錄所生產或經營的農資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批號、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號、購貨人名稱、單位、地址和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生產或經營信息,並保存兩年以上。推進農資監管業務協同,在省市場監管信息平台體系下,統籌建設農資監管基礎資源庫,推動農資監管信息平台聯網並接入到公共信息平台,實現全程可查詢、流向可追蹤、責任可追究、信息可共享。
(三)建立健全農資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和完善農資生產、經營單位及農資使用者(合作社、農戶)信用評定和分級管理制度,開展創建“放心農資誠信經營店”活動,督促農資行業協會建立完善自律制度,規範農資信用管理。對失信的農資生產企業、農資經營單位和農資使用者實行重點監管及聯合懲戒,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列入各級政府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公開曝光、重點監管,按規定對其融資貸款、政策扶持、品牌認證、項目申報等事項予以限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等處理。
(四)加強農資質量監督抽查。在省、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內建立健全區域性農資檢驗檢測體系,完善農資質量監督抽查制度,擴大抽查範圍,增加抽查頻次。對民眾反映強烈和問題突出的區域、產品、企業進行重點監督抽查。監督抽查中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發布警示信息,對查獲的不合格農資依法處置,並公布監測、查處結果。涉及制售假劣農資和在農資中非法添加隱性成分等的違法行為要一查到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嚴格加強農資監管

(一)嚴把農資生產經營準入關。依法依規嚴格審批農資生產企業,對生產管理、風險防範、出廠檢驗等重要質量控制環節及生產、檢驗設備設施不符合法定許可要求的,不得予以許可。推動農資生產企業改造升級,逐步淘汰技術、設備、設施落後的農資生產企業。農資交易市場舉辦者和管理者必須認真履行農資市場主體登記職責,嚴格審核農資經營單位的資質、人員、倉儲等條件,強化經營行為監管。對違法經營農資的企業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的堅決取締。
(二)規範農資生產行為。不得生產國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農資,不得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物質、非登記成分和許可目錄外的其他物質。除依法獲得許可外不得以委託、貼牌、分裝方式生產農藥,不得以城市垃圾(經過嚴格分類的餐廚廢棄物除外)、城市污泥、工業廢棄物等為肥料或以其為原料生產肥料,不得使用國家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農資必須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
(三)規範農資經營行為。農資經營企業必須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禁限用農資公告,所經營農資必須是經監管部門批准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配備與經營產品相適應的農資技術服務人員,定期接受監管部門的農資知識培訓和指導,義務指導購買者按農資使用範圍、使用方法、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等規範使用農資。在本省範圍內銷售的農資必須具有條碼或二維碼等可追溯標識以及農資登記證號、標準號、生產許可證號或批准文號、產品檢驗質量合格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國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農資,不得銷售本省無適用作物的農藥,不得在蔬菜、水果、茶葉和中草藥材主產區(鄉鎮)銷售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不得在網上銷售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實行高毒限用農藥定點經營。切實加強對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管理農藥品種的監管,建立健全劇毒、高毒、高殘留等限用農藥購進備案、定點經營、專櫃銷售、成人實名購買、電子台賬記錄、質量安全公開承諾等制度,科學規劃、嚴格設立經營網點,明確經營條件,確保將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批發、零售控制在必要、安全範圍。
(四)規範農資使用行為。農業龍頭企業、“三品一標一名牌”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規模種植養殖場、菜籃子生產基地以及其他從事農產品生產的企業,必須依法建立完善農資購買及使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嚴格執行購買農資索證索票、實名登記以及農產品生產、農資使用電子檔案記錄製度,如實連續記錄農資購買及使用、農產品生產過程等信息,並保存兩年以上。其他農產品生產者也要建立完善農資購買及使用管理制度。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資,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來源不明、成分不明的農資。嚴格執行農資使用安全間隔期或休藥期規定,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水果、茶葉或中草藥材等農產品。禁止超出登記作物範圍使用農藥。不得施用危害農產品質量、土壤和環境安全的垃圾、污泥、工業廢棄物等自製肥料,切實保護環境,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四、加大農資專項整治力度

(一)持續開展農資打假專項行動。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資的違法企業和窩點,註銷違法生產、經營單位資質,懲處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資的犯罪分子。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加強基層農業綜合執法力量,將農資打假納入農業綜合執法範圍。各農資監管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強化對農資生產、銷售、使用各環節的監督檢查和執法。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突出查辦農資大案要案,及時公開案件信息,依法追究農資生產銷售使用違法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鼓勵和支持廣大人民民眾積極參與農資打假行動,踴躍投訴舉報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和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違法違規使用農資行為,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二)清理整頓掛靠經營農資等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通過掛靠、受讓、承租、受託、承包等方式,使用他人證照經營農資。各地要採取有力措施,清理整頓無證照或使用他人證照經營農資的行為,在2015年底前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頓,加快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根據農資監管需要及時進行清理整頓。
(三)農技推广部門退出農資經營。各級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技站等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下屬單位要按《農業技術推廣法》及農業部的有關規定退出農資經營,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得再開展農資經營活動,並妥善處置退出相關事宜。

五、強化責任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農資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管負總責。各地要健全農資監管工作協調機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訂本級政府農資監管實施方案,在政策、資金等方面按規定對農資監管工作給予必要支持,落實農資監管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確保農資監管各項工作有效開展。
(二)嚴格考核問責。將農資監管工作納入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工作考核、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內容,賦予適當分值及比重。對工作不落實、問題較突出的地區採取約談領導、區域警示、掛牌督辦等處理措施,並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三)做好宣傳培訓。宣傳普及農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增強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守法意識。總結推廣各地加強農資監管的好做法、好經驗,樹立和宣傳一批規範生產、誠信經營、科學使用農資的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加強農資辨假識假、正確使用知識培訓。組織放心農資下鄉,推廣套用新型、綠色、環保適用農業技術,逐步減少農藥、化肥用量及使用頻次,確保2020年實現全省用量零增長,力爭有所下降。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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