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農資監督管理辦法

新鄉市農資監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農資監督管理工作,嚴厲打擊各種農資制假售假行為,規範農資市場秩序,建立健全農資監督管理長效機制,確保全市農業正常生產,維護農民民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農資監督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新鄉市
  • 目的:加強農資監督管理工作
第一條為加強農資監督管理工作,嚴厲打擊各種農資制假售假行為,規範農資市場秩序,建立健全農資監督管理長效機制,確保全市農業正常生產,維護農民民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資生產、經營、使用及農資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資,是指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的種子、農藥、肥料。
第三條農資監督管理以屬地管理為主。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資監督管理工作,完善農資監管制度,明確監管責任。建立農資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資監督管理工作,擬定農資監督管理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農資執法監督、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安排農資監督管理工作經費並納入財政預算,將農資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對農資監督管理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資生產、經營和使用活動的巡查,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重點排查農資生產經營“黑作坊”、“黑工廠”、“黑窩點”、“黑市場”、“黑門店”;在行政村(社區)設立農資協管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對生產經營的“黑作坊”、“黑工廠”、“黑窩點”、“黑市場”、“黑門店”進行排查,報告相關信息,進行宣傳引導。
第四條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的農業、質監、工商、公安、工信、安監、商務、物價、供銷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資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及其監督管理,負責依法取締非法種子生產經營行為;負責監督已取得農藥、化肥登記證的企業按照農藥、化肥登記證規定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負責查處企業未取得農藥、化肥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的行為;負責農藥、肥料的安全使用,定期對可能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肥料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化肥、農藥生產環節的管理,落實化肥、農藥生產許可制度;負責查處化肥、農藥有效含量不足、摻雜使假、標識欺詐、計量違法等行為;對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農藥生產企業的,或者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檔案,擅自生產農藥的依法進行查處。
工商部門負責種子、肥料、農藥的生產、經營營業執照註冊登記和管理;負責種子、肥料、農藥經營市場和廣告的管理;負責對種子、肥料、農藥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對無照經營種子、農藥、化肥的生產經營行為依法予以取締。
公安部門負責偵辦種子、肥料、農藥類涉嫌犯罪的案件,對於公安部門工作發現、接到舉報和行政部門移送案件,經審查認為已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公安部門應依法及時立案偵查;經審查認為尚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後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及時將案件移送相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對發現監管對象有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轉移證據的,公安部門應提前介入,採取行動。對於以暴力、脅迫等方式阻礙行政部門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法犯罪的,公安部門應當嚴格依法查處。
工信部門負責做好農藥生產核准工作,依法實施農藥行政許可。
安監部門負責對經營的農藥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並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商務部門負責推動跨地區跨部門執法協作,督辦侵權和假冒偽劣重大種子、肥料、農藥案件。
物價部門負責對種子、肥料、農藥的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價格欺詐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行為的查處;負責種子、肥料、農藥案件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工作。
供銷部門負責實施化肥、農藥救災儲備和淡季儲備制度,負責下屬企業所經營的種子、肥料、農藥的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必要的農資市場打假和監管工作經費。
監察部門負責對農資監管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條農業、質監、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建立農資案件舉報制度,暢通舉報渠道,方便社會公眾對農資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對外公布舉報電話、傳真、信件及電子郵件等有效聯繫方式,明確舉報受理具體機構,負責受理農資案件線索的舉報,並形成舉報受理記錄。農業、質監、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後,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及時受理;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予以記錄,並告知舉報人向有權機關提出。
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建立農資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公眾參與農資監管。市政府建立農資舉報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對於舉報農資生產經營違法行為並查證屬實的,根據舉報農資違法案件的貨值金額、舉報等級及舉報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預防和控制農資違法行為的效果,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發布。
第六條農業、質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提高農產品生產者農資識假辨假能力。
第七條農資的生產、經營,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登記和許可制度。農資的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農資生產、經營法律法規,合法生產,誠信經營,建立誠信自律制度,樹立第一責任人的主體意識,建立健全農資產品質量保證、購銷貨台賬、索證索票、不合格產品召回和質量追溯等制度,自覺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杜絕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資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登記證或者許可證的農資產品。
第八條農資的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資產品的質量負責,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的產品;禁止生產和經營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農資。
第九條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並落實以下市場管理責任:
(一)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對無證無照的,不得允許其在市場內經營;
(二)監督入場經營者建立完善農資質量管理制度,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承信經營協定,約定並監督入場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索證索票、進銷貨台賬、質量承諾、不合格產品下架、退市制度,對種子經營者還應當要求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
(三)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消費糾紛;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發現經營者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科學合理使用農資,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農資。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農資使用等情況。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十一條農業、工信、質監、工商、安監、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農資生產、經營行政許可職責,嚴格許可條件和標準,嚴禁降低標準審批。
第十二條農業、質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資監督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做好日常巡查記錄,建立完善監管對象信息檔案。
第十三條農業、質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農資抽檢制度。定期對農資產品進行監督抽查,重點檢查產品真實性、質量狀況及是否添加其他成分,並依法公布抽查結果,及時向社會曝光不合格農資產品及其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四條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應當組織開展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定期組織農業、質監、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集中整治系統性、區域性、行業性制假售假問題,堅決取締無證照生產的“黑作坊”、“黑工廠”、“黑窩點”和無證照經營的“黑市場”、“黑門店”。突出重點季節、重點地區、重點市場、重點企業、重點品種和大要案件,重點查處生產假冒偽劣農資、非法添加違禁物質與隱性成分、無證生產或擅自受託生產農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五條農業、質監、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區域間、部門間線索通報和案件協查機制,對制假售假涉及面廣、數額巨大、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農資案件,採取掛牌督辦、集中辦案等、聯合查案等形式限期查辦,查必徹底。
第十六條農業、質監、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案件移送制度。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農資案件,屬於職責範圍內的,必須負責處理到底;屬於其他監管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在1日內轉送有關部門,可即時電話告知,而後書面送達,並向同級政府報告案件情況。接到移送案件的部門,應立即抽調專人對案件進行查處,並將最終處理結果反饋移送部門。農資案件處理部門應當按照“五不放過”原則(案情沒有搞清楚的不放過,產品源頭和流向沒有查明的不放過,制假售假責任者沒有依法處理的不放過,該移送司法機關而沒有移送的不放過,支持參與制假售假的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得到追究的不放過),嚴厲打擊農資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七條涉嫌構成犯罪的農資案件,農業、質監、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新鄉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試行)》(新打假〔2013〕7號)的規定,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依法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杜絕“有案不移、以罰代刑”。
農業、質監、工商等有關部門在農資執法活動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向公安機關110指揮中心報警,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調查處理:
(一)有證據證明涉嫌犯罪的行為人可能逃匿或者轉移、銷毀證據,需要立即將嫌疑人或者涉案物品移送給公安機關處理的;
(二)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受到當事人或他人暴力阻撓和威脅的。
對線索明顯、事實清楚涉嫌犯罪的大要案,公安機關應當提前介入,直接立案查處。
第十八條農業、質監、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構建農資誠信體系,完善信用評價規則,實施分級監管。發揮農資行業協會作用,支持開展行業自律與誠信建設,建立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加強農資打假與監管工作信息平台建設,加快推進部門間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構建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九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資安全使用制度,及時將國家規定禁止、淘汰、限制使用的農資目錄等信息向社會公布。加強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資的指導,做好農資科學使用技術和安全防護等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農資監管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法,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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