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油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1996年3月5日自治區政府新政函[1996]35號文批准 1996年3月19日自治區土地管理局新土政法字[1996]3號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油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 外文名:Oil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nstruction land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 頒布時間:1997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3月19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地管理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自治區石油勘探、開發和建設發展的需要,加強石油建設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境內石油建設用地(以下簡稱石油用地)的劃撥、徵用和預約、臨時使用土地及其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石油建設需要,及時合理地提供用地。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部門、地區協調,對石油用地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土地補償標準、統一征撥用地。
石油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被征地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加以阻撓或索取合理補償費之外的任何財物。
第四條 石油用地單位應當依照合理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法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保護林地、水源、草地、保護生態環境。
第五條 石油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六條 石油建設單位可以按出讓或劃撥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石油建設生產、生活及內部服務設施用地採取劃撥方式;石油建設單位興辦的面向社會的旅遊、商服、賓館等用地按出讓方式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和經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後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第七條 石油用地管理,實行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與石油用地單位內部用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石油用地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用地管理機構,受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委託,負責對內部用地的管理。石油用地單位的用地管理機構應當接受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石油用地管理機構的職責,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規定。
第八條 石油建設用地涉及林地、草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手續前,應當事先徵求林業、畜牧部門的意見。收取的補償費用應當用於林業、草原建設,並妥善安置林地、草地使用者的生產和生活。
第二章 石油建設用地管理
第九條 永久性石油用地按下列程式辦理用地手續:
(一)石油用地單位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檔案向擬征(撥)土地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二)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石油用地單位和被用地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依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征撥用地補償安置標準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並主持簽訂征撥用地協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對石油項目的用地數量、徵用地協定等進行審查,並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許可權予以審批;
(四)石油項目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批准用地檔案,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石油用地單位按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和批准的征撥用地協定交納、支付有稅費。土地管理部門按批准的用地數量和工程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
(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石油用地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土地管理部門在驗查項目建設內容、實際用地範圍、面積等之後,進行土地勘界,繪製地籍圖和宗地圖,並註冊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石油用地單位申請辦理永久性用地手續,應當持下列檔案:
(一)上級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准檔案;
(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批准檔案及文字說明;
(三)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和地理位置圖;
(四)擴建續建項目的原建規模占地面積、平面布置圖和有關文字說明;
(五)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及證明材料;
(六)經批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七)列有土地復墾內容和任務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設計檔案;
第十一條 石油勘探臨時用地單位,應當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用地的數量、位置和期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石油勘探臨時用地申請後,應在15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批准的答覆。逾期不答覆的,用地單位可以向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進入現場施工。
石油勘探臨時用地最長期限為兩年。用地期滿勘探作業尚未完成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石油勘探取得成果、經儲量委員會鑑定有開採價值、石油主管部門已經立項的,石油用地單位應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永久性建設用地手續。
第十二條 石油用地跨縣(市)或跨地州的,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負責辦理用地手續的土地管理部門,或者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三條 需報國家和自治區審批的石油用地,應當由有資格的征地事務機構進行用地前期論證,提供用地範圍、用地標準、土地地類和補償費用的計算等文字報告書,作為審批用地時的依據。
第十四條 石油開發建設項目用地,因勘探等原因不具備辦理永久性或臨時性用地手續條件的,可以實行預約用地。石油用地單位應當提交預約用地的書面報告,以及用地數量、用途和地理位置圖等資料,向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預約用地手續。
預約用地期限為一年,需要延長期限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期滿前30天內提出申請,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可以延期使用,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十五條 預約用地經批准後,石油用地單位應按所用土地總費用的30%交納預約金。
預約用地需要轉為永久性用地的,石油用地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手續,預約金可以抵交用地費用。
預約用地期滿後,用地單位不再使用土地時,應在期滿後30天內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交還土地。預約金不予返還。
第三章 石油建設征撥用地的補償
第十六條 石油建設征撥各類土地的補償標準,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征撥城鎮規劃區以內的農用土地,按補償標準上限補償。
第十七條 耕地、草地的補償基數按本辦法附表規定的標準執行。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物價變化等因素商農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適時調整本辦法附表中規定的補償基數,並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 征撥林地,除林木歸原經營者外,其林地補償比照鄰近耕地的標準進行補償。
依法長期確定給集體或個人使用的草地,安置補助費可按補償費的20%支付。人工草場、割草場、飛播草場比照鄰近耕地的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 特種經濟作物、菜地、果園地的補償基數應當高於耕地最高補償基數,但最高不得超過1倍。
徵用漁塘、宅基地的,比照鄰近耕地標準的80%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征撥城鎮規劃區以外的無收益土地,100畝以下的,每畝收取40元的土地管理費;100畝以上的,超過部分每畝收取20元的土地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石油單位為支援地方建設或投資興建扶貧項目所使用的土地,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減免徵撥費用。石油、地方共用道路建設,石油單位出資金,地方政府提供土地的,道路建設竣工後雙方共同使用。
第四章 石油勘探臨時用地損害補償
第二十二條 石油勘探臨時用地補償費,按使用面積或實際損壞面積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損害計算方式和標準計算。
第二十三條 農田和農作物的補償
(一)占用耕地、園地、菜地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補償標準逐年給予補償;
(二)造成土地地力破壞的,應適當提高補償標準。造成地力根本性破壞的,按該土地年產值的3倍補償;
(三)對農作物進行補償,按國家公布的市場價計算。
第二十四條 車輛一次經過碾壓耕地、園地、菜地的,根據下列情況給予補償;
(一)對已耕待種的,補償重新整地的費用;
(二)封凍期的青苗,根據封凍和損害程度,按實際損失補償;
(三)已播種尚未出苗或可改種的,按年產值的30—50%補償;
(四)已出苗不能改種的和生長中期、成熟的,按年產值的100%補償。
第二十五條 造成草場一般性損壞的,一等草場(畝產鮮草500公斤以上)每畝補償31.5元;二等草場(畝產鮮草500—300公斤)每畝補償27.3元;三等草場(畝產鮮草300—200公斤)每畝補償21元;四等草場(畝產鮮草200公以下)每畝補償16.8元。
造成草場嚴重損壞(3年內難以自然恢復)的,比照前款補償等別標準的3倍給予補償;造成草場根本性破壞(無法自然恢復)的,比照前款補償等別標準的5倍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一般林木和果木的補償,胸徑5厘米以下的,一般林木每棵5—10元,果木每棵10—20元;胸徑在5—20厘米的,一般林木每棵12—20元,果木每棵25—30元;胸徑在20厘米以上的,一般林木每棵20—30元,果木每棵35—50元。所伐林木歸林權者所有。
第二十七條 造成灌木林一般性損壞的,根據鬱閉度,比照草場補償標準補償。鬱閉度60%以上的,每畝按一等草場補償標準的2倍;鬱閉度60—40%以上的,每畝按二等草場補償標準的2倍;鬱閉度40—20%的,每畝按三等草場補償標準的2倍;鬱閉度20—5%的,每畝按四等草場補償標準的2倍。
造成灌木林嚴重損壞的,補償費按前款規定的補償標準增加1倍。
第二十八條 對生產、生活設施以及建築物造成損害的,勘探單位應當負責修復。不能修復的,根據新損痕跡的損壞程度,參照原造價和使用年限等,給予合理補償。土坯或磚、土坯混合結構的房屋、廠房等建築物和坎兒井,因地震隊放炮,受地震波影響造成損害的範圍分別為:炸藥量在1—3公斤,距炮點半徑40米以內的;炸藥量在4—6公斤,距炮點半徑50米內的;炸藥量在7—10公斤,距炮點半徑70米內的。混凝土結構的廠房、機井、一般橋樑和水閘等,比照上述距離縮小四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對經縣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登記或個人承包的漁場、漁池造成損害的,補償標準按實際打撈上來的死魚數量計算;魚苗放養半年以上的,按照國家公布的市場價補償(死魚歸魚戶,按30%補償;死魚歸勘探部門,按100%補償);魚苗放養不足半年的,可以適當高於上述標準,但最高不能高出上述標準的1倍。
第三十條 石油勘探作業需要通過墳地的,應當報請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公告墳主限期遷移,補償費每座單棺補償100元,雙棺補償150元。
第三十一條 石油用地單位應當在完成勘探作業後30天內,對受損單位或個人給予補償。周期較長的鑽探作業,可先預付部分補償費,鑽探作業完畢後一次補清。受損對象暫不能確定的,補償費可交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石油地震作業按實際補償費3%,鑽探作業按實際補償費的4%,無收益的土地按20元/畝,由石油用地單位向當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交納臨時用地管理費。
第三十三條 鑽探行路應當利用原有公路,或利用荒灘等無收益的土地。石油用地單位建設專用公路占用農田、草原的,按永久性徵用補償;如修築的公路屬當地人民政府已規劃的道路,其征地補償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三十四條 使用草本植被覆蓋度在5%以下,或雖覆蓋度在5%以上,但從未經營畜牧業的荒山、荒坡、荒漠、戈壁灘、鹽鹼灘等,石油用地單位不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地震波損害補償範圍以外的生產、生活設施、建築物及其途經道路,或雖在地震波損害補償範圍以內但在作業中未造成實際損害的,以及封凍期車輛經過農田、草原對地面無明顯損害的,不予補償。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處罰:
(一)勘探單位在勘探作業完畢後,逾期不交納補償費的,每逾期30天按補償費的10%予以罰款;
(二)無特殊情況,勘探車輛不按測線限定的路線行駛,擅自開行車道造成損害的,按實際損害的1—3倍予以罰款;
(三)石油用地單位在接到批准用地檔案30日內,應當交付征撥土地費用,逾期不交付的,按日加收總費用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不交付臨時用地管理費的,每逾期30天按應交總額的10%予以罰款;
(四)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外,未經批准占用土地,或者擅自超占土地的,責令限期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除按規定交付土地補償費外,占用土地逾期30天,每公頃予以罰款600—900元;
(五)非法占用土地造成損害的,除予以補償外,並可按補償費的10—30%予以罰款;
(六)石油建設臨時用地、預約用地期滿後未按時交還土地的,或未按本辦法辦理延期用地手續的,按每逾期30天、每公頃罰款600—900元。
第三十七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一)採用挖路、放水、設障、扣車等手段阻礙石油用地單位依法使用土地的,或者偽造補償證據材料採取欺騙手段騙取補償費,利用補償之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非法截留、回扣土地補償費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並追繳侵吞的財物。
以上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自治區頒布的有關石油用地的規定,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均依照本辦法執行。
附表1:
耕地補償計算基數表
單位:元/畝.年
┌───────┬─────────┬────────┬─────────┐
│  檔次  │  │  │  │
│  計算基數  │  高產田 │  中產田 │ 低產田  │
│類別  │  │  │  │
├───────┼─────────┼────────┼─────────┤
│ 一類縣(市)│  1175.3 │  624   │  468   │
├───────┼─────────┼────────┼─────────┤
│ 二類縣(市)│   1092  │  585  │  395.3  │
├───────┼─────────┼────────┼─────────┤
│ 三類縣(市)│   1019   │  551.3 │  312   │
├───────┼─────────┼────────┼─────────┤
│ 四類縣(市)│ 936  │  512   │ 280.8   │
└───────┴─────────┴────────┴─────────┘
附表2:
牧草地產值補償基數表
單位:元/畝
┌───────┬─────────┬────────┬─────────┐
│   等級  │  │  │  │
│ 補償基數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級別  │  │  │  │
├───────┼─────────┼────────┼─────────┤
│  1  │  327.6  │ 262.08  │  120  │
├───────┼─────────┼────────┼─────────┤
│  2  │ 262.08  │  148  │  88  │
├───────┼─────────┼────────┼─────────┤
│  3  │  136  │  96  │  63  │
├───────┼─────────┼────────┼─────────┤
│  4  │  80  │  69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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