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為確保自治區高等級公路建設,保證工程順利進行,現對自治區高等級公路建設征地拆遷補償等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建設用地征撥方式
(一)高等級公路工程系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其建設用地(包括設計內的生產用地、生活設施用地及其他公路配套設施用地)全部按行政劃撥方式提供。
(二)根據公路工程用地特點,採取邊用地、邊辦理征撥用地手續的辦法。永久性用地和臨時用地的申請報批手續,統一由自治區高等級公路項目辦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並負責提供有關用地檔案和資料。為了避免用地糾紛,永久性用地可採取邊建設邊勘界的辦法,勘界費用按國家測繪局規定的《測繪收費標準》的低限標準計取。勘界成果作為土地使用權報批檔案之一。
(三)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時,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不允許因權屬爭議未及時得到解決而防礙公路施工建設。
(四)公路建設用地採取由政府統征統撥的辦法,征地協定在自治區高等級公路征遷辦公室的主持下,分別由高等級公路項目辦與各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永久性用地的報批,以縣(市)為單位匯總,逐級上報。
二、征地拆遷費用標準
(一)高等級公路項目設計內的工程建設和因征地而搬遷新建所需用地,均免收耕地占用稅、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建設期內免收土地使用費(稅);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造地費適當減免。
(二)土地補償標準。將所徵用農田按高、中、低產田4:3:3比例確定,補償基數按自治區人民政府【1992】65號檔案規定基礎上上調百分之四十。徵用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按《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結合高等級公路建設的特殊情況,徵用土地按補償基數的4倍進行補償。
人工草場和林地補償參照鄰近耕地標準執行;宅基地、農村道路、人工修建正在放養的漁塘等比照鄰近耕地標準進行補償。
無直接投入的土地和天然草場不予補償。
占用國有耕地,按徵用同類集體土地的75%進行補償。
占用城市規劃區內無基礎設施的空閒地,免收土地使用費。
占用已出讓土地按原出讓價(包括土地開發投入)補償,征撥荒蕪二年以上的耕地不予補償。
(三)青苗補償費。一般作物按該耕地補償基數的一倍計算,宿根作物按二倍計算,蔬菜、果品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補償。
(四)安置補助費標準。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標準的低倍數支付。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以村民小組為單位,人均耕地2畝以上的(含2畝),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按土地補償基數的二倍補助;人均耕地2畝以下、1畝(含1畝)以上的,按土地補償基數的三倍補助;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按土地補償基數的四倍補助。
(五)房屋搬遷補償標準,根據不同結構及新舊程度,可按以下標準執行。
1、水、電、暖齊全的磚混樓房,每平方米按520——630元補償;
2、磚混結構房屋,每平方米按300——350元補償;
3、磚木結構房屋,每平方米按250——290元補償;
4、土木結構房屋,每平方米按150——180元補償;
5、對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6、破舊危房按實際價值予以補償。
(六)對於高等級公路工程施工臨時用地,各地政府要優先安排。施工單位因工程需要,在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和礦管部門指定的範圍內取用的砂石料,免收資源補償費(以營利為目的除外)。設計內的施工臨時用地,凡對青苗、草場、林木、水工設施、電力、通訊設施、道路等造成損壞的,按照實際損失並參照有關規定標準給予補償;需要復墾的土地由用地單位按照《自治區實施<土地復墾規定>辦法》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復墾協定,並如期復墾。
(七)對於需要徵用的公路建設用地,在征地預告發布後,不得再種植多年生植物或建造構築物,更不許出讓;對擅自種植或建造的不予補償。
(八)耕地被徵用後,各級土地開發部門要及時督促土地被徵用的單位,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有計畫地組織開荒造田;有條件的鄉村可適當調整承包耕地。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開墾的國有荒地,可等量無償劃撥給集體,由農戶承包使用。
(九)樹木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見附表,砍伐後的樹木歸原經營者。
(十)公路建設施工單位在天然河渠中提取施工用水和飲用水免收費用。各地電力部門對公路施工中用電要全力保障。
三、征地拆遷工作的組織領導
自治區高等級公路征地拆遷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高等級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協調工作。
土地征遷的具體工作,在自治區土地管理局的組織領導下,由自治區高等級公路征遷辦公室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沿線各地(州)、兵團師(局)及各縣(市)要分別成立相應的辦事機構,各由一名領導同志負責,按照自上而下,統一政令,統一行動,分段負責,層層包乾的原則,處理好土地徵用全過程的協調服務工作,保證建設用地的按時劃撥。
四、本《規定》由自治區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樹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表
附屬檔案:
樹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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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單位 │ 結構特徵│ 補償標準(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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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棵 │胸徑20厘米以上 │ 20-30 │
│ 一般樹木 ├─────┼────────────┼──────────┤
││棵 │胸徑5-20厘米 │ 10-20 │
│├─────┼────────────┼──────────┤
││棵 │胸徑5厘米以下│ 5-20│
├─────┼─────┼────────────┼──────────┤
││棵 │胸徑20厘米以上 │ 60-100 │
│├─────┼────────────┼──────────┤
│ 果木 │棵 │胸徑5-20厘米 │ 40-60 │
│├─────┼────────────┼──────────┤
││棵 │胸徑5厘米以下│ 20-40 │
├─────┼─────┼────────────┼──────────┤
││墩 │三年以下未掛果│ 20-60 │
│ 葡萄 ├─────┼────────────┼──────────┤
││墩 │三年以上已掛果│ 6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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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磚、石結構 │ 60-80 │
│ 圍牆 ├─────┼────────────┼──────────┤
││米 │土質結構 │ 30-40 │
├─────┼─────┼────────────┼──────────┤
││座 │單棺│ 300 │
│ 墳墓 ├─────┼────────────┼──────────┤
││座 │雙棺│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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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家費 │戶 │城鄉居民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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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遷 │元人月 │統一安置過渡每人每月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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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渡費 │元/人 │自建住房每人一次性補助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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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壓器 │台 │按再安裝價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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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 │米 │按實際損壞程度補償或修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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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按照實際損失並參照有關規定標準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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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信息
1996年11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檔案新政函[1996]191號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