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1993年12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2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2012年3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0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實施規劃和年度計畫,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指導、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範圍內的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三條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全社會應當倡導平等、參與、共享的殘疾人保障理念,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依法保障殘疾人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或者作出決策,涉及殘疾人權益或者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應當聽取殘疾人或者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殘疾人事業經費保障機制,並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對殘疾人事業的支持力度;倡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捐資助殘,支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和接受國內外捐贈。對捐資助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稅收上的優惠。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扶殘助殘活動。
每年5月的第三周為自治區殘疾人事業宣傳周。
第七條 殘疾評定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確定的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進行。
經評定符合殘疾人標準的,可以向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申領《殘疾人證》。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制定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畫,宣傳、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建立以社區、農牧區為基礎、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體系。
殘疾預防體系的分級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工作。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新出生的殘疾嬰兒建立檔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使殘疾人就近得到實用、簡便、有效的康復服務:
(一)有計畫地建立殘疾人康復機構;
(二)在綜合醫院以及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社區以及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
(三)開展殘疾人家庭康復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範圍,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給予補貼。
第三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保障殘疾人義務教育,逐步實現殘疾人學前和高中階段免費教育。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應當招收能適應生活、學習的適齡殘疾幼兒、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應當招收符合國家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職業教育納入職業教育發展總體規劃,有條件的應當建立殘疾人職業技術學校,對殘疾人進行技能培訓。
各級各類職業技術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開展各種形式的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和創業能力。
就讀殘疾人職業技術學校的殘疾學生,按照規定免繳學費,並享受助學金。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合理設定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也可以通過在普通學校設定特殊教育班等形式,對殘疾人實施特殊教育。
就讀特殊教育學校或者特殊教育班的殘疾學生,享受生活補助費,並免繳住宿費。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畫地組織開展特殊教育師資的培養和培訓,鼓勵、支持師範院校開設特殊教育專業或者特殊教育課程。
特殊教育師資培養納入師範生免費教育計畫。
第十六條 鼓勵、支持教育機構、公益性組織和個人從事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學校、聾兒語訓機構教職工以及隨班就讀教師和手語翻譯人員,享受特殊教育補貼。特殊教育專職教師退休享受的特殊教育補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計入退休費計發基數。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文化、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組織、扶持殘疾人開展文藝演出和體育活動,培養文藝、體育人才。殘疾人參加國家和國際文化、體育比賽及交流活動取得突出成績的,應當給予獎勵。
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的文化、體育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八條 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廣播、報刊、影視、網路等多種形式,宣傳殘疾人事業、殘疾人自強模範和扶殘助殘先進事跡,刊播助殘公益廣告。
各級新聞單位應當積極開展為殘疾人服務的宣傳,逐步推進電視欄目、影視作品加配字幕和手語解說。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殘疾人就業納入城鎮就業促進規劃,建立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公開考錄公務員、招錄工作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2%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予以獎勵。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殘疾人特點安排合適的工種和崗位,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聯合會可以向未達到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推薦合適的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設定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農村殘疾人實用技術培訓,扶持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或者其他生產經營。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盲人按摩人員的培訓和就業工作。醫療衛生機構或者按摩服務行業的從業機構,應當優先錄用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盲人按摩人員。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療養場所等,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並免繳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單位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鼓勵金融機構為殘疾人創辦的企業提供信貸支持和金融服務。
殘疾人實現個體就業、非全日制用工等靈活就業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第二十六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設立殘疾人就業視窗,向用人單位推薦殘疾人,並免收殘疾人人事檔案、人事關係委託保管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培訓,減免培訓費。
第五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撫養人或者撫養人不具有撫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應當予以供養;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逐步給予護理補貼。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以專業機構為骨幹、社區為基礎、家庭鄰里為依託的殘疾人服務體系,為重度殘疾人以及老年殘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養護等公益性服務。
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對流浪乞討的殘疾人予以必要救助。
鼓勵、扶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教育和托養服務,並給予稅收及其他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優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農村住房救助對象或者城市住房保障範圍。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可以獲得生活救助。
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家庭中的殘疾人以及低保邊緣戶,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礎上,可以享受補貼。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為殘疾職工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家庭生活困難的殘疾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第三十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搭乘長途汽車、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優先購票,優先搭乘,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殘疾輔助器具;
(二)優先就醫,免交普通掛號費、注射費,並按照有關規定減免其他費用;
(三)盲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
(四)盲人讀物免費郵寄;
(五)免費存放隨身必備的殘疾輔助器具;
(六)免費使用公共衛生間;
(七)其他優惠待遇。
鼓勵電信、網路和有線電視等服務單位對殘疾人給予優惠。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殘疾人生活、生產提供優惠、便利和照顧。
第三十一條 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場所,應當向殘疾人免費開放,並為殘疾人提供便利和照顧。
劇院、電影院等經營性場所應當給予殘疾人優惠和照顧,並在全國助殘日、國際殘疾人日對殘疾人免費開放。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做好殘疾人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六章 無障礙環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對無障礙設施建設實施監督和管理;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保證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建設、改造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推進城市現有設施無障礙建設和改造,逐步推廣小城鎮、農村和殘疾人住宅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設定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予以明確標識。
第三十五條 城市公共運輸運營企業應當逐步配置運營無障礙車輛;公共運輸運營車輛應當逐步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
公共停車場應當按規定在方便位置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位,供殘疾人免費停放車輛。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信息無障礙交流創造條件。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逐步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盲文、手語等信息交流服務,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不按照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
(二)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與殘疾職工勞動契約的;
(三)虛報殘疾人就業人數或者虛假安排殘疾人就業,騙取相關稅費減免優惠待遇的;
(四)未按規定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五)不按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或者不按規定維護無障礙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撫養、扶養、贍養殘疾人義務和監護責任的;
(二)歧視、侮辱、傷害、虐待、遺棄殘疾人的;
(三)非法侵占無障礙設施的;
(四)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
(五)盜竊、損毀無障礙設施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稅務等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損害殘疾人康復、教育和文化生活、就業、社會保障等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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