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福利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福利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是1989年12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福利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公布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門類:民政
  • 公布日期:1989年12月26日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改革、完善社會福利企業(以下簡稱福利企業)的管理,促進福利生產的發展,保障殘疾人就業,提高福利企業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和國務院批准的《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1988—1992)工作綱要》的精神,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營、集體、合營福利企業和目前尚屬於事業性質、企業管理的國營社會福利工廠。事業性質的福利工廠積極創造條件向企業過渡。
第三條 福利企業是為安排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而興辦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特殊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人指盲人、聾啞人、肢體殘疾及智力殘疾者(具體規定見新民城字[1989]170號通知)。福利企業的殘疾人必須占生產人員總數的35%以上,非生產人員不得超過職工總數的22%。
第四條 福利企業要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協調發展,地、州、市、縣(區)、街道、鄉鎮、企事業單位均可興辦。興辦福利企業,應先報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審批,發給福利企業證書;然後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證後,方可經營。現有福利企業,經過清理整頓,重新辦理上述手續。民政部門對各類福利企業實行統一歸口管理。未經民政部門批准,不得視為福利企業,不能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第五條 民政部門要對福利企業加強巨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並向政府提出關於發展社會福利生產的政策建議,制訂社會福利生產發展規劃,監督福利企業的辦廠方向,維護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各有關部門的關係,共同配合實施有關政策、規劃,落實對福利企業的保護、扶持政策,指導福利企業改善企業管理,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六條 福利企業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勞分配的原則。興辦福利企業所需資金,國營的由其主辦單位,集體的由其集體經濟組織,依照國家政策的規定籌集。資金來源包括:民政事業費可用於發展福利生產的資金;企業的自有資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有資金;從社會募集的資金;橫向經濟合作以及銀行貸款等。
第七條 福利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任期目標制和期終審計制,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完善企業內部各種形式的經營承包責任制。所在福利企業都要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認真落實職代會、工會的民主管理職能,加強勞動紀律,注重質量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第八條 福利企業按其產品類別實行行業歸口管理。各級計畫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產業主管部門、經濟監督部門和金融部門按下列原則保護、扶持福利企業。
(一)把福利生產作為國民經濟的一個組成部分,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福利企業的基建計畫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工藝相對簡易、適合殘疾人操作、投資少、見效快、效益高的建設項目,優先安排給福利企業興建。原材料供應穩定、銷路穩定、經濟效益較高的產品,優先安排福利企業生產。
(二)福利企業的產品,列入國家指令性計畫的,其所需原材料,計畫、物資部門應優先供應;未列入國家計畫的,其所需原材料由該產品所屬的產業主管部門、該項原材料的經銷企業在可能條件下優先解決。
(三)福利企業技術改造優先納入各級技改計畫。其技改項目由其行政主管單位徵求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報經委審批、立項。產業主管部門應將福利企業技術改造納入本行業技改規劃,指導,幫助福利企業實施技術改造。
(四)福利企業的流動資金,由金融部門納入信貸計畫,優先貸給,經民政部門審批的各類福利工廠均可享受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貸款優惠利率。
(五)產業主管部門和科研、教育院校為福利企業優惠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幫助解決技術難題。
(六)計畫、教育、人事、勞動部門根據福利企業的人才需要,向福利企業推薦相應學科的大中專畢業生和技校畢業生,充實和提高其技術力量。
(七)計畫、勞動、人事部門根據福利生產發展的需要,解決國營、集體福利企業的招工指標。
(八)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對福利企業給予減免稅照顧。
第九條 福利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和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配備財會人員,建立會計賬簿,嚴格財務紀律,遵守國家物價管理,接受財政、稅務、銀行、審計、勞動工資和物價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福利企業不論隸屬關係和何種性質,要把國家對企業的減免稅款列為國家扶持基金,單獨記賬,實行專項基金管理。其中減免稅款的50%留作企業發展基金,用於擴大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和技術改造;25%留作企業集體福利基金,用於企業職工集體福利和養老保險;5%留作企業殘疾人公益金,用於本企業殘疾人組織活動經費和殘疾職工特殊開支;20%上交民政部門,作為國有的社會福利基金,在銀行專戶儲存,用於支持社會福利事業和福利生產的發展。因故停辦的福利企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的稅收減免金應上交民政部門,作為社會福利基金統一使用。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直接辦的全民福利企業 ,同主管部門實行利潤分成,堅持多留少提,給企業休養生息,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純利潤的20%。提取的利潤主要用於福利工廠的技術改造、新產品試製及擴建、新建等。集體福利企業和私營福利企業,向主管部門依照稅務部門的規定交納管理費。福利企業留成部分中用於生產發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於50%,其中主要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獎勵基金不得高於30%。
第十二條 福利企業的職工實行退休養老金制度,福利企業可參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退休養老保險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經當地縣以上勞動、民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殘疾職工是福利企業第一主人。福利企業應從工種安排和勞動定額等方面,對殘疾職工給予照顧,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四條 福利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福利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和財力。
第十五條 福利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並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做好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十六條 福利企業要加強職工、特別是殘疾職工的文化學習和崗位培訓,積極開展文娛、體育和康復活動,不斷增設學習、娛樂、體育、康復等設施,以豐富職工的精神生活,提高職工的文化、技術和健康水平。
第十七條 福利企業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生產經營範圍等登記事項的變更,應經民政部門審查同意,並經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核准登記。福利企業分立,合併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第十八條 福利企業違犯本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依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撤銷證書等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的各項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修訂信息

1989年12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 新政發[1989]119號編者註:修改內容見1997年11月20日發布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福利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1997年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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