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辦法》在1998.09.09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9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9月09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辦法》在1998.09.09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辦法》在1998.09.09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辦法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8.09.09 實施時間 1998.09.09...
《南寧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發布...
本辦法所稱《特別通行》標誌,是指由國家安全部統一製作、配發,放置在國家安全機關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上的標誌。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實行統一管理。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需要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時,應當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執行任務後應當及時...
第二條 本省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國家安全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第三條 偵察證限於國家安全機關從事偵察保衛工作的人員在執行偵察保衛任務時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別通行標誌,是指由國家安全部統一製作、配發,放置在國家安全機關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上的標誌。特別通行標誌為長方形金屬板,紅底白字,中間是“特別通行”字樣,背面設有防偽標記。第四條 本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
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偵察證或者特別通行標誌,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 因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偵察證或者特別通行標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權按照...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的使用行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是指國家安全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的使用,保障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使用偵察...
三、《海南經濟特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將第五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包括法人代碼證書和非法人代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機關和社會團體,其代碼證書是法人代碼證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其代碼證書是非法人代碼證書。”四、《海南省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
第十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緊急任務時,經出示人民警察證或者偵察證,可以優先購買飛機票、火車票、汽車票、船票或者先乘坐後補票,可選擇乘坐位置。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車輛,享有與制式警車相同的道路通行權;經出示偵察證或者特別通行證,免於關卡檢查。第十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下列涉及國家安全...
對於機場控制區等特殊場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緊急任務的車輛,經出示相應證件,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憑特別通行標誌免於關卡檢查,免費通行。第十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對單位保密要害部門、要害部位的辦公設施、計算機...
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國家安全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第三條 偵察證限於國家安全機關中直接從事偵察工作的偵察人員在執行偵察保衛任務時使用。
本辦法於1996年1月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為了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9號)現發布《南京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暫行辦法》,...
第十條 對背叛祖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根據《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緝、追捕。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對發現身份不明,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嫌疑人員,可以檢查其隨帶物品。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緊急任務的車輛,可以配置特別通行標誌...
《瀋陽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辦法》在1998.05.1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市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各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使用國家安全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反間諜工作緊急任務的車輛,可以配置特別通行標誌和警燈、警報器。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的行為,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安全部偵察證或者其他相應證件。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是寧波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寧波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寧波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暫行辦法》等14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一、對《寧波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暫行辦法》(1998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2...
三、將《撫順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辦法》(市政府令第123號)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六條修改為“依法執行國家安全緊急任務的車輛,憑車輛特別通行標誌或者經國家安全機關工...
七、將《河北省國家安全機關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規定》中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以外的“反間諜”修改為“國家安全”。第一條修改為:“為規範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的使用行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
(5)《湖南省實施〈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6)《湖南省計量計費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7)《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辦法》第十五條。(8)《湖南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9)《湖南省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使用辦法》第十三條。(10)《湖南...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對發現身份不明、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嫌疑人員,可以檢查其隨帶物品。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緊急任務的車輛,可以配置特別通行標誌和警燈、警報器。第十三條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查驗中發現的不符合維護國家...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反間諜工作緊急任務的車輛,可以配置特別通行標誌和警燈、警報器。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的行為,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安全部偵察證或者其他相應證件。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