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辦法

《瀋陽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辦法》在1998.05.1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5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5月18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憑國家安全部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證》),有權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要求被查驗身份的人員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驗證;
(二)檢查身份不明、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嫌疑的人員的隨帶物品;
(三)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有關情況;
(四)查看或者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五)進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賓館、飯店、車站、機場和娛樂場所等須憑票進入的場所;
(六)特殊情況可以進入交通管制區和戒嚴地區等限制進入的場所。
第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優先購買飛機票、火車票、長途客車票、船票,優先選擇班(航)次以及座位。特殊情況下,可以先乘坐後補票證。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經出示《偵察證》,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等。其中屬於營業性質的,經與財產所有人協商,按照其行業內部(或者市價)的優惠價格支付費用;屬於非營業性質的,與財產所有人協商或者支付適當費用。使用公民和組織的財產,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可以配置特別通行標誌和警燈、警報器;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經出示《偵察證》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交通信號的限制;可以在交通管制或者戒嚴地區通行;機動車輛可以在非指定地點停靠;遇交通阻礙,可以不受排隊順序、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限制,先行通過道路、橋樑、隧道;免受關卡檢查,免繳停車費、過路費或者過橋費。
第六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執行公務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並保守國家安全工作秘密。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任務貢獻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泄露國家安全工作秘密的,視其情節和後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不得扣留《偵察證》。對於扣留《偵察證》構成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偵察證》,不得超越職權濫用《偵察證》或者利用《偵察證》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違法使用《偵察證》,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於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等部門進行檢舉、控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國家安全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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