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使用辦法》是吉林市為了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國家安全機關偵查證使用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6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0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 類型:地方性法規
- 文號:市政府令第116號
《吉林市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使用辦法》是吉林市為了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辦法。
《吉林市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使用辦法》是吉林市為了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辦法。具體內容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一一六號)《吉林市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使用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各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使用國家安全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辦法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8.09.09 實施時間 1998.09.09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家...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求賠償。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偵察證或者特別通行標誌的行為,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 日起施行。
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國家安全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第三條 偵察證限於國家安全機關中直接從事偵察工作的偵察人員在執行偵察保衛任務時使用。
省國家安全機關統一製作、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配置的車輛特別標誌的使用,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國家安全機關使用偵察證暫行辦法》同時廢止。中文名 河北省國家安全機關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規定 檔案號 (2010)第5號 時間 二○一○...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的使用,保障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使用偵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偵察證,是指由國家安全部統一製作、配發並限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偵察任務時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第三條禁止扣留或者非法使用偵察證。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偵察任務,經出示偵察證,可以進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進入車站、碼頭、旅遊、景點、娛樂...
本辦法所稱《特別通行》標誌,是指由國家安全部統一製作、配發,放置在國家安全機關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上的標誌。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實行統一管理。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需要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時,應當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執行任務後應當及時...
寧波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 寧波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8.11.10 實施時間 1998.12.01 經1998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南寧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15日 南寧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
《瀋陽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辦法》在1998.05.1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市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
第二條 本省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國家安全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第三條 偵察證限於國家安全機關從事偵察保衛工作的人員在執行偵察保衛任務時使用。
現發布《南京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長 王宏民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