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暫行辦法
- 生效日期:1998-06-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南寧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南寧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九、《南寧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暫行辦法》(1998年6月15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十、《南寧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1998年7月14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十一、《南寧市“一日游”管理規定》(1998年10月21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十二、《南寧市房地產抵押管理暫行辦法》(1999...
江西省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使用辦法 (1998年1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令公布 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第一次 修正)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規範和保障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及其實施細則,...
《寧波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暫行辦法》在1998年11月10日由寧波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寧波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 寧波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8.11.10 實施時間 1998.12.01 經1998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
河北省國家安全機關使用偵察證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證本省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規範偵察證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偵察證,是指由國家安全部統一製作、配發並限定...
《湖北省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辦法》在1999.07.19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湖北省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辦法 頒布單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9.07.19 實施時間 1999.07.19 經1999年7月1日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第一...
省國家安全機關統一製作、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配置的車輛特別標誌的使用,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國家安全機關使用偵察證暫行辦法》同時廢止。中文名 河北省國家安全機關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規定 檔案號 (2010)第5號 時間 二○一○...
瀋陽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管理辦法辦法內容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偵察證》,是指國家安全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本辦法所稱《特別通行》標誌,是指由國家安全部統一製作、配發,放置在國家安全機關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上的標誌。...
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是指由國家安全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行為,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安全部偵察證或者其他相應證件。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三章 ...
三、《海南經濟特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將第五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包括法人代碼證書和非法人代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機關和社會團體,其代碼證書是法人代碼證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其代碼證書是非法人代碼證書。”四、《海南省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
本辦法於1996年1月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為了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9號)現發布《南京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暫行辦法》,...
《瀋陽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辦法》在1998.05.1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市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
第二條 本省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國家安全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第三條 偵察證限於國家安全機關從事偵察保衛工作的人員在執行偵察保衛任務時使用。
要求獲得賠償。第十二條任何組織或公民對於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等部門檢舉、控告。對偽造、冒用《偵察證》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依法予以追究。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吉林市國家安全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各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使用國家安全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是寧波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寧波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寧波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暫行辦法》等14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一、對《寧波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暫行辦法》(1998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2...
三、將《撫順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辦法》(市政府令第123號)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六條修改為“依法執行國家安全緊急任務的車輛,憑車輛特別通行標誌或者經國家安全機關工...
2、瀋陽市農村技術承包管理辦法 沈政發 [1989]86號 不適應當前工作。3、瀋陽市科技興農規定沈政發 [1994]18號 已被國家、省相關檔案替代。4、瀋陽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辦法 1998年第8號令 已被新的規章替代。5、瀋陽市勞動鑑定暫行辦法 1990年第6號令 有些條款與《工傷保險條例》有衝突。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