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旨在加強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範公路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行為及保障公路建設工程質量;2019年3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共八章四十九條,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 發布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9年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1日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2019年3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9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單位質量責任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責任
第四章 施工單位質量責任
第五章 監理單位、試驗檢測機構質量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範公路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行為,保障公路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路建設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等工程。
本條例所稱公路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業務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 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保證工程質量。
第五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所管理的包括農村公路在內的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公路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應當書面明確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從業單位的相關人員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建設單位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負總體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試驗檢測等其他從業單位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工程質量責任。
第二章 建設單位質量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體系,設定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並定期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工程項目質量狀況,發現工程質量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交的公路建設工程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論作為確定設計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對地質複雜或者結構特殊的橋樑、隧道、高邊坡、深基坑、大型臨時圍堰以及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公路建設工程,應當明確專項質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組織做好施工過程的技術控制。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契約約定的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確需調整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響工程質量,並應當徵得設計、施工單位同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併辦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降低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公路建設工程項目或者契約段完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交工驗收,交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入試運營期;公路建設工程項目試運營期滿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路網規劃等有關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
勘察、設計成果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五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對地質地理環境、岩土工程條件等進行科學分析、評價;提交勘察成果檔案應當明確保證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的適用措施,對有可能引發安全隱患的洪水、地質災害應當提出防治建議。
設計單位應當對橋樑、隧道和高邊坡等建設條件複雜、技術難度大和具有較大危險性的公路建設工程進行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提出應對措施;在設計成果檔案中註明選用的建築材料、設備設施、建築構配件的規格、型號、性能等,並標明涉及工程建設質量的不良地質、工程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出保障工程質量的相應措施和建議。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勘察、設計服務:
(一)工程開工前,向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
(二)按照契約要求在施工現場設立代表處或者派駐設計代表,提供後續服務,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三)工程施工過程中,參與質量事故分析,並對涉及勘察、設計的質量事故,提出適用的技術方案和處理措施;
(四)工程驗收時,對工程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五)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設計質量進行後評估。
第十七條 公路建設工程有多個勘察、設計單位的,應當確定一個單位,負責整個工程勘察、設計的總體協調工作。各分段勘察、設計單位對其承擔的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承包單位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除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將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多個勘察、設計單位的,應當確定一個總體協調單位。
勘察、設計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對其承擔的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勘察、設計的承包單位對分包的勘察、設計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施工單位質量責任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現場質量管理機構,確定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具體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加強施工管理,強化施工作業人員培訓。
第二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公路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的,施工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契約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按照契約工期編制合理的施工進度計畫和施工組織設計
對橋樑、隧道和高邊坡等建設條件複雜、技術難度大和具有較大危險性的公路建設工程應當進行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制定專項施工方案。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對主體工程的隱蔽部位,在其關鍵工序施工和檢驗時,採取現場影像記錄等信息化手段,記錄施工過程並建檔保存。
第二十三條 公路建設工程未完工且不具備通行條件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令施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規定,實施可能影響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的活動。
公路建設工程周邊居民因生產生活需要,確需通過施工路段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制定通行方案,確保全全通行。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設備設施及建築構配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質量檢驗信息應當予以記錄並建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設計檔案要求,向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質量評定、試驗檢測、工程計量等有關資料。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對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工或者修復。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缺陷責任期內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負責處理,並承擔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維修費用。
第五章 監理單位、試驗檢測機構質量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和工程監理契約,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對其監理人員出具的監理檔案、簽字等監理行為負責。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契約約定配備人員和設備,設立相應的工程監理機構,建立監理管理制度,確保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理。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對公路建設工程的關鍵部位、環節、工序的施工質量,實施全過程現場旁站監理,如實準確做好旁站監理記錄。
隱蔽工程完工後,監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專項驗收;對隱蔽工程的關鍵工序驗收時,實施現場影像記錄,對不合格的隱蔽工程不予驗收。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隱患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不得指定建築材料、設備設施、建築構配件的生產、供應單位。
第三十二條 公路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前,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驗證,編制工程質量評定報告,並提交建設單位。
第三十三條 監理單位未按照委託監理契約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未檢查或者未按照規定檢查,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試驗檢測機構應當執行公路建設工程試驗檢測有關標準和規範,向委託單位出具試驗檢測報告。
試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報告或者提供虛假數據資料。
第三十五條 試驗檢測機構應當對影響工程結構使用安全的關鍵性指標實施檢測,並向委託單位出具評價報告;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同時抄送管理該工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試驗檢測機構在公路建設工程現場設立的工地臨時試驗室,應當依法實施試驗檢測業務,建立試驗檢測台賬,對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工程實體等進行定性分析,並向委託單位報告。
第三十七條 試驗檢測機構在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的同一契約標段中,不得同時接受建設、監理、施工等兩個以上單位的試驗檢測委託。
試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試驗檢測機構從業。
第六章 監督管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採取隨機抽取公路建設工程、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對公路建設工程從業單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及情況說明;
(三)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抽樣檢測;
(四)發現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責令糾正,有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令停工整改,實行約談和掛牌督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質量信用評價體系,對公路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郵件地址,及時受理有關公路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的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的;
(二)未定期報告工程項目質量狀況的;
(三)發現工程質量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改的;
(四)未按照有關規定,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交的公路建設工程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的。
第四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提交勘察成果檔案中未明確保證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的適用措施,對有可能引發安全隱患的洪水、地質災害未提出防治建議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對建設條件複雜、技術難度大和具有較大危險性的公路建設工程進行風險評估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工程開工前,未向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對橋樑、隧道和高邊坡等建設條件複雜、技術難度大和具有較大危險性的公路建設工程進行風險評估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設備設施及建築構配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監督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
(二)在施工過程中,未對公路建設工程的關鍵部位、環節、工序的施工質量,實施全過程現場旁站監理的;
(三)未及時組織隱蔽工程驗收、驗收時未實施現場影像記錄或者對不合格的隱蔽工程進行驗收的;
(四)指定建築材料、設備設施和建築構配件的生產、供應單位的。
第四十六條 試驗檢測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出具虛假報告或者提供虛假數據資料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的同一契約標段中同時接受建設、監理、施工等兩個以上單位的試驗檢測委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試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試驗檢測機構從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不予處理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和監督檢查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首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已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並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七章四十九條 ,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定位,規範了從業單位、從業人員的質量行為,強化了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和責任追究。
《條例》的出台,為加強全區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將進一步規範公路建設市場秩序。交通運輸廳將於4月30日起開展為期5個月的《條例》宣貫活動,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大力提升社會公眾認知程度 ,進一步提高從業單位服務水平和行業執法監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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