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減少工程質量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工作,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修訂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5日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修訂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築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管理,減少工程質量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工作,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結合全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和保修期內發生的工程質量缺陷的投訴處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的最低保修期。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
施工單位對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單位對住宅工程的保修期限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約定保修限。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設計檔案。
第五條 本辦法中所稱工程質量投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信函、電話、來訪等形式反映工程質量問題的活動。
第六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工程質量投訴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州、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
對涉及到由房地產開發、勘察設計、市政公用建設等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質量投訴,應在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協調下,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調查處理。對超過保修期,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質量問題,由產權單位或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條 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監督許可權實行誰監督、誰負責、誰落實。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工程質量投訴受理的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投訴方式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是質量缺陷保修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原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質量缺陷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方案並實施。施工單位按照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依法履行保修義務。建設單位已不存在的,可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物業管理人協調施工單位實施質量保修。
各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是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處理的責任人,應當全過程參與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處理。問題複雜的,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託人應當全過程參與質量缺陷保修處理。
第九條 投訴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或工程保修期內發現質量缺陷的,可與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質量保修單位先行聯繫,協商處理。建設單位或質量保修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的,投訴人可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多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共同投訴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條 投訴人一般採用書面形式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投訴事項,在投訴時應當使用真實姓名(名稱),寫明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通信地址、聯繫電話以及請求、事實、理由。投訴人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代為提出投訴並參與投訴處理活動。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事項,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如實記錄。
投訴人應當配合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缺陷投訴的調查、核實和處理工作,提出的投訴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工作的受理範圍:
(一)投訴不屬於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
(二)未提供工程質量缺陷事實證明的;
(三)超出保修範圍或者保修期限的工程質量問題;
(四)工程交付後,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程質量問題;
(六)工程質量缺陷投訴中的經濟糾紛;
(七)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中與工程質量缺陷無關的爭議;
(八)已受理並正在處理中的投訴或者投訴辦結後就同一事實進行的重複投訴;
(九)依法應當通過或者已經進入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
(十)其他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投訴。
對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投訴,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投訴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視情況告知投訴人可以反映問題的渠道,做好解釋、疏導等工作。
第十二條 對屬於受理範圍的投訴,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按照以下程式做好處理工作:
(一)確定承辦人。根據工程質量缺陷投訴的複雜程度、所反映的工程質量缺陷的嚴重程度等,可以組建多人承辦的工作小組,並明確職責分工。承辦人與投訴事項或者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調查核實投訴問題。查閱有關資料,向當事人、知情人詢問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應當對工程質量缺陷的事實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三)處理工程質量缺陷。對於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返工、修理、修複方式簡單的工程質量缺陷,可以採用簡易方式處理投訴,責成責任單位限期處理。對於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者責任難以界定的工程質量缺陷,視情況需要進行驗算、檢測、鑑定,或者組織專家論證形成論證意見的,由投訴人與建設單位委託共同認可滿足相應條件的機構進行驗算、檢測、鑑定,或者組織專家論證,並根據驗算、檢測、鑑定結果、專家論證意見提出處理方案。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製作投訴處理意見書,責成責任單位限期處理。
(四)投訴辦結。責任單位返工、修理、修復完成,並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投訴處理結果。責任單位拒不履行保修義務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生的檢測、鑑定等費用支出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要求提出方先行墊付,明確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歸屬後,由責任方承擔。責任方拒不支付相關費用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投訴人與被投訴人意見達成一致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投訴人與被投訴人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達成一致意見後,一方反悔的,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五條 被投訴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建設單位必須採取避險措施,確保居住人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需要驗算、檢測、鑑定,或者組織專家論證,確需延長辦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並及時告知投訴人。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終止投訴處理工作:
(一)投訴人撤回投訴的;
(二)投訴人不配合,導致無法處理質量缺陷的;
(三)投訴人不接受質量投訴處理意見,經協調無效的;
(四)經核實,投訴屬於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範圍的。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投訴資料管理制度,及時將相關資料整理歸檔。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質量投訴及處理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於當年12月底前向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程質量投訴及處理情況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工程質量投訴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在處理工程質量質量投訴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投訴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工程保修期限屆滿後的養護、維修等工作,按照《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18年6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新建質〔2018〕7號)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一、修訂背景
工程質量投訴是接受社會監督的一種形式,處理投訴是工程質量監管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2018年6月,我廳印發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新建質〔2018〕7號)(以下簡稱《辦法》),從檔案的貫徹執行上來看,效果良好。《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提出“加強社會監督、完善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制”的具體要求。從各地普遍的反映情況來看,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任務重、壓力大、矛盾複雜,迫切希望自治區層面出台相關政策給予指導。為貫徹落實國家有要求,更好地回應基層和民眾質量關切,我廳組織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目的
指導和規範全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規範投訴人、被投訴人相關行為,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提升全區工程質量管理水平。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二條,主要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基礎性條款(第一條至第十條),依次闡述了《辦法》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工程質量缺陷及投訴的定義、保修期限、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分工、處理投訴的基本原則和提出投訴的有關要求、投訴人義務等。重點強調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和保修期內發生的工程質量缺陷的投訴處理活動。建設單位是質量缺陷保修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原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質量缺陷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方案並實施。各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是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處理的責任人,應當全過程參與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處理。
第二部分規範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工作流程(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了投訴處理程式、不予受理的情形、可以終止投訴處理的情形等,投訴處理程式明確為確定承辦人、調查核實投訴問題、處理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辦結等四個環節。其中,在處理工程質量缺陷環節,對於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返工、修理、修複方式簡單的工程質量缺陷,可以採用簡易方式處理投訴,責成責任單位限期處理,對於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者責任難以界定的工程質量缺陷,視情況需要進行驗算、檢測、鑑定,或者組織專家論證形成論證意見的,由投訴人與建設單位委託共同認可滿足相應條件的機構進行驗算、檢測、鑑定,或者組織專家論證,並根據驗算、檢測、鑑定結果、專家論證意見提出處理方案。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製作投訴處理意見書,責成責任單位限期處理。
第三部分為綜合性要求(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其中,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了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料管理和統計分析等制度和投訴處理工作的履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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