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2018年11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代表議案的提出
第四章代表議案的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做好代表議案工作,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議案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圍繞黨中央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議案,是指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
第四條 代表提出議案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工作。
人大專門委員會和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認真處理代表議案,提高議案處理工作實效。
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兵團和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為人大代表提出議案提供服務。
第二章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代表議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十名以上代表聯名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二)內容屬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要求列入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事項。
第六條 下列事項可以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解釋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二)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監察委員會、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督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三)應當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自治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事項。
(四)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議案提出: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二)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應當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地區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大工作委員會)、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處理的地方事務;
(四)監察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範圍內的事項;
(五)政黨、社會團體、事業組織、企業單位和個人的事務;
(六)其他不屬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的事項。
第八條 代表議案要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具體可行。
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的,應當同時提出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關依據和主要內容。
第九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議案專用紙。
第三章代表議案的提出
第十條 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聯繫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等多種形式,圍繞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深入實際,分析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在認真醞釀並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提出議案。
第十一條 代表議案一般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符合議案基本條件,準備成熟的,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
第十二條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採取適當方式,使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了解議案內容。附議代表應當在審閱議案文本並同意後,簽名附議。
第十三條 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由各代表團在大會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送交大會秘書處。
大會秘書處應當對代表提出的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對不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議提議案代表進行修改、完善,或者將議案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議案,屬於地方性法規案的,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可以先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其他議案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在下次大會會議舉行時,送交大會秘書處,與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一併處理。
第四章代表議案的處理
第十四條 大會秘書處應當召開有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參加的代表議案處理協調工作會議,研究議案處理的具體建議,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大會主席團根據大會秘書處的報告,決定代表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者會後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主席團通過的大會秘書處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大會全體代表。
第十五條 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應當交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並同時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大會閉會後,專門委員會審議大會主席團交付的代表議案,先由相關工作委員會進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議案審議工作的安排建議。
專門委員會應當對工作委員會提出的代表議案審議工作的安排建議進行審議,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代表議案,需要徵求有關機關、組織意見再進行審議的,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一個月內,將代表議案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在收到議案後三個月內向專門委員會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 相關工作委員會在研究處理代表議案時,可以採取邀請提出議案的代表參加調研、座談等方式,加強聯繫和溝通,聽取提議案代表對議案處理的意見。
第十九條 相關工作委員會在認真審查的基礎上,提出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草案,經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應當包括議案的主要內容,聽取和採納有關機關、組織和提議案代表意見的情況,審議意見等內容。必要時,可以以附屬檔案作詳細說明。
對於切實可行的代表議案,應當建議列入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對於暫時不能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建議列入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規劃或者相關工作計畫。
第二十條 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印發下次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辦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