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法規
- 意義:打擊敵人、保護人民
- 類型:法律規定
- 萌芽:中國共產黨成立時期
淵源和萌芽 1921年中國共產黨成立後,為了推動工人運動的發展,向北洋政府進行鬥爭,確保工人階級的基本權利,於1922年8月通過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在全國開展勞動立法運動,提出了《勞動法大綱》。大綱共19條,分別就“保障政治上的自由”、“改良經濟生活”、“參加勞動管理”、“勞動補習教育”等提出了具體的立法要求。《勞動法大綱》是中國工人運動中最早提出的反映工人階級意志的促進工人運動的鬥爭綱領,是以後革命根據地的勞動立法的淵源和萌芽。
1925年 6月省港大罷工中建立的罷工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臨時民眾組織。在當時特定歷史條件下,它同廣州國民政府合作,執行了政權機構的某些重要職能。罷工委員會重視革命法制,為了完成封鎖香港、拘捕走狗、截留糧食、查緝仇貨的任務,它制定了所屬各機構的組織法、《會審處條例》、《糾察隊紀律》,成立了糾察隊軍法處、會審處和特別法庭,開闢了中國無產階級創製革命法律和爭取審判權的先例。
農民運動興起以後,在一些地區建立了以農民為主體的農村革命政權,它們在湖南、湖北等省曾制定《懲治土豪劣紳暫行條例》,並建立審判土豪劣紳特別法庭。它們還通過了有關減租、減息、減押的法規和土地問題的決議,提出了有關婦女解放和改革婚姻制度的立法原則。在建立人民調解(仲裁)組織方面,也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法規 1927年大革命失敗後,中國共產黨在十幾個農村革命根據地里建立起工農民主政權。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成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大會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等重要法案。“憲法大綱”規定紅色政權的性質是工農民主專政,政權的組織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工農兵代表大會制度;還規定了工農民主專政的基本任務,以及工農民眾的基本權利,政權對內對外的方針政策。“土地法”宣布廢除封建土地剝削制度和高利貸債務,規定了沒收土地的對象、範圍,分配土地的辦法和土地所有權問題。以後,又逐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條令:
關於政權組織1934年2月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蘇維埃組織法》,規定了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人民委員會、最高法院、審計委員會以及各人民委員部的組織機構和職權。1931年11月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地方政府暫行組織條例》(1933年12月修正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地方蘇維埃暫行組織法(草案)》),確定設立省、縣、區、鄉4級地方政權。
關於勞動法 1931年11月通過《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1933年10月經過修訂又公布了第二個勞動法),宣布廢除對工人的各種封建剝削和一切壓榨工人的陋規;規定工人有集會結社及參加工會的權利,僱主不經工會同意不得開除工人;並對工時、工資、青工和女工的特殊利益、勞動保護以及勞資糾紛處理辦法,作了具體規定。
關於婚姻法 1931年12月公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1932年 4月公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確定新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廢除一切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封建婚姻制度,禁止童養媳,實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關於鎮壓反革命的法令 1934年 4月制定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凡一切圖謀推翻或破壞蘇維埃政府及工農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權利,意圖保持或恢復豪紳地主資產階級的統治者,不論用何種方式,都是反革命行為”;對各種主要的反革命罪行,根據具體情節,分別判處死刑、監禁以及沒收財產、剝奪公民權等刑罰。
關於司法機關的法令 根據蘇維埃組織法和《裁判部暫行組織法及裁判條例》的規定,中央設立最高法院(臨時最高法庭),行使國家最高審判權。地方設立省、縣、區裁判部,負責審理一切民事刑事案件。1932年 2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規定,在紅軍中設立初級和高級軍事裁判所。1932年 8月司法人民委員部制定了《勞動感化院暫行章程》。
抗日戰爭時期抗日民主政權的法制建設 在抗日戰爭中,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陝甘寧邊區和在敵後開闢的大小18個抗日民主根據地,都成立了邊區、縣、鄉(村)各級抗日民主政權,政權的性質是“一切贊成抗日又贊成民主的人們的政權,是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對漢奸和反動派的民主專政”。它們根據中共中央制定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總方針,頒布了許多法規。陝甘寧邊區是典型的代表。它制定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確定了邊區政府的基本任務、施政設施和方針政策,是邊區政權的立法基礎和活動準則。《陝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是“施政綱領”的重要補充。陝甘寧邊區政府以及各地抗日民主政府先後制定了以下的法律條令:
關於政權建設的法令1939年2月陝甘寧邊區第一屆參議會通過了《陝甘寧邊區選舉條例》、《陝甘寧邊區各級參議會組織條例》和《陝甘寧邊區政府組織條例》。規定以普遍、直接、平等、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邊區、縣、鄉3級參議會的參議員。凡居住邊區境內的人民,年滿18歲,不分階級、黨派、職業、男女、宗教、民族、財產和文化程度的差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規定“邊區各級參議會,為邊區各級之人民代表機關”。
為了提高抗日民主政權的工作效能,邊區政府自從1941年11月實行“精兵簡政”政策,先後制定了《陝甘寧邊區簡政實施綱要》、《陝甘寧邊區政紀總則草案》以及《陝甘寧邊區各級政府幹部管理暫行通則》、《幹部任免暫行條例》、《幹部獎懲暫行條例》,並在此基礎上制定了《陝甘寧邊區政務人員公約》。
關於土地法令 實行減租減息和交租交息政策。地租一般以“二五減租”為原則,即按抗戰前的原租額減低百分之二十五;利息減到社會經濟借貸關係所許可的程度。根據上述原則,各地抗日民主政府制定了有關法令,如1942年12月《陝甘寧邊區土地租佃條例草案》,1943年 9月《陝甘寧邊區土地典當糾紛處理原則及舊債糾紛處理原則》,1943年1月《晉察冀邊區租佃債息條例》及其施行條例等。
關於勞動法令 總的方針是必須改善工人生活,但加薪減薪均不應過多,實行8~10小時工作制。根據上述方針,各地區抗日民主政府制定了有關法令,如1941年11月《晉冀魯豫邊區勞工保護條例》,1944年9月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關於保護農村僱工的決定》,1942年5月《陝甘寧邊區戰時公營工廠集體契約準則》等。
關於婚姻法令 繼續貫徹蘇區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但在婚姻制度的若干細節如婚齡、結婚離婚條件等方面,作出了具體、靈活的規定。如1939年 4月《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1942年12月《陝甘寧邊區抗屬離婚處理辦法》,1942年1月《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
關於刑事法令 各地方政府制定了各種單行法規。如1939年《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懲治漢奸條例》和《懲治盜匪條例》,1945年《山東省懲治戰爭罪犯及漢奸暫行條例》,1942年晉冀魯豫邊區制定了《危害軍隊及妨害軍事工作治罪暫行條例》、《妨害公務違抗法令暫行治罪條例》以及《懲治盜毀空室清野財物辦法》等。
此外,各地方政府還制定了一些懲辦其他犯罪分子的單行法規。如1938年 8月《陝甘寧邊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1943年 8月《山東省懲治貪污公糧暫行條例》、1943年 4月《山東省禁菸治罪暫行條例》和《禁毒治罪暫行條例》,1943年1月《晉冀魯豫邊區妨害婚姻治罪暫行條例》等。
關於司法機關和訴訟制度 陝甘寧邊區1939年 4月公布了《高等法院組織條例》,1943年3月制定了《縣司法處組織條例草案》,還公布了《高等法院分庭組織條例草案》。
邊區審判制度主要特點有:①審判權由司法機關統一行使,逮捕人犯只能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執行。②基本上實行兩級終審制。③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堅決廢止肉刑,嚴禁逼供信。④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⑤實行公開審判和辯護原則。⑥實行抗訴制度和死刑、有期徒刑覆核制度。⑦實行簡便利民的訴訟手續,免收訟費。⑧實行民眾路線的審判方式,如公審制、巡迴審理、就地辦案。著名的“馬錫五審判方式”(見馬錫五)就是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⑨實行人民調解制度。 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的法制建設 抗日戰爭勝利後的一段時期內,各解放區基本上沿用抗戰時期的各種政策法令。1946年 4月陝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通過了《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準備按此原則草擬憲法。為解決農民的土地要求,支援解放戰爭,中共中央於1946年5月4日發布《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1947年10月頒行《中國土地法大綱》。
隨著解放戰爭的勝利發展和大行政區的出現,解放區制定了一批新的施政綱領和組織條例。1946年 8月東北各省市代表聯席會議通過《東北各省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綱領》,並根據《東北各省市特別市行政聯合辦事處組織大綱》成立了東北行政委員會。1948年 2月晉綏邊區合併於陝甘寧邊區,4月制定了《陝甘寧邊區政府暫行組織規程》,擴大了政府委員會的人選。1948年8月晉察冀邊區與晉冀魯豫邊區合併,召開華北臨時代表大會,通過《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和《華北人民政府組織大綱》,選出華北人民政府委員會。1949年3月,在新解放的華中地區,召開了中原臨時人民代表會議,通過了《中原臨時人民政府組織大綱》,成立中原臨時人民政府。此外,在1947年4月,內蒙古地區召開人民代表會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綱領》和《內蒙古自治政府暫行組織大綱》。
解放區土地、勞動、經濟立法的指導原則,是新民主主義革命三大經濟綱領:“沒收封建階級的土地歸農民所有,沒收蔣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陳果夫為首的壟斷資本歸新民主主義的國家所有,保護民族工商業”。根據上述原則,《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等檔案明確規定了有關政策界限。1948年3月《陝甘寧邊區政府關於保護工商業的布告》規定:“工商業者的財產及其合法的經營,得受邊區法律的保障。如被侵犯,工商業主可依法向政府司法機關提出控告”。1949年 5月北平市軍管會發布規定房屋問題辦法的布告,同年 6月上海市軍管會發布《房屋地產管理暫行條例》,具體規定了城市房屋的性質和租賃辦法及房屋糾紛的處理原則。
由於當時沒有建立全國性的革命政權,有關勞動立法,有些是經過全國勞動大會或全國工會工作會議制定的,有的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如1948年8月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了《關於中國職工運動當前任務的決議》,1949年8月華北人民政府頒布了《關於國營公營工廠企業中建立工廠管理委員會與工廠職工代表會議實施條例》,1948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公布了《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1949年7月全國工會工作會議通過並發布了《勞資關係暫行處理辦法》、《勞資爭議解決程式的暫行辦法》、《關於私營工商業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契約的暫行辦法》。
在刑事立法方面,各邊區政府先後制定了一系列刑事法規。為了保衛土地改革,鎮壓反動地主惡霸分子,中共晉察冀中央局、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和晉察冀軍區於1947年11月聯合發布《對破壞土地改革者制裁問題》的布告。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在1948年 1月頒布《破壞土地改革治罪暫行條例》。為了懲治土匪,遼北省制定了《懲治土匪罪犯暫行辦法(草案)》。各地軍管會和人民政府還發布了有關取締反動黨團和一切特務組織的法令。1949年 1月華北人民政府頒發了《解散所有會門道門封建迷信組織的布告》。此外,各地還制定了一些其他刑事法規,如1949年7月《華北區禁菸禁毒暫行辦法》,1949年9月《蘇北區獎勵節約懲治貪污暫行條例》,《遼北省懲治竊盜犯暫行辦法(草案)》,《遼北省懲治殺傷犯暫行辦法(草案)》。華北人民政府於1949年春發布第四號通報,對重大案件量刑標準,即對於什麼是犯罪、量刑輕重的標準和處刑的目的,都作了原則的規定。 這個時期的司法機關,曾先後建立過人民法庭,軍事法庭和各級人民法院(包括大行政區、省〔市〕、縣人民法院)。有的地區實行兩級終審制,有的實行三級終審制。
在訴訟制度方面,也根據新的經驗制定了新的法規。如1948年11月《華北人民政府關於縣市公安機關與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權責的規定》和《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取消訟費及區村介紹起訴制度的通令》,1949年3月《華北人民政府關於確定刑事覆核制度的通令》,1948年10月《哈爾濱特別市民事刑事訴訟暫行條例(草案)》、1949年 9月《內蒙古自治政府關於確定死刑審核及抗訴制度的命令》、1949年 3月《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解程式暫行規程》、1949年 8月《上海市人民法院辦理民刑案件暫行辦法》等。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的法規,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廣大人民,在艱苦的戰爭環境中,經過長期奮鬥所爭得的成果,在中國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所創造的革命傳統和豐富經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社會主義法制所繼承與發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