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是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工農民主政權制定的懲治反革命分子的法規。1934年4月8日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共41條。它規定,凡圖謀推翻或者破壞蘇維埃政權及工農民主革命戰果,意圖保持或恢復地主豪紳資產階級的統治者,不論用何種方法,都以反革命罪論處。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關於懲治反革命罪犯的法規。1934年4月8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6號令公布。共41條。主要內容包括:①反革命行為的範圍。凡一切圖謀推翻或破壞蘇維埃政府及民主工農革命所得到的權利,意圖保持或恢復豪紳地主資產階級的統治者,不論採取何種方法都是反革命行為。如:組織反革命武裝軍隊及團匪、土匪侵犯蘇維埃領土,煽動居民在蘇維埃領土內舉行反革命暴動;勾結帝國主義國民黨軍閥,以武力來進攻蘇維埃領土或抵抗蘇維埃紅軍的行動;組織各種反革命團體,實行反對或破壞蘇維埃政權者;假冒蘇維埃紅軍或革命團體名義進行反革命者;組織或煽動居民拒絕納稅,破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經濟行為者;教唆組織他人投敵,向反革命提供軍事秘密者等。各種以反革命為目的,達到破壞蘇維埃政權的行為者,按反革命罪懲治。②對反革命進行懲罰的量刑標準。對反革命行為的懲罰以死刑為主,如“暗殺或謀害蘇維埃政府、紅軍、革命團體的工作人員”“傳達、盜竊、收集各種有關國家秘密性質的材料或軍事秘密者”“攜帶槍械或其他軍用物品投敵者”“領導和組織紅色戰士逃跑,或紅色戰士逃跑至五次以上者”等,都要處死刑。情節較輕者可處以10年以下的監禁。對犯罪未遂者、非主觀意願者、普通工農分子、有功之人、主動自首者和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成年罪犯採取減輕處罰的規定。對犯罪分子的財產採取一部或全部沒收,公民權一部或全部剝奪。③適用範圍。罪犯不論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不論是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領土內或領土外,都適用條例的規定。該條例對於維護蘇維埃政權的穩定,加強與反革命分子的鬥爭起到了積極作用。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