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體裁

文學體裁

文學體裁是指文學作品的具體樣式,它是文學形式的因素之一,簡稱“文體”。常見的有詩歌小說散文劇本劇小說、寓言、通訊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學體裁
  • 別稱:文體
  • 兩分法:韻文與散文
  • 三分法:敘事類,抒情類,戲劇類
  • 四分法:詩歌、散文、劇本、小說
  • 五分法:詩歌、劇本、劇小說、小說、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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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介紹

一切文學作品的思想內容都要通過這樣或那樣的體裁來表現,沒有體裁的文學作品是不存在的。這猶如人們做衣服,必定要量體裁衣,選擇一定的樣式。在文學發展的歷史上,出現了多種多樣的文學體裁。這些名目繁多的文學體裁的產生和演變,都有一定的社會根據和它本身的發展規律。

內容

文學是一定的社會生活在作家頭腦中的反映的產物,文學體裁作為文學形式的一個要素,它的形成歸根到底也是適應了一定社會生活的需要。由於社會生活的發展,人類認識活動的日益深化,就必然要求適於反映這種生活內容的文學體裁的產生;而在一定的社會發展階段所形成的技術條件以及其他因素,也影響著某些文學體裁的產生。杜魯門在談到希臘藝術時曾經指出:“任何神話都是用想像和藉助想像以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把自然力加以形象化;因而,隨著這些自然力之實際上被支配,神話也就消失了”;“從另一方面看:阿基里斯能夠同火藥和彈丸並存嗎?或者,《伊里亞特》能夠同活字盤甚至印刷機並存嗎?隨著印刷機的出現,歌謠、傳說和詩神繆斯豈不是必然要絕跡,因而史詩的必要條件豈不是要消失嗎?”①馬克思這些話雖然不全是從文學體裁的演變著眼的,但它卻同時生動他說明了:神話、史詩這兩種文學體裁只能在生產力水平和人們的認識水平都還十分低下的社會階段產生,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隨著自然力的被支配和科學技術的發達,它們就必將逐漸在內容和形式上發生各種演變,產生新的體裁。報告文學這種體裁的形成,也說明社會生活同文學體裁產生的關係。隨著革命鬥爭的深入展開,人民民眾要求作家迅速而及時地反映現實,報告各條戰線上的動人事跡,或揭露生活中的醜惡現象,報告文學這種體裁恰好能夠在這方面發揮較大的作用,這就是報告文學產生和發展的社會根據。如果離開了近代社會的變革和人民民眾革命鬥爭的需要,離開了近代印刷出版事業的發展所提供的物質條件,報告文學也就不可能產生,不可能形成一種獨立的文學體裁。

形成

文學體裁的形成,除了歸根到底為社會生活所決定之外,還與文學傳統的繼承、革新和歷代創作經驗的積累以及創造能力的發展有密切的關係。世界各民族文學中最早出現的體裁是詩歌,以後小說、戲劇文學才逐漸發展起來。這一方面固然是由社會生活內容的日趨豐富和發展所決定,另一方面也同作家繼承前代的文學傳統、積累創作經驗和發揮創造性分不開。一個時代、一個作家,如果不能以前人的文學遺產作為基礎,長期地積累創作經驗,井適應時代的要求,充分發揮自己的創造性,那么,新的文學體裁就不可能產生。歷史上的中篇、長篇小說、多幕劇以至電影文學等篇幅較大的文學體裁,都是在這樣的條件下逐步產生的。例如,我國最早產生和發達的文學體裁是詩歌和散文,而小說和戲曲文學則出現較晚。在詩歌的發展過程中,蒐集在最早的詩集《詩經》里的,大都是比較簡單的四言體的詩歌,隨後五言體、七言體的詩歌才陸續產生,到了隋、唐前後則逐漸出現了對偶整齊、音韻和諧的絕句和律詩。這些發展和演變,無疑是反映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與此相適應的藝術表現技巧的發展。
作家適應著反映一定社會生活的需要,在批判地繼承前人遺產的基礎上加以革新和創造,便會不斷地形成某些新的文學體裁,也會促成某些體裁本身的發展和變化。例如,我國最早的小說,產生於魏晉南北朝,源出於上古神話和傳說。這時期的志怪小說篇幅短小,大多只有簡單的故事梗概,表現方法也比較簡單,實際上只是短篇小說的雛型。到了唐代,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和城市經濟的繁榮,以及隨之而來的社會矛盾和階級鬥爭的尖銳化,給小說創作提供了豐富的材料,擴大了題材的範圍;同時,由於繼承了前人小說創作和史傳文學的經驗,傳奇小說便進入成熟、發展階段唐代的傳奇小說,不僅在篇幅上比魏晉六朝的志怪小說長得多,而且情節複雜生動,敘述委婉曲折,在人物形象的刻劃上也有了許多新特色。魯迅說:“小說到了唐時,卻起了一個大變遷。我前次說過:六朝時之志怪與志人底文章,都很簡短,而且當作記事實;及到唐時,則為有意識的作小說,這在小說史上可算是一大進步。而且文章很長,並能描寫得曲折,和前之簡古的文體,大不相同了,這在文體上也算是一大進步。”①顯然,從志怪小說到傳奇小說的發展,既有一脈相承的繼承關係。也有適應時代的需要而進行的革新和創造。
各種文學體裁的形成和發展,總是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隨著作家對文學傳統的繼承、革新和創作經驗的積累,而逐漸由簡單變為複雜,由粗糙趨於完美。像最原始的詩歌,就是如魯迅所說的“杭育杭育”的勞動呼聲,以後才慢慢地發展成為音調鏗鏘、節奏鮮明而又能最集中地反映社會生活和人們的思想感情的一種文學體裁,並且逐漸發展出四言、五言、七言和絕句、律詩、長短句(詞)等多種樣式。所以,各種文學體裁由簡單變為複雜,由粗糙趨於完美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它的推陳出新、逐步發展成熟的過程。我國戲劇文學的成熟,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早在漢代的百戲裡,就有像“東海黃公”那樣的故事演述。據《西京雜記》的記載:“有東海人黃公,少時為術,能制蛇御虎。佩赤金刀,以絳繒結束髮,立興雲霧,坐成山河。及衰老氣力贏憊,飲酒過度,不能復行其術,秦未有白虎見於東海,黃公乃以赤刀往厭之。術既不行,遂為虎所殺。三輸人俗用以為戲,漢帝亦取以為角之戲焉。”②這種演述故事的伎藝表演,不能不說是我國戲劇的萌芽,但由於缺少資料,今天也很難說其中有多少戲劇文學的因素。從漢代起,經過了數百年,我國戲劇文學隨著音樂、舞蹈、雜技、說唱文學等的發展,才逐漸成熟起來。唐代出現了“參軍戲”,宋代更有了雜劇和戲文,最初的雜劇和戲文的劇本還是非常粗糙的,有的只是一個簡略的梗概,相當於近代的幕表。有的只有唱詞而沒有說白。宋元以後,雜劇等戲曲劇本才完善起來,有唱詞、有賓白,有提示人物動作的“科”,既可供演出,又可作讀物,這才到了我國戲劇文學的成熟階段。
由於社會生活和人們藝術創作經驗日益豐富,文學體裁也越來越豐富,越來越多種多樣。文學體裁的多樣化,是社會生活多樣化的反映。壯烈的歷史場面、狂風暴雨式的矛盾鬥爭,需要有容量大、篇幅長、表現力強的文學體裁來反映,而生活里的小浪花、小漣滴,則要求以靈活輕巧的文學體裁來表現。這猶如十八般武器,各有各的特點、作用,相互不能代替的。當然,在文學發展的過程中,也有一些體裁、樣式只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存在,或由於當時統治階級的竭力提倡而一度繁榮,隨後由於失去了生活基礎或歷史條件的演變而很快地趨於消亡。但是,大多數為廣大人民民眾所喜愛的體裁,卻往往在新的文學體裁產生以後,經過一定的革新、改造,仍然會被保留下來,並且獲得新的發展。例如,我國古代的八股文、試帖詩等為統治階級所提倡的文體,由於內容空洞,形式呆板,缺乏藝術生命力,缺乏生活基礎,往往事過境遷,便趨於衰竭。而像我國古典詩歌中的律詩、絕句、詞等樣式,則經過不同程度的革新、改造之後,直到現在仍然可以為表現新內容服務。所以,新體裁的產生,並不意味著舊體裁的全部消亡;舊體裁只要在表現現實生活上確有它獨特的長處,就會繼續得到發展。隨著時代的推移,文學體裁日趨豐富多樣是必然的。
總之,各種文學體裁的形成、發展、演變和消失,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客觀的規律的,即歸根到底是受社會生活的制約的,同時也與文學創作經驗的積累和文學體裁本身的繼承革新有密切的關係。
歷史上各種新的文學體裁的形成,最初往往產生於民間,由勞動人民所創造,然後才受到統治階級和文人的注意,為他們所運用,並在他們手中獲得進一步的發展或者逐漸失去生命力。這是因為在已往的階級社會裡,勞動人民總是在與統治階級的鬥爭中,創造著自己的文化,創造著自己的文學,其間也根據不斷發展的社會生活的需要,創造著各種各樣的文學體裁。但是,由於勞動人民被剝奪了享受文化的權利,他們所創造的文學體裁儘管生動活潑,卻難免比較粗糙,有待於進一步地加工改造。在這過程中,有的文學體裁由於經過文人的加工改造,會逐漸趨於完美,有的也可能由於統治階級及其御用文人的改造而逐漸僵化。其關鍵就在於那些文人是否或多或少地接近人民、和人民民眾保持一定的聯繫,是否能根據社會生活的需要和人民民眾的要求不斷地予以改進、提高,我國古典文學中起源於民間的四言詩、五言詩、詞、曲、雜劇、話本等樣式,都是經過許多藝術修養較高而又和人民民眾保持一定聯繫的作家的加工改造而發展、成熟起來的。就以五言詩體的形成和演變過程來說,較有成就的作家們的勞動便不可忽視。在西漢時代,是辭賦的全盛期,新體詩正在民間醞釀,五言詩體尚未成熟。到東漢時,班固的《詠史》,雖已是五言,但尚未獲藝術上的高度成就。此後,張衡的《同聲歌》、秦嘉的《贈婦詩》、蔡的《飲馬長城窟》等,從當代樂府文學中汲取了剛健清新的養料,逐步使五言詩體趨於完美。又如雜劇這一戲劇樣式的成熟,也同關漢卿王實甫等雜劇作家的辛勤勞動分不開來。關漢卿共作雜劇六十多種,王實甫曾作雜劇十餘種,他們的豐富藝術實踐,對這一藝術樣式的完善和成熟,作出了獨特的貢獻。作家的加工改造,對於文學體裁的發展,有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是,由於過去不少作家和人民民眾的生活總存在著一定的距離,因此,有些人在對文學體裁進行加工改造時,也不可能完全適應民眾的愛好和社會生活的要求,甚至往往只是從少數剝削階級文人的藝術趣味出發,脫離生活,脫離民眾,專在形式技巧上用功夫,因而使得某些源於民間的文學體裁、文學樣式,逐漸走向僵化。像我國唐代的宮廷詩,宋代的西崑體詩以及宋以後的某些文人詞,就是明顯的例證。正如魯迅所指出的:“歌,詩,詞,曲,我以為原是民間物,文人取為己有,越做越難懂,弄得變成僵石,他們就又去取一樣,又來慢慢的絞死它。譬如《楚辭》罷,《離騷》雖有方言,倒不難懂,到了揚雄,就特地‘古奧’,令人莫名其妙,這就離斷氣不遠矣。詞,曲之始,也都文從字順,並不艱難,到後來,可就實在難讀了。”①
除此之外,也有一些文學體裁最初由國外傳入,由於適合反映本國社會生活的需要,並易為人民民眾所接受,於是逐漸地和本民族的文學傳統相結合而生根、成長起來。例如,“五四運動”以後發展起來的自由體詩、話劇、新小說和小說劇等文學樣式,就是最明顯的例證。
總之,文學體裁是表達文學作品的思想內容的具體樣式。它是適應於反映社會生活的需要而產生的,同時又受制於作家對文學傳統的繼承、革新,藝術經驗的積累和創造能力的發揮。各種文學體裁只有適應於反映社會生活的需要和廣大民眾的要求,並和民族的優秀文學傳統結合起來,才能健康地發展,並逐步地趨於完美。

分類

大體分類

各種文學體裁在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中,逐步地形成了各自的特點,這些特點具體地表現為形象塑造、情節構想和語言運用等方面。各種文學體裁由於在反映社會生活、表達思想感情方面,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和效能,因而使得它們彼此相互區別開來。歷來的作家、文學評論家,為了研究、掌握各種文學體裁的規律、特點,以推動文學創作和文學評論的發展,不斷地對各種文學作品進行歸納分類,於是出現了一些文體分類的理論、著作。歷來對文學體裁的分類,有各種不同的標準,因而也有各種不同的分類法。我國最早的分類法是兩分法,即把文學體裁按有韻無韻分為韻文與散文兩大類。但是,“五四運動”以來國內最常見的分類法則是兩種:一種是“三分法”,一種是“四分法”。進入二十一世紀後,又誕生了另外一種新的文學體裁劇小說,從而產生了“五分法”。

三分法

“三分法”就是把各種各樣的文學體裁依據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劃分為三個大類:敘事類,抒情類,戲劇類。這種分類標準在外國相當流行,從亞里士多德到別林斯基都是採取這種分類法。亞理斯多德(公元前384一前322年)早就明確地指出:文學模仿現實有三種方式,“既可以像荷馬那樣,時而用敘述手法,時而叫人物出場〔或化身為人物〕,也可以始終不變,用自己的口吻來敘述,還可以使摹仿者用動作來摹仿”①。這是“三分法”最早的說明,所謂“像荷馬那樣”指的就是敘事(史詩)類;“用自己的口吻來敘述”指的是抒情類;“使摹仿者用動作來模仿”指的就是戲劇類。亞理斯多德以後,西歐一些著名的文學評論家,都沿用這種分類標準。例如,賀拉斯(公元前65一前8年)雖然沒有專門討論文學體裁的分類,但當他說到“用什麼詩格來寫”時,實質上也是按亞理斯多德的說法分成三大類。②波瓦洛(1636一1711年)就談得更加明確,他在《詩的藝術》中,專章地討論了被他看成是“次要的詩類”的抒情作品的寫作,文專章地討論了所謂“主要的詩體”悲劇、喜劇同史詩作品的寫作③,同樣是採取了“三分法”。到了別林斯基(1811一1848年),“三分法”這種分類標準就得到更詳盡、更充分的說明。別林斯基不但明確地把文學體裁劃分成史詩類、抒情類和戲劇類,而且研究它們的各種具體樣式及其演變,認為“詩只有三類,再多就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了”④。
依據“三分法”,敘事類指的是通過事件的描述來刻劃人物性格,藉以反映現實、表達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作者的思想觀點滲透在對具體事件的描述中,“一切內在因素深刻地滲入外在因素,以致這兩方面——內在的和外在的——彼此不分,在直接的融和中呈現為一確定的、自成一體的現實——事件。這兒看不見詩人;一個造型明確的世界自己發展著,詩人仿佛只單純他講述那自動完成的一切”①。由於這類作品的作者是從旁敘述的,同時它又可以讓人物作自我展示,不受什麼限制,因此,它對現實生活的反映可以達到很廣闊、很充分的程度。這類作品包括敘事詩、小說、寓言等。
抒情類指的是那些通過作者抒發某種思想感情來反映現實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作者直抒胸臆地表達了他對現實生活的感受及其愛憎的感情,並透過它去反映現實,感染讀者。“在這兒,詩停留在內在因素、感覺和思索階段的思想中;精神從外在現實退居為其自身,並且把自己內在生活(它把一切外在的東西轉變為自身)之無盡紛繁的色彩賦予了詩。在這兒,詩人的個性是占主要地位,我們只有通過詩人的個性去感受和理解一切。”②這類作品一般都沒有什麼完整的情節,篇幅往往比較短小。它包括抒情詩和抒情散文等。
戲劇類指的是那些把人物安置在舞台上,讓人物通過行動來表現性格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和在史詩類中一樣,也有由各種主觀和客觀力量所促成的某種現實事件在發展;不過,這種事件不是純外在性的。在這兒,事件不是突然對我們呈現,而是有所準備:它從對我們隱秘的主動力出發,經歷自己一段自由的行程,然後回落於其自身中,——是的,在這兒,我們看到了發自個人意志及性格的事件之起源和發生的過程。從另一方面說,這些性格並不停留在自身里,而是不斷地外顯,並且要在實際利害中不斷地暴露自己精神的內在一面的內容”①就是說,這類作品既具有敘事類作品的特點——有完整的情節,又具有抒情類作品的因素一一可以通過人物來抒情;但是它既不同於抒情類,也不同於敘事類,亦不是兩者簡單的湊合。它具有自身的特點,正因為這樣,它才可以獨立存在。這類作品,包括悲劇、喜劇、正劇等。
“以上是“三分法”的基本理論。至於“四分法”,就是把一切文學作品,根據它在形象塑造、體制結構、語言運用和表現方法等方面的不同的基本點,進行歸納分類,分別歸人四個大類,詩歌、小說、散文、戲劇文學。這種分類法在我國比較普遍地被採用。由於在我國的文學發展過程中,詩歌、散文這兩種體裁出現得最早,小說、戲劇是以後才逐步成熟起來的(世界各國文學的發展大體也是如此),因此,我國最早的文學體裁分類只有詩歌和散文兩大類,不過,歷代的文學批評家往往又把它們細分為若干類。曹丕在《典論·論文》中說:“夫文本同而未異:蓋奏議宜雅,書論宜理,銘諱尚實,詩賦欲麗”②這說明,曹丕根據他對文章的“本同”和“未異”的認識,把文章(當時人們還沒有把一般文章和文學作品區別開來)分成四類:奏議、書論、銘誄、詩賦。從當代的觀點來看,這四類歸併起來,其實也只有詩歌和散文兩類而已。曹丕之後,隨著創作成果的進一步豐富和創作經驗的逐步積累,隨著人們對文學本質、特徵的進一步認識,文學體裁的分類也就有了某些發展。例如,陸機的《文賦》、摯虞的《文章流別志論》、蕭統的《文選序》、劉勰的《文心雕龍》等等,都對文學體裁分類提出了見解。只是由於人們沒有能夠很好地從實質上去掌握文學體裁的分類標準,因而有些分類仍不免流於形式,有的人甚至把它們分成一、二百類,弄得十分繁瑣。宋元以後,小說、戲劇文學有了發展,但在文學分類上卻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注意,因為在那時,無論是小說還是戲劇,都是被封建統治階級的文人排斥在文學之外的。晚清時期,由於資產階級改良派和革命民主派對小說、戲劇的重視與倡導,外國的小說、戲劇作品翻譯漸多,同時本國創作的小說、戲劇作品也逐漸引起社會的重視,當時各雜誌和文學論著中對文學體裁的分類,實際上已開始採取了四分法。五四運動以後,隨著文學革命運動的開展,新詩歌、新小說、新劇本以及散文小品的創作,都得到了很大的發展。那時國外關於文學體裁分類的理論也被介紹過來,於是,“四分法”就在繼承過去文學分類法的優點和吸取外來分類法的長處的基礎上明確地確定下來。魯迅在論小品文時說,“五四”以來“散文小品的成功,幾乎在小說戲曲和詩歌之上”①。這就是採用“四分法”的分類標準。三十年代魯迅、茅盾等所編的《新文學大系》,也是按小說、詩、散文、戲劇四類來編的。

四分法

在“四分法”中,詩歌一類包括著“三分法”抒情類中的抒情詩和敘事類中的敘事詩,其所以把這兩者合在一類稱為“詩歌”,乃是因為兩者在塑造形象、組織結構和語言運用上都有著很多共同點。小說一類,在“三分法”中是屬於敘事類中的一部分。由於它是以人物形象的塑造為中心,在性格刻劃、情節敘述、環境描寫、結構安排和語言運用等方面,都具有突出的特點,與詩歌、散文比較起來有明顯的區別,加以這種體裁在現代最為流行,因此,在“四分法”中就把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大類。散文一類,是指小說、詩歌、戲劇文學之外的一切文學體裁。它的範圍很廣,屬於抒情類的抒情散文可以歸人這一類,屬於敘事類中的遊記、雜記、報告文學、傳記等也可以歸入這一類,甚至還包括夾敘夾議的雜文、小品等。把散文作為獨立的一個大類,是因為這類體裁的作品題材廣闊,風格多樣,它既不同於詩歌、小說和戲劇文學等類的作品,又確具文學的基本特徵。同時,這也可以糾正某些對於文學的狹隘理解,防止把一些富有文學價值、具有文學特點的作品排斥於文學之外。至於戲劇文學一類,同“三分法”中的戲劇類完全一樣。

性質與意義

在文學體裁的分類上,不論是“三分法”還是“四分法”、“五分法”,都只是相對的。因為,有些文學體裁在它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往往吸收了其他文學體裁的某些因素,因而形成了這一體裁和那一體裁互相交叉的情況。例如,散文詩這種體裁,按它所表現的內容來說,它具有詩的素質,飽含著作者強烈的感情和想像,但它又是以散文的形式出現的,在體裁上同詩歌頗有區別,不如說更接近於散文。這種體裁,如果用“四分法”來劃分的話,是既可以歸人散文也可以歸人詩歌的。這是一種情況。其次,有些文學體裁,作者在運用的時候,為了更好地表現生活和吸引讀者,往往吸收和運用了別的文學體裁的特點。例如,詩劇就是明顯的例證,就整體看,詩劇是屬於戲劇類的,但它中間的唱詞卻是用詩的形式寫的,獨立出來也就是詩歌。此外,有些體裁,由於大家對它的內涵解釋不一,因而在涉及到具體作品的歸類時就有些困難。例如,寓言可歸入小說,也可歸人散文;而報告文學和短篇小說有時就不那么容易分得清楚。至於在同一類中的具體名稱或界限不易劃清(如長篇小說和中篇小說的界限),那就更是司空見慣的事了。別林斯基在談到“三分法”時說:史詩、行情詩、戲劇“彼此有別地存在著,但是,當它們呈現在個別詩作里的時候,它們並不總是明確地劃分著的。相反地,它們常常混合在一起,以至有的在形式上是史詩類的作品,卻具備戲劇的特性,或者相反”①。這種情況在“四分法”中也是同樣存在的。這就充分他說明了文學體裁分類的相對性,說明分類只能是大體的,而不是絕對的。
文學體裁的分類不但是相對的,而且也是隨著文學創作實踐經驗的豐富發展而不斷地發展的。前面已經說過,文學體裁在歷史上是有它的形成、發展過程的,當創作實踐中某種文學體裁還沒有產生或者還沒有成熟的時候,它在體裁分類的理論上也就不可能反映出來。例如,在我國的文學史上,由於小說、戲劇成熟較晚,所以在文學體裁的分類理論上,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只分為詩歌、散文、神話三大類。其次,某一種文學體裁產生之後,仍然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因此,研究文學體裁的分類,也需要注意它們在不同時期的不同情況。例如,我國的小說這一體裁,就經過了六朝志怪、唐宋傳奇、宋元話本到明清章回小說和“五四”以後的新小說等不同的發展階段,而各個階段都有著不同的特點。人們對文學體裁進行分類,普遍地採用“三分法”或“四分法”,這除了有歷史原因以外,主要是從當前實際情況出發的。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創作經驗的積累,為了表現新的生活,新的文學體裁必定會不斷地產生,因而文學體裁的分類法,也就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比如,隨著近代科學技術的高度發展,特別是攝影技術與錄音技術的發展,在戲劇藝術的基礎上,產生了電影藝術這一綜合藝術的新形式,因而又相應地誕生了電影文學這一新體裁。其他如廣播小說、電視劇、科學幻想小說等等,都是近代以至現代才出現與發展起來的新體裁。因此,倘若凝固不變地看待“三分法”、“四分法”,則無法適應新體裁不斷湧現的形勢。

優缺點

以上我們著重地介紹了兩種最常見的文學體裁的分類法——“三分法”和“四分法”那么,這兩種分類法的優缺點何在呢?在本書中,我們又將採用哪種分類法呢?
“三分法”根據塑造形象、反映生活的不同方法來分類,抓住了各類體裁的文學作品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特點,具有相當強的概括力。但是,它僅僅從敘事的、抒情的、戲劇的這三個不同的方面來分類,忽視了各類體裁的文學作品在體制、結構、語言等其他方面的特點,因而把一些基本特點相同的、本來應同屬一類的文學體裁,分割開來了。例如,把詩歌中的行情詩和敘事詩,散文中的抒情散文和敘事散文,生硬地割裂開來,分別歸入兩類。這樣做的結果,抒情詩和敘事詩、抒情散文和敘事散文的共同特點,反而易於被忽視。
“四分法”的長處歸納起來,主要有下列幾點:一、劃分時不但注意到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而且也注意到體制上的差別,比較符合我國的傳統習慣。在定名上比“三分法”具體,容易掌握,容易把它的名稱同它的特點聯繫起來。二、小說這種體裁從產生以後,發展很快,特別是近代以來,它在文學創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把它獨立劃分為一大類,符合文學創作的實際情況。三、散文是一種很靈活的體裁,在我國文學發展歷史中,有著光輝的傳統和豐富的遺產。從先秦以來到“五四”以後,散文領域中出現了很多優秀名篇,產生了很多偉大作家,把散文列為獨立的一類,既符合文學創作的實際情況,也有利於批判地繼承我國文學的優秀傳統,繁榮社會主義的文學創作。因此,在本書中,我們採用了“四分法”。

古代文學體裁

我國古代的一種文體,它講求文采、韻律,兼具詩歌和散文的性質。其特點是“鋪采文,體物寫志”,側重於寫景,借景抒情。最早出現於諸子散文中,叫“短賦”;以屈原為代表的“騷體”是詩向賦的過渡,叫“騷賦”;漢代正式確立了賦的體例,稱為“辭賦”;魏晉以後,日益向駢文方向發展,叫做“駢賦”;唐代又由駢體轉入律體叫“律賦”;宋代以散文形式寫賦,稱為“文賦”。著名的賦有:杜牧的《阿房宮賦》、歐陽修的《秋聲賦》、蘇軾的《前赤壁賦》等。
駢文
起源於漢魏,形成於南北朝,盛行於隋唐。其以四字六字相間定句,世稱“四六文”。駢文由於遷就句式,堆砌詞藻,往往影響內容表達,韓、柳提倡古文運動之後,駢文漸衰。著名的有南朝梁吳均寫的《與朱元思書》。
推究本源的意思,是古代的一種議論文體。這種文體是對某種理論、主張、政治制度或社會習俗,從根本上考察、探討,理論性較強。如韓愈的《原毀》、黃宗羲的《原君》。
“辯”即辯是非,別真偽,這種文體的特點是批駁一個錯誤論點,或辨析某些事實。如韓愈的《諱辯》、柳宗元的《桐葉封弟辯》。
古代議論說明一類文章的總稱。它與“論”無大異,所以後來統稱說理辨析之文為論說文。《文章辨體序說》:“說者,釋也,解釋義理而以己意述之也。”我們學過的這種體裁的文章有《師說》、《馬說》、《少年中國說》、《捕蛇者說》、《黃生借書說》。
一種論文文體,按《韻術》:“論者,議也”。《昭明文選》所載:“論有兩體,一曰史論,乃忠臣於傳末作議論,以斷其人之善惡。如《史記》後的太史公曰……。二政論,則學士大夫議論古今時世人物或評經史之言,正其謬誤”。如《六國論》、《過秦論》等。
奏議
古代臣屬進呈帝王的奏章的統稱。它包括奏、議、疏、表、對策等。《文章辨體序說》:“七國以前,皆稱上書,秦初改書曰奏。漢定禮議,是有四品:一曰章,以謝恩;二曰奏,以劾;三曰表,以陳情;四曰議,以執議。”
(1)疏。是分條陳述的意思。如賈誼的《論積貯疏》。
(2)表。是陳述某種意見或事情。如諸葛亮的《出師表》。
(3)對策。古代考試把問題寫到策上,令參加考試的人回答叫策,考生回答的文章叫對策,如蘇軾的《教戰守策》。
序也作“敘”或稱“引”,有如今日的“引言”、“前言”。是說明書籍著述或出版意旨、編次體例和作者情況的文章。也可包括對作家作品的評論和對有關問題的研究闡發。“序”一般寫在書籍或文章前面(也有列在後面的,如《史記·太史公自序》),列於書後的稱為“跋”或“後序”。這類文章,按不同的內容分別屬於說明文議論文,說明編寫目的、簡介編寫體例和內容的,屬於說明文。對作者作品進行評論或對問題進行闡發的屬於議論文。我們學過的“序言”有:《〈吶喊〉自序》、《〈農村調查〉序言》、《〈指南錄〉後序》、《伶官傳序》等。
贈序
文體名。古代送別各以詩文相贈,集而為之序的,稱為贈序。如韓愈《送石處士序》:“於是東都諸人士……遂名為歌詩六韻,遣愈為之序雲。”其後凡是惜別贈言的文章,不附於詩帙也都叫贈序,內容多推重、讚許或勉勵之辭。我們學過明代文學家宋濂的《送東陽馬生序》。
古代刻在器物上用來警戒自己或者稱述功德的文字叫“銘”。刻在牌上,放在書案右邊用以自警的銘文叫“座右銘”。如劉禹錫的《陋室銘》。刻在石碑上,敘述死者生平,加以頌揚追思的,叫“墓志銘”。如韓愈的《柳子厚墓志銘》。
祭文
在告祭死者或天地山川等神時所誦讀的文章。體裁有韻文和散文兩種。內容是追念死者生前的主要經歷,頌揚他的主要品德和業績,寄託哀思,激勵生者。如袁枚的《祭妹文》。
雜記
包括:
(1)山川、景物、人事雜記。描寫山川、景物和人事的,如《小石潭記》、《登泰山記》。
(2)筆記文。以記事為主,它的特點是篇幅短小,長的千字左右;內容豐富,有歷史掌故、遺文遺事、文藝隨筆、人物短論、科學小說、文字考證、讀書雜記等五花八門。《世說新語》、《夢溪筆談》就是這種文體。
遊記
遊記是描寫旅行見聞的一種散文形式。遊記的取材範圍極廣,可以描繪名山大川的秀麗瑰奇,可以記錄風土人情的詭異阜盛,可以反映一人一家的日常生活面貌,也可以記下一國的重大事件,並表達作者的思想感情。文筆輕鬆,描寫生動,記述翔實,給人以豐富的社會知識和美的感受。遊記有帶議論色彩的,如《岳陽樓記》、《游褒禪山記》;有帶科學色彩的,如酈道元的《三峽》;有帶抒情色彩的,如柳宗元的《小石潭記》。
童話
兒童文學的一種。通過豐富的想像、幻想和誇張的手法來塑造人物,反映生活,對兒童進行思想教育。童話的語言通俗、生動、形象、情節離奇曲折,富於趣味性。對自然景物往往作擬人化的描寫,能適應兒童的心理、情趣,激發人們的想像,便於他們接受和轉化。選入教材的童話有:安徒生的《皇帝的新裝》、葉聖陶的《古代英雄的石像》。
民間故事
民眾口頭創作口頭流傳,經過很多人不斷地修改加工而形成的文學形式。民間故事的特點:故事性強,情節生動;口語化,樸素明快;想像奇特豐富;常用誇張、比喻,藝術感染力強。內容上它來自民間,反映的多是民間生活。有的民間故事常有神話式的幻想情節,充滿神奇色彩。例如:《漁夫的故事》、《牛郎織女》等。
寓言
是帶有勸喻或諷諫性的故事。“寓”是“寄託”的意思。寓言,通常是把深刻的道理寄於簡單的故事之中,藉此喻彼,借小喻大,借古喻今,慣於運用擬人的手法。語言簡潔鋒利。歐洲文學中著名的寓言作品有古希臘的《伊索寓言》。我國春秋戰國時代寓言盛行,《莊子》、《韓非子》等著作中有不少寓言,如《鄭人買履》(《韓非子》)、《鷸蚌相爭》(《戰國策》)、《刻舟求劍》(《呂氏春秋》)。
傳說
長期在民間流傳而形成的,帶有某種傳奇色彩和幻想成分的歷史人物、歷史事件或自然物貌的故事。如英雄人物傳說,西湖的傳說,黃鶴樓的傳說。有的是以特定歷史事實為基礎,有的則純屬幻想虛構。人物和事件的傳說,大都是頌揚、讚美的,反映人民的理想和願望;自然景物的傳說,則近於優美的敘事散文,例如淺嘗輒逝的《浮生縈雲》。
傳奇
小說體裁之一。以其情節奇特、神奇,故名。一般用以指唐、宋人用文言寫的短篇小說。如《柳毅傳》、《浮生縈雲》《南柯太守傳》等。又因為“傳奇”多為後代的說唱和戲劇所取材,故宋元戲文,元人雜劇,明清戲曲也有稱為“傳奇”的。如明戲曲作家湯顯祖的《還魂記》(即《牡丹亭》),清初孔尚任的傳奇劇本《桃花扇》。

現代文學體裁

詩歌

用高度凝練的語言,形象表達作者豐富情感,集中反映社會生活並具有一定節奏和韻律的文學體裁。

劇小說

劇小說,又稱小說劇,融和劇本小說的元素,使其像劇本、又像小說,正體現了市場的需求而產生的文學體裁,是21世紀當之無愧的五大文學體裁之一,誕生這一文學樣式的是劇小說《靈仙》。

劇本

劇本,是戲劇藝術創作的文本基礎,編導與演員根據劇本進行演出。與劇本類似的辭彙還包括腳本、劇作等等。它是以代言體方式為主,表現故事情節的文學樣式。
劇本是舞台表演或拍戲的必要工具之一,是劇中人物進行對話的參考語言。
劇本,是一門為舞台表演服務的藝術樣式,區別於戲劇和其他文學樣式。

小說

小說:以刻畫人物形象為中心,通過完整的故事情節和環境描寫來反映社會生活的文學體裁。
人物、情節、環境是小說的三要素。情節一般包括開端、發展、高潮、結局四部分,有的包括序幕、尾聲。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 小說按照篇幅及容量可分為長篇、中篇、短篇和微型小說(小小說)。按照表現的內容可分為科幻、公案、傳奇、武俠、言情、同人、官宦等。按照體制可分為章回體小說、日記體小說、書信體小說、自傳體小說。按照語言形式可分為文言小說和白話小說。
小說與詩歌、散文、戲劇,並稱“四大文學體裁”。
小說刻畫人物的方法:心理描寫、動作描寫、語言描寫、外貌描寫、神態描寫,同時,小說是一種寫作方法。

散文

散文是一種作者寫自己經歷見聞中的真情實感、靈活的文學體裁
而“散文”一詞大概出現在北宋太平興國(976年十二月—984年十一月)時期。
辭海》認為[1]:中國六朝以來,為區別於韻文駢文,把凡不押韻、不重排偶的散體文章,包括經傳史書在內,概稱“散文”。後又泛指詩歌[2]以外的所有文學體裁
隨著時間發展,散文的概念由廣義向狹義轉變,並受到西方文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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