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要素
文化行政組織是靜態結構與動態過程的統一體。它通常由四個要素組成:
1、物質要素。指文化行政組織的成員所需的經費、設備和
房屋等。
2、精神(形式)要素。指文化行政組織成員行使權力的過程、
領導方式、合作關係、職責劃分以及
團體意識等。
3、環境要素。指文化行政組織形成的原因、包括時間、地點、人物等條件。
4、目的要素。指文化行政組織所要達到的任務和目標。在四個要素中,組織成員及其職位構成了文化行政組織的兩個最基本的元素,它們是文化行政組織的基本單位。
目標
目標是文化行政組織的基本要索之一。沒有
目標,文化行政組織就失去了存在的
價值和依據。文化行政組織的目標是文化行政組織活動的方向,是文化行政組織所希望達到的最後結果。文化行政組織目標關係列文化行政組織管理活動的效果。現代組織學表明,組織管理效果等於目標方向乘以
工作效率。目標方向是個具有正負號性質的
變數,它直接決定著組織管理效果的好壞。因此,如果文化行政組織的目標方向發生錯誤,效果就成了負數,
效率越高,效果越差。
作用
文化行政組織目標的作用有:
1、為文化行政組織的運行指明方向,是文化行政組織有效運行的前提;
2、為文化行政組織成員的考核提供重要依據;
4、為文化行政組織成員自我引導確立標準;
5、激發文化組織成員的合作意識,增進文化行政組織的
協調;
6、為文化行政組織選擇和運用人、財、物力等
資源提供依據。
確定
文化行政組織目標的確定要遵循幾個原則:
1、目標要求明確。目標是文化行政組織成員的努力方向,所以必須明確,否則組織成員將無所適從。
2、目標要統一。文化行政組織內部各部門和成員的具體目標要彼此保持一致.要以組織的總目標為努力的方向和依據,杜絕組織中本位主義的現象。
3、目標要以社會責任為基礎。文化行政組織的目標不能僅限於自己的專門任務,必須考慮到對社會的
責任。
4、文化行政組織目標的範圍要適中。目標太高,可能造成責重難負;目標太低,則會造成
資源浪費。
5、目標設計要有層次性。文化行政組織目標要
自上而下,由內而外,層層包含,要區分目標大小、輕重與緩急,總目標不能一域而就,必須層層推進。
6、目標設計要吸收全體成員參與,使目標被全體成員理解,這樣有助於目標的實現。
類型
文化行政組織依據其
工作性質和作用,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中樞機關
中樞機關,即首腦機關。它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統轄全局的指揮中樞和決策監督核心。中樞機關的主要職能是制定
文化組織的總目標和長遠規劃,以及頒布大政方針,並對轄區內的重大文化問題以及與
文化相關的重大問題進行
統一指揮和
領導。我國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中樞機關功能,主要是通過行政首長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上行使其職權來實現。中央人民政府實行國務院總理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縣長、鄉長負責制。中樞機關統轄全局,運籌決策,是決定政府運作效能的關鍵。
文化行政職能機關是在中樞機關的直接領導下,各級政府具體負責文化事務行政管理的執行機關。它是根據政務管理的
需要,按照法定程式建立。我國文化職能機關有國務院的部、委及其直屬機構,各級政府負責文化行政管理的廳(局)、處、科等。這些文化職能機關的任務是,對上聽命於中樞機關,貫徹中樞機關的政策和決定,
接受行政首長的指揮和
監督;對下級行使
行政管理職能,負責領導和指導業務上相同的下屬行政部門的工作。
文化行政輔助機關是為了中樞機關和
職能機關能夠順利有效地進行管理活動,在機關內承擔輔助性業務工作的機關,即協調行政首長處理日常事務的綜合性辦事機關。文化行政輔助性機關可分為綜合性、專業性、政務性、事務性四種輔助機關。文化行政綜合性輔助機關參與政務,協助
領導決策,
溝通各個方面聯繫,管理機關日常事務。我國各級文化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是典型的綜合性輔助性機關。文化行政專業性輔助機關也是專門就機關內萊一項具體事務行使職責,如文化行政機關內的
人事、
財務等部門。各級文化行政機關的政策研究室屬於政務性輔助機關.而機關的事務管理局或者行政處(科)則是事務性輔助機關。
文化行政輔助性機關直接聽從行政首長的指揮和要求,它對各專業性的職能部門沒有指揮和監督權力,但在
授權的情況下,可以代表行政首長。文化行政輔助機關的職責包括參與決策與協調、處理糾紛、管理日常事務,因此,它的狀態直接影響中樞機關和職能機關效率的發揮。
4、幕僚機關
幕僚機關又叫諮詢機關或參謀機關。通常是指由具有權成的專家學者和富有經驗的資深行政官員組成,專門為文化行政機關出謀劃策和對政策方案提供論證的
行政機關。幕僚機關既不代表行政首長,也不直接執行機關業務,具有很強的獨立性,但它本身也有一定的責任和許可權。它不是權力機關,其基本職責是研究諮詢、協調政策、參與決策和收集相關資料等。
結構
文化行政組織的結構是指文化行政組織的構成要素及其組合方式。構成要素相同,組合方式不同.也會形成不同性質的文化行政組織。因此.研究文化行政組織的
結構,必須同時考慮這兩個因素。文化行政組織的構成要素包括職能目標、
職位、
職權、職責以及人員劃分等。其中職位是最基本的要素,是文化行政組織結構的支撐點和連線點。沒有職位,也就談不上職權和職責,文化行政組織就變成了無本之木,文化行政職能的實現也就會化為無源之水。一系列文化行政職位經過排列組合,形成一個文化行政工作單位,眾多的文化行政單位構成一個文化工作部門,而眾多的文化行政工作部門構成文化行政系統。文化行政職位組合方式可以分為縱向組合和橫向組合。文化行政職位的縱向組合形成了文化行政組織的縱向結構,橫向組合就形成了文化行政組織的橫向結構。
1、文化行政組織的縱向結構
縱向結構又稱組織的層級化。文化行政組織縱向結構指的是文化行政組織的
縱向分工,是文化行政組織內部各層級之間的縱向等級模式,即在文化行政組織各機構內按上下層級關係,設立若干層次,上下層級之間構成領導與被領導的垂直關係。為了
管理的方便,文化行政組織從中央到地方沒有若干層級,結構呈“金字塔”形,這種文化行政組織上下層級關係有序的結構形式就是文化行政組織的縱向結構。縱向結構有巨觀和微觀之分。巨觀上的縱向結構是指各級文化行政組織之間的層級關係,我國的文化行政組織可以分為中央文化行政組織和地方文化行政組織兩大層次。微觀上的縱向結構是文化行政組織內部的工作層次關係,如我國文化部按照職能分工,設有司、處、科等三個層級,省廳內設處、科兩個層級。
2、文化行政組織的棧向結構
文化行政組織的橫向結構,又稱文化行政組織的
部門化,是指文化行政組織的橫向分工,是文化行政組織內同級
行政機構之間和機構內部各同級部門之間平衡分工、相互合作與
協調的關係模式。之所以形成橫向分工,是由於文化行政工作的日益複雜、文化行政組織的日趨龐大。為提高文化行政組織
運作效率,不得不分設單位,分工管理。
文化行政組織的橫向結構,按不同角度和標準進行劃分,主要有:
(1)按地域劃分。區域劃分是根據
政治、
經濟、
文化、
人口、環境、歷史等不同因素劃分
行政區域,組成不同層次的文化行政組織。如我國各省(自治區)、宜轄市均設有文化廳(局)。
(2)按管理職能劃分。職能劃分是將政府在一定時期內負有的職責和功能進行組合分解,組成若干個職能部門承擔各種
專業職能,在國務院系統,文化行政組織按專業區分為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國家著作權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及由文化部管理的國家文物局。又如在文化部內,按
管理職能不同分為文化市場司、社會文化司、文化產業司、政策法規司、人事司等司局。
(3)按管理程式劃分。程式劃分是根據行政管理流程的需要,將管理的各個環節劃分開來,交由各個部門掌握,如
決策、執行、
信息、
監督、輔助等部門。程式劃分使得各環節職責明確,分工清晰,科學性較高。如文化部中的文化市場司屬於執行部門,機關服務局則屬於輔助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