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政系統

指由若干個相關的文化行政組織組成的集合系統。文化行政組織是靜態結構與動態過程的統一體:其靜態層面是文化行政組織的結構與體制,包括組織的機構設定、職責劃分和人員配置等;其動態層面是文化組織的運行機制,包括組織中非正式組織的運作、組織的衝突行為以及組織發展等。通常由四個要素組成:(1) 物質要素,指文化行政組織的成員所需的經費、設備和房屋等;(2) 精神(形式)要素,指文化行政組織成員行使權力的過程、領導方式、合作關係、職責劃分以及團體意識等;(3) 環境要素,指文化行政組織形成的原因,包括時間、地點、人物等條件;(4) 目的要素,指文化行政組織所要達到的任務和目標。其中,組織成員及其職位構成了文化行政組織的兩個最基本的元素,是文化行政組織的基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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