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加強獨立學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本地區獨立學院招生工作,加強領導,切實負起巨觀管理和檢查監督職責, 及時研究、解決獨立學院招生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對重大事件要及早介入、積極引導、妥善處理,維護好招生秩序和社會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本地區獨立學院
  • 創辦時間:2005.2.28
  • 類別:公告
  • 學校類型:綜合
  • 屬性:工作管理的通知
  • 所屬地區:全國
通知正文
  
教學[200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有關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教發[2003]8號)精神,促進獨立學院健康發展,現就加強獨立學院招生工作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申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申辦學校)和合作方須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申辦學校要切實加強對獨立學院招生行為的監督和管理,負起相應責任。獨立學院要建立招生領導小組和專門機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有關招生、收費等重大事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須事先徵得申辦學校同意。如有須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的事宜,應按照規定程式履行相關手續。
合理安排招生計畫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獨立學院的辦學條件、管理水平合理確定其年度招生計畫,對辦學條件好、管理嚴格、招生規範的獨立學院應予以支持和鼓勵,對辦學條件較差、管理混亂、有違規招生行為的獨立學院須削減其年度招生計畫。
獨立學院應主要面向本地區招生,擬安排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畫的獨立學院,應由獨立學院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商並經其認可後,再編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畫。
規範招生宣傳
獨立學院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校招生章程,並如實進行招生宣傳,對學校名稱、辦學層次、學費標準、畢業證書發放等事項不得含糊其詞、弄虛作假,不得做任何可能誤導考生的宣傳和承諾。獨立學院的招生章程以及招生廣告,須經申辦學校和獨立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方可發布。
強化錄取工作管理
獨立學院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年度招生計畫,不得擅自超計畫招生;不得委託任何中介機構組織生源或進行錄取工作;不得向學生收取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的任何費用; 不得違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不得以專科錄取、按“專本連讀”培養。獨立學院的錄取工作必須在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統一安排下進行,嚴禁避開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擅自違規錄取考生。未經生源所在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辦理錄取手續的考生將一律不予學歷電子註冊。各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要加強對獨立學院錄取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申辦學校對獨立學院新生錄取通知書的發放工作要進行監督。
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生管理混亂,擾亂招生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的獨立學院,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整改,視情節減少其招生計畫,情節嚴重的要停止其招生,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有關責任方和責任人。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地區所有獨立學院和申辦學校。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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