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是為鼓勵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22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聯合印發《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
  • 發布單位: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
  • 發文字號:國糧執法規〔2023〕144號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糧執法規〔2023〕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財政廳(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各垂直管理局: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聯合制定了《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財政部
2023年7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政策性糧食購銷領域監督,堅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獎勵遵循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自願領取、獎勵適當的原則。
第三條 自然人(以下稱舉報人)可通過熱線電話、政府網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糧食和儲備部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局(以下簡稱垂直管理局)舉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線索的接收受理、辦理等事項,依照《12325 全國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管熱線舉報處理規定》(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公告 2021 年第 5 號)等處理。
第四條 舉報人向糧食和儲備部門、垂直管理局反映從事政策性糧食購銷經營活動涉嫌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行為,以及競買政策性糧食時惡意違約等違反契約規定的行為,且屬於糧食和儲備部門、垂直管理局管轄範圍,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獎勵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並提供了有效證據;
(二)舉報事項事先未被糧食和儲備部門、垂直管理局掌握,或者雖有所掌握,但舉報人提供的情況更為具體詳實;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
(四)舉報人願意得到舉報獎勵,並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繫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予獎勵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或者不予重複獎勵:
(一)舉報人為糧食和儲備部門、垂直管理局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職責人員的;
(二)在收到舉報前,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人已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糧食和儲備部門、垂直管理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的;
(四)舉報人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多處、多次舉報的,不予重複獎勵;
(五)舉報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繫的;
(六)舉報前,相關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已進入訴訟等法定程式的;
(七)其他依法依規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七條 地方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查處的案件舉報獎勵由本部門負責發放,垂直管理局查處的案件舉報獎勵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統一發放。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綜合考慮查實違法違規行為的危害程度、對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線索質量以及行政處罰罰款金額等因素,給予作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 3%以下的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 150000 元,最低不少於 1500 元。
第八條 舉報獎勵所需資金按程式納入縣級及以上糧食和儲備部門年度預算,垂直管理局舉報獎勵所需資金統一列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部門年度預算,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會監督。
第九條 多人、多次舉報的,獎勵按照以下規則發放:
(一)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由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次序以糧食和儲備部門、垂直管理局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二)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同一舉報獎勵。
第十條 對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後30 個工作日內,由查處舉報的糧食和儲備部門、垂直管理局啟動獎勵程式。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在作出獎勵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以適當方式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舉報人放棄獎勵的,終止獎勵程式。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在收到領取獎勵通知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主動放棄。聯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推舉一名代表領取獎勵,並自行進行內部分配。
第十二條 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開闢便捷的兌付渠道,便於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使用非現金的方式兌付,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發放舉報獎勵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核。舉報獎勵資金髮放後,發現存在以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發放獎勵的糧食和儲備部門查實後有權收回舉報獎勵,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捏造、歪曲事實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糧食和儲備部門、垂直管理局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等相關信息。糧食和儲備部門、垂直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垂直管理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獎勵的標準、發放程式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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