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8月,《北京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北京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舉報獎勵遵循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自願領取、獎勵適當的原則。
第三條 自然人(以下稱舉報人)可通過12325全國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管熱線、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公布的接收投訴舉報的網際網路、電話、傳真、郵寄地址、視窗等渠道,向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舉報。
第四條 舉報人向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反映本市範圍內從事政策性糧食購銷經營活動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行為,以及競買政策性糧食時惡意違反契約規定的行為,且屬於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管轄範圍,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 獎勵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並提供了有效證據;
(二)舉報事項事先未被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掌握,或者雖有所掌握,但舉報人提供的情況更為具體詳實;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
(四)舉報人願意得到舉報獎勵,並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繫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予獎勵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或者不予重複獎勵:
(一)舉報人為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職責人員的;
(二)在收到舉報前,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人已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的;
(四)舉報人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多處、多次舉報的,不予重複獎勵;
(五)舉報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繫的;
(六)舉報前,相關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已進入訴訟等法定程式的;
(七)其他依法依規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七條 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綜合考慮查實違法違規行為的危害程度、對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線索質量以及行政處罰罰款金額等因素,給予作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3%以下的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50000元,最低不少於1500元。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行政處罰罰款金額是指對舉報事項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罰款金額。除符合第五條規定的舉報事項外,查實的對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罰款金額不納入計算。
第九條 舉報獎勵所需資金按程式納入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年度預算,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會監督。
第十條 多人、多次舉報的,獎勵按照以下規則發放:
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由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次序以糧食和儲備部門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同一舉報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一條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查處的案件舉報獎勵由本部門負責發放,由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接案件舉報後移交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案件舉報獎勵由區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發放。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受理的跨區域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分別查處的,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在對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後30個工作日內,啟動獎勵程式。在作出獎勵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北京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符合獎勵條件通知書》送達舉報人,告知舉報人享有獲得舉報獎勵的權利。舉報人放棄獎勵的,終止獎勵程式。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提供身份證、銀行卡的掃描件或複印件,以及填寫好的《北京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獎勵信息登記表》。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主動放棄。
聯名舉報的舉報人應推舉一名代表領取獎勵,並自行進行內部分配。
第十三條 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開闢便捷的兌付渠道,便於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使用非現金方式兌付,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發放舉報獎勵資金時,應嚴格審核。舉報獎勵資金髮放後,發現存在以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發放獎勵的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查實後有權收回舉報獎勵,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對舉報內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捏造、歪曲事實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應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等相關信息。相關工作人員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託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並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儲備糧。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北京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符合獎勵條件告知書
2.北京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獎勵信息登記表
3.北京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獎勵審批表
起草說明
《北京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起草說明
為鼓勵舉報北京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政策性糧食購銷領域監督、堅決維護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擬定了《北京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第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對開展民眾監督提出了明確要求,2018年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開通12325全國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管熱線以來,接收並查處了一大批涉糧違法違規線索,取得了良好成效。為進一步拓展涉糧案件線索來源,提高民眾反映問題的積極性,迫切需要通過建立舉報獎勵制度,持續強化民眾監督作用。
二、起草依據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糧食購銷監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調動人民民眾參與政策性糧食監管的積極性,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聯合印發了《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國糧執法規〔2023〕144號)。檔案要求,地方各地糧食和儲備部門、垂直管理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該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三、起草過程
市糧食和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經過多輪修改並徵求各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意見,形成了《北京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
四、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試行)》共六部分內容,分別是“總則”“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獎勵程式”“法律責任”及“附則”。
第一部分“總則”,主要是明確《實施細則(試行)》制定的目的意義、獎勵原則及線索舉報渠道以及獎勵適用情形。
第二部分“獎勵條件”,主要是明確獎勵條件以及不予獎勵或者不予重複獎勵條件。
第三部分“獎勵標準”,主要是明確獎勵資金額度範圍及獎勵資金預算來源。
第四部分“獎勵程式”,主要是明確獎勵啟動、發放、領取程式。
第五部分“法律責任”,主要是明確舉報人及發放獎勵部門在此項工作中的責任。
第六部分“附則”,主要是明確《辦法》的解釋單位和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