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食品藥品安全和智慧財產權管理。貫徹執行市場監督管理、食品藥品安全和智慧財產權有關法規規章,有關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區戰略、食品藥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智慧財產權戰略。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承擔轄區相關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
依法承擔範圍內的內、外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工作。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承擔轄區廣告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查處廣告違法行為;負責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職責;承擔轄區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有關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查處傳銷和違法直銷案件,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查處轄區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承擔轄區拍賣、經紀活動、動產抵押物登記和契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對商標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實施信用分類管理。
(四)承擔轄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處理消費者申訴舉報,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五)承擔轄區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產(商)品質量風險監控、監督抽查、檢測、強制檢驗及處理工作;組織開展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假冒偽劣等質量違法行為,配合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現場審查、監督管理和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處理;承辦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推進名牌發展戰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產品防偽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六)承擔轄區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獲證企業及強制性認證產品監督管理工作,查處認證違法行為。
(七)承擔轄區計量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計量(標準)器具和檢定機構(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管市場計量行為、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八)承擔
轄區標準化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宣傳、貫徹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和執行標準登記;指導建立健全標準體系和採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等企業標準化工作;組織開展農業標準化和服務標準化工作;承擔標準實施監督和代碼、物品編碼和標準化信息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轄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和行政許可的監察檢查;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開展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負責實施食品行政許可。承擔對食品生產、流通、保健品消費環節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責任,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區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負責組織實施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區內食品安全信息;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工作。
(十一)負責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對國家基本藥物質量進行監管監督,實施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
(十二)負責實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依法對野生藥材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十四)依法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單位進行稽查、抽樣;受理舉報,並依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違法案件;負責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協助對食品、藥品重大事故進行查處。
(十五)承擔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承擔查辦有全區性影響、跨區域的大案要案工作;配合跨部門聯合執法工作;承擔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有關工作。
(十六)貫徹落實全區反壟斷制度措施和指南,組織實施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依法對全區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監督,並依據委託開展調查。負責全區不正當價格行為專項檢查;指導市場價格壟斷執法和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監管工作;指導推進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收費價格公示制度,負責商品價格標籤備案管理工作。
(十七)實施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督管理及禁止傳銷的制度措施。查處不正當競爭、傳銷、違法直銷及相關經濟違法違規行為及大案要案;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
(十八)負責價格誠信建設工作,推行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收費價格公示制度;實施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制度措施。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類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明確實施檢查的法律法規依據和政策界限;開展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社會監督工作。
(十九)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行為。
(二十)承擔區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區政府有關部門及鄉、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二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二)職能轉變。
1.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建設。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大力推廣商事登記全程電子化。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將市場監督管理和智慧財產權領域技術性、事務性、服務性工作交由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
2.完善公共服務管理體制。加快整合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智慧財產權領域政務服務視窗,大力推行一個視窗對外服務,提升對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服務水平。加強12315投訴舉報平台建設,最佳化發揮平台功能作用。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和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聯合懲戒,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4.完善市場監管和執法體制。改革和理順市場監管體制,整合監管職能,加強監管協同,形成市場監管合力。深化市場監管執法體制改革,統籌配置執法職能和資源,相對集中行使處罰權,整合精簡執法隊伍,解決多頭多層重複執法問題。加快推進市場監管執法稽查機制建設,加大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大案要案查處力度。推動市場監管執法力量下沉。
5.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國家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國內提高國內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區建設。最佳化智慧財產權激勵機制,放寬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準入,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實現信息便捷開放,加強產業專利導航,推動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
6.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二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食用水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水產養殖中的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其他漁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食用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畜禽及其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其他畜牧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與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衛生健康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根據國家、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實施全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衛生健康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局確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衛生健康局收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及時向衛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衛生健康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衛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3、與發展和改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擬定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擬定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政策,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糧食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加強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監督,以及糧食質量、價格的監督檢查。 鹽政稽查。負責全區碘鹽質量檢驗,負責全區私鹽案件的查處及指導工作。
作出 4、與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公安局負責組織全區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局,公安局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局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予以協助。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化、新聞宣傳和輿情監測等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辦理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網路安全管理等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教育培訓、人才隊伍建設和基層規範化建設工作,承擔機關後勤管理等工作;承擔市場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和智慧財產權等領域新聞發布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調整、學歷備案、負責公務員招錄、調轉、退休、死亡及各類人事報表統計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和各類資金管理工作;協調組織機關票據管理、罰沒物資管理。承擔黨務綜合工作;承擔黨務綜合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及地區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審核、清理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指導行政處罰案件及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加強對本局市場監督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和監督;承擔開展法治教育和普法宣傳工作。
(二)登記許可股。負責涉及市場監管方面的各類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項目審批工作,核發各類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規範行政許可行為;依法承擔範圍內的內、外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工作;私營企業登記註冊和年度報告工作並統計分析;承擔全區企業登記管理信息庫的管理、維護和內資企業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單位、個人等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負責食品(含保健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批件、證書的發放工作;指導市場分局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實行一個視窗對外服務;承擔依法由本部門直接實施和審查上報的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承擔指導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指導本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等有關市場主體的黨建工作。
負責本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登記註冊法律法規的行為,組織開展對全區各類市場主體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擔與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承辦與本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相關的投訴、舉報案件,參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查處非法經濟組織和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登記註冊事項的案件;依法承擔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網路交易與商品市場監督管理股。組織指導協調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監管工作。依法負責有關專業市場規範管理工作。配合開展有關領域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
(四)食品(特殊食品)監管股。組織實施流通、生產、消費、保健品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監測工作;組織查處食品、保健品的違法行為,參與相關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織實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負責食品生產、流通、保健品消費環節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的監督管理;指導派出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智慧財產權股。依法對商標使用監督管理,依法保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地理標誌商標、特殊標誌和官方標誌商標;負責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違法廣告作出處理;負責全區智慧財產權和專利工作;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區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規章制度;指導全區各行業(產業)的智慧財產權工作;負責專利資產評估,指導專利信息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工作;監督管理專利權轉讓和專利許可契約;規範專利廣告市場;推動專利技術產業化。
(六)質量監管股。組織實施質量振興政策措施和政府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名牌發展戰略;承擔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和參與有關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檢驗工作;依法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機構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組織實施對強制性認證產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認證活動、認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提出技術機構及實驗室建設規劃、計畫並監督執行;開展有關科研、技術引進和新技術推廣、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承擔質量技術監督統計工作;承擔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承擔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和風險監控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承擔有關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負責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家認證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檢查,組織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監督管理;協助查處認證違法行為。參與區域性組織認證活動;組織實施國家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規劃指導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協助查處認可與檢驗檢測違法行為。
貫徹實施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缺陷產品召回等制度措施,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業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七)標準計量股。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監督管理全區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承擔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資格管理工作;配合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立項、編號、發布和備案工作;協調組織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重大違法行為;開展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相關服務工作。管理商品條碼工作。
(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負責全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檢驗檢測工作;報告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管股。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和藥用輔料生產及醫療機構製劑室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藥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和醫療器械標準以及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問題藥品召回制度;負責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以及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全區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抽樣檢驗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參與相關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事故調查;指導派出機構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負責指導醫藥產業發展工作;促進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基地建設;依法對野生藥材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野生藥材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批件、證書的發放工作;組織實施野生中藥品種保護制度;負責全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藥物濫用監測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承擔全區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資料的收集、管理、分析、評價、上報工作,對全區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承辦全區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網路的建設、運轉和維護工作;組織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專家委員會開展工作;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和淘汰工作;承辦區、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十一)投訴舉報中心。負責商品及食品藥品的諮詢、申訴、舉報工作;統一受理批轉12315、12365、12331的電話舉報;承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協助參與上級主管部門交辦、轉辦的案件。
(十二)食安股。承擔區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工作方針政策,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擬訂食品安全規劃,並協調推進實施;督促檢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區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派出機構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擬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監督、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