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

《撫順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是撫順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4年10月8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10月29日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和污水集中排放處理,促進節約用水,減少污水排放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員蒸榆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屬的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
物價、財政、審計、環保、水務、建設等部門應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接納、輸送城市降水、污(廢)水的管網、溝(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池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處置及其相關設施排放生產、生活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排水戶),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 使記臘姜用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須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圖紙和排放污(廢)水的水量、水質等資料,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排放。
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廢)水水質應符合建設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標準》。超過標準對城市排水設施有腐蝕和損害作用的,不得排放。確因特殊原因需要暫時排放的,須經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視超標嚴重程度加收1―4倍污水處理費。
第五條 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負責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廢)水的水量、水質進行監測。對排水戶的污(廢)水排放量和水質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測。
排放生產污(廢祖臘)水經乃匪棄蜜廠內預處理的排水戶,應定期向污水處理管理部門報送污循踏照(廢)水處理運行和水質化驗技術資料。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物價、財政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排水戶排水出口的實測污(廢)水排放量計征;不具備實測條件的,按排水戶月總用水量計征;無計量裝置的排水戶按污水處理管理部門核定的污(廢)水排放量計征(標準見附表)。
排水戶應按月如實向污水處理管理部門提供用水量或污(廢)水排放量,拒絕提供或提供數據嚴重失實的,按供水企業、水務部門提供的月總用(取)水量(包含自備水源)及環保部門提供的污(廢)水排放量計征。
供水企業和水務、環保部門應向污水處理管理部門提供相關排水戶的用(取)水量或污(廢)水排放量資料。
第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排水戶應在收到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0日內到指定地點繳納。
居民污水處理費由供水企業代征。
第九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是用於污水處理及城市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和補充建設的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免或截留、擠占、挪用。
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由市財政部門按代征單位實際徵收入庫額的2%從國庫中核撥。
城市宙疊墓擔污水處理費的徵收,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費票據。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的排水戶,由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污(廢)水排放手續,並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逾期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從應繳費之日起,每日按應繳探愉櫻月污水處理費總額的1‰加收滯納金(公式:月繳費額×1‰×天數)。
第十二條 對故意瞞報、少報用水量或污(廢)水排放量的排水戶,從查出之日起由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責令其按瞞報、少報用水量或污(廢)水排放量補繳城市污水處理費,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撫順市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辦法》(撫政發[1994]33號檔案)同時廢止。
附表:無計量裝置排水戶污(廢)水排放量核定標準表
┌────┬─────────┬─────────────┬──────┐
│ 序 號 │行 業│ 計 量 根 據 │ 計量標準 │
├────┼─────────┼─────────────┼──────┤
│ │ │ │ 3│
│ 1 │單位生活用水 │按每人一個月 │ 2M │
├────┼─────────┼─────────────┼──────┤
│ │ │ │ 3│
│ │ │按從業人員每人一個月 │ 3M │
│ 2 │旅店業 ├─────────────┼──────┤
│ │ │ │ 3│
│ │ │或按每個床位一個月 │ 6M │
├────┼─────────┼─────────────┼──────┤
│ │ │ │ 3│
│ │ │按從業人員每人一個月 │ 5M │
│ 3 │理髮業 ├─────────────┼──────┤
│ │ │ │ 3│
│ │ │或按座位每個座位一個月 │ 6M │
├────┼─────────┼─────────────┼──────┤
│ │ │ │ 3 │
│ 4 │飯 店 │按餐桌每一個餐桌一個月 │ 10M│
├────┼─────────┼─────────────┼──────┤
│ │ │ │ 3 │
│ 5 │冷麵店 │按餐桌每一個餐桌一個月 │ 10m│
├────┼─────────┼─────────────┼──────┤
│ │ │ │ 3 │
│ 6 │副食、食雜店 │按從業人員每人一個月 │ 3-4M │
├────┼─────────┼─────────────┼──────┤
│ │ │ │ 3│
│ 7 │冷 飲 │按從業人員每人一個月 │ 4M │
├────┼─────────┼─────────────┼──────┤
│ │ │ │ 3 │
│ 8 │刷車用水│每日 │ 10M│
├────┼─────────┼─────────────┼──────┤
│ │ │ 2 │ 3│
│ 9 │建築工程│按建築面積每M │ 3M │
├────┼─────────┼─────────────┼──────┤
│ │ │ │ 3│
│ 10 │足療屋 │按床位每張床一個月 │ 5M │
├────┼─────────┼─────────────┼──────┤
│ │ │ │ 3 │
│ 11 │歌 廳 │按包房每個包房一個月 │ 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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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說明:1、凡有浴池、淋浴和盆塘每套增加污(廢)水排放量5M /天。有水洗廁所、洗手盆每套增加污(廢)水排放量5M /天。
2、未列入本表的行業按相近行業類別計算污(廢)水排放量。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的排水戶,由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污(廢)水排放手續,並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逾期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從應繳費之日起,每日按應繳月污水處理費總額的1‰加收滯納金(公式:月繳費額×1‰×天數)。
第十二條 對故意瞞報、少報用水量或污(廢)水排放量的排水戶,從查出之日起由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責令其按瞞報、少報用水量或污(廢)水排放量補繳城市污水處理費,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撫順市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辦法》(撫政發[1994]33號檔案)同時廢止。
附表:無計量裝置排水戶污(廢)水排放量核定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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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號 │行 業│ 計 量 根 據 │ 計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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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單位生活用水 │按每人一個月 │ 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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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從業人員每人一個月 │ 3M │
│ 2 │旅店業 ├─────────────┼──────┤
│ │ │ │ 3│
│ │ │或按每個床位一個月 │ 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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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 │ │按從業人員每人一個月 │ 5M │
│ 3 │理髮業 ├─────────────┼──────┤
│ │ │ │ 3│
│ │ │或按座位每個座位一個月 │ 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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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
│ 4 │飯 店 │按餐桌每一個餐桌一個月 │ 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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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
│ 5 │冷麵店 │按餐桌每一個餐桌一個月 │ 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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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
│ 6 │副食、食雜店 │按從業人員每人一個月 │ 3-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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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 7 │冷 飲 │按從業人員每人一個月 │ 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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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刷車用水│每日 │ 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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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3│
│ 9 │建築工程│按建築面積每M │ 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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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 10 │足療屋 │按床位每張床一個月 │ 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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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歌 廳 │按包房每個包房一個月 │ 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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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凡有浴池、淋浴和盆塘每套增加污(廢)水排放量5M /天。有水洗廁所、洗手盆每套增加污(廢)水排放量5M /天。
2、未列入本表的行業按相近行業類別計算污(廢)水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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