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揭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60號
《揭陽市路橋車輛通行費收取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月13日揭陽市人民政府第五屆45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揭陽市路橋車輛通行費收取管理辦法》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東2015年1月16日
管理辦法
揭陽市路橋車輛通行費收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路橋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費),是指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用於償還本市行政區域內修建道路、橋樑的貸款本息向機動車輛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通行費分為按年度繳納的通行費(以下簡稱年票)和按次繳納的通行費(以下簡稱次票)。
通行費收費標準按省價格、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由揭陽市公路局負責發布通告。
第四條 領有統一機動車牌證的揭陽籍或進入本市的非揭陽、汕頭、潮州籍機動車輛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主動繳納通行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通行費的收繳工作,不得拒絕市公路部門對通行費繳納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揭陽市公路局負責本市通行費的收取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發改、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通行費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通行費的收取和管理
第六條 揭陽籍的機動車輛(二輪機車除外)應繳納年票。年票由市公路局所屬公路規費征稽機構代收。
已繳納年票的,該年票繳訖憑證應隨車攜帶,以備查驗。
第七條 非揭陽、汕頭、
潮州籍機動車輛通過依法批准設立的收費站點應繳交次票;對經高速公路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揭陽、汕頭、潮州籍機動車輛,由市公路局委託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在高速路出口代收次票。
第八條 對已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代收次票的非揭陽、汕頭、潮州籍車輛,在首次經過我市普通公路收費站時,不再重複收費,憑高速公路部門代收費票據給予放行(當天單次有效)。
代收次票票據應當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第九條 市公路局負責協助高速公路公司處理在代收次票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和突發性問題。
第十條 下列機動車輛免收取通行費:(一)懸掛軍隊、武警專用號牌的車輛;(二)懸掛“警”字號牌和粵“O”號牌的警備車輛;(三)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救護車、殯葬車;(四)省人民政府規定免收取通行費的其他機動車輛。
第十一條 年票的收取計量分類,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為準,即貨車按核定裝載質量分類計收;客車按核定載客質量分類計收;臥鋪客車按第三類車輛的營運標準計收。鑒於公共汽車主要承擔城市公共客運業務,其年票收取標準按同類營運車輛的30%計收。
第十二條 貨車類別的年票計收費標準如下: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定編內的單位自用貨車按非營運標準計收;核定載質量為1000kg(含1000kg)以下的輕型藍牌小貨車年票計收標準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機動車行駛證》所定的使用性質進行核定;(三)除以上(一)(二)外其它類型貨車一律按營運標準計收。
第十三條 客貨車的年票計收標準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所定的使用性質進行核定。
第十四條 掛車按其《機動車行駛證》核定的載重質量減半所對應的收費類別收取年票;若其《機動車行駛證》未核定載重質量,則按省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第四類車收費標準收取年票。
第十五條 新增機動車輛的年票從《機動車行駛證》核發月份的次月起收取。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況,需改變通行費原收費標準或停止收取通行費的車輛,由車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發放有關證明,於10日內到公路規費征稽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一)車輛改裝、變更以及過戶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買賣、過戶的,需重新更換年票繳訖憑證,新證保持其原有效期。
(二)因使用期限屆滿的報廢車輛和因被盜及因交通事故報廢的車輛,由車主憑有關證明,向車屬地公路規費征稽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車屬地公路規費征稽機構審核同意並報市公路局核准後,自次月起退還當年度尚余的年票。
(三)繳納年票後辦理報停的車輛,其年票不予退還。
(四)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扣押的車輛,由車主持扣押和解封證明,向公路規費征稽機構提出申請,經公路規費征稽機構查驗後,辦理停止收取或重新收取年票的手續。已繳納年票的,從辦理有關手續的次月起退還當年度尚余的年票;逾期辦理手續且未繳納年票的,按欠費處理。
(五)揭陽籍的車輛遷出揭陽市的,從遷出之日的次月計退年票。
第十七條 年票繳訖憑證損毀或遺失,車主可以持《機動車行駛證》到公路規費征稽機構辦理補發手續;次票憑證遺失不補。
第三章 收費的監督和稽查
第十八條 通行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市公路局收取通行費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核發的專用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冒用和偽造。
第十九條 代收年票的公路規費征稽機構、收取次票的公路收費站和代收次票的高速公路站點,應懸掛《廣東省收費許可證》,並向社會公示收費單位的名稱、審批機關、主管部門、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期限、投訴電話,接受社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市公路局應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統計、票據管理制度和報表制度,做好通行費的收費和管理工作,並定期公布通行費的收取、管理、使用以及貸款償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各職能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確保本辦法的實施:(一)市公路交通稽查機構依法對機動車輛繳納通行費情況進行稽查,被稽查的機動車輛駕駛人應予以配合,接受檢查。
(二)公路規費征稽機構要求核實繳費車輛的資料情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三)各收費站所在地派出所要切實維護轄區內收費站的治安秩序,依法處理沖卡逃費、毆打收費人員或稽查人員、使用假牌證、假票據、假憑證和擾亂收費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輛註冊、轉移、變更等登記和核發機動車輛檢驗合格標誌時,對未繳納年票的,應當告知車主持《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前往公路規費征稽機構辦理繳納年票的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交通部門在辦理營運車輛年度審驗等手續時,應當告知車主持《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前往公路規費征稽機構辦理繳納年票的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路面執法時,發現未繳納年票的車輛,應當告知公路規費征稽機構前來處理。公路規費征稽機構徵收稽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築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年票繳納情況的監督檢查時,駕駛人應自覺接受檢查。凡依照本規定應當繳納而未繳納年票的機動車輛,稽查人員應及時責令其繳費義務人依照本辦法辦理補繳年票手續。
第二十五條 對沒有繳納通行費而強行通過收費站的車輛,收費站稽查人員應當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或者影響交通暢通的,可將車輛拖離繳費通道並責令駕駛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處理完畢後方可駛離。
第二十六條 交通執法人員稽查時,應當佩帶合法統一的行政執法標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規範執法,文明執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通行費繳費義務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給予如下處理:(一)對逾期未繳交年票通行費的,公路規費征稽機構應及時通知車主限期補繳;對拒不繳交的,通過法律途徑依法追繳。
(二)應當繳納而未繳納次票的,由公路部門責令其補繳。
(三)對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補繳所欠通行費的,公路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對轉借、冒用、塗改以及使用偽造次票、高速公路代收費次票或年票繳訖憑證的,除由公路部門予以沒收、責令補繳規定費額,並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偽造通行費收費票據和年票繳訖憑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阻礙、圍攻、謾罵、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交通稽查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強行通過收費站的車輛,造成收費設施損壞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路規費征稽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收取通行費。
發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通行費收取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收費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通行費收費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
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