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年票制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湛江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年票制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湛江市出台的關於路橋車輛通行費年票制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官方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湛江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年票制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湛江市
  • 實施時間:2011年4月1日
詳細內容,執行時間,

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做好試行路橋車輛通行費年票制有關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湛江市整合路橋收費站有關問題的復函》(粵辦函〔2011〕122號)和省物價局、交通運輸廳《關於湛江市試行路橋車輛通行費年票制有關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11〕214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年票制,是指按照省政府統一管理、合理布局、統貸統還的原則,重新整合普通公路路橋收費站,對機動車輛由原來的按次徵收通行費改為分別按年和按次徵收車輛通行費。
第三條市公路管理局是年票徵收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年票徵收管理的全面工作。
各縣(市、區)公路管理部門在市公路管理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行費年票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物價、財政、公安、交通運輸、審計、監察等部門協同公路管理部門做好年票徵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年票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監督本暫行辦法的貫徹實施。
第二章收費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本市籍(湛江籍)機動車輛(機車、折腰式手扶拖拉機除外)的路橋通行費採用年票制,按年一次性統繳。
本市籍機車、折腰式手扶拖拉機的路橋通行費採用次票制,按次繳交。
非本市籍機動車輛進入本市和通過本市普通公路收費站的路橋通行費採用次票制,按次繳交。
第六條經省政府批准整合後設立的普通公路收費站對應當繳納路橋通行費次票的車輛實行雙向收費。
茂湛、渝湛、湛徐高速公路在本市境內的各出口收費站受市政府委託單向代收非本市籍車輛路橋通行費次票。
茂湛高速公路淺水收費站對茂名籍車輛免收路橋通行費次票。
第七條年票制收費標準按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標準執行。試行標準為粵價函[2011]214號文批准的標準:《湛江市車輛通行費年票收費標準表》、《湛江市普通公路次票收費站收費標準表》、《湛江市境內高速公路出口收費站代收非湛江籍車輛通行費次票收費標準表》。
第八條新購機動車輛從《機動車行駛證》核發月份的次月起計征當年剩餘月份的年票費。
第九條本市籍機動車輛應當自改裝、換牌、轉出、報廢、被盜(搶)之日起30日內持有效憑證到原年票徵收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或退費手續。
第十條被盜(搶)、報廢等符合退費條件的車輛,由機動車所有人憑相關手續向車籍地年票徵收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准後,自次月起退還剩餘月份的年票費額。
第十一條年票免費車輛依照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公路收費站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收費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年票收費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償還全市路橋收費項目的債務和相關管理費用支出。
第十三條各徵收管理機構徵收年票時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廣東省車輛通行費專用票據”。徵收通行費的票據由市公路管理局統一向省領取並負責發放管理,各受託徵收單位應當向市公路管理局領用。
第十四條年票徵收管理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統計、票據管理等制度,及時做好年票收費的徵收和上繳工作。
第四章處罰規定
第十五條本市籍機動車輛通行費年票繳費時間為每年的1月至3月。不按規定繳納年票費或逾期繳交年票費的機動車輛,自逾期之日起,除責令其補繳規定費額外,按日一併計征應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應繳通行費年票費額(2011年試行期內暫不收取滯納金)。
第十六條對轉借、冒用或使用假年票憑證的單位或個人,除責令其補繳規定費額外,從應繳年票費之日起一併按日計征應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應繳通行費年票費額,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次票車輛應當按規定繳費,對不繳納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逃繳車輛通行費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阻礙、圍攻、謾罵、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收費工作人員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年票徵收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由市物價局、公路管理局負責解釋。

執行時間

第二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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