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年票制收費管理試行辦法是惠州市為規範路橋車輛通行而頒布的管理辦法。
規定內容,實施時間,
(二)公安部門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等裝有警燈並懸掛紅色反光“警”字專用號牌的車輛;
(三)裝有警燈、警報器的紅色專用消防車;
(四)醫院救護車和殯葬車;
(五)本市籍的城市公車、計程車、校車以及農村客運車輛和各種拖拉機;
(六)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
(七)省、市治理公路“三亂”機構專用車;
(八)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
(九)與惠州市實行年票互認城市購買了車輛通行費年票的機動車輛;
(十)國家和省規定可以免費的其他車輛。
免繳車輛通行費年票費的本籍車輛,應符合上述有關規定。本條第(五)項所列本籍車輛要求免繳車輛通行費年票費的,應報市公路管理局批准。
第八條 本籍道路運輸企業營運車輛可在當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兩次分別繳納本年度上、下半年的車輛通行費年票費,本籍其它車輛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繳納本年度車輛通行費年票費。
第九條 在本市登記的新購車輛和非本籍車輛轉入本市的,車主應從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起30日內繳納當年剩餘期限的車輛通行費年票費。
第十條 已繳納車輛通行費年票費的車輛改裝、換牌、轉出、報廢、被盜遺失的,車主可自改裝、換牌、轉出、報廢、被盜遺失之日起30日內持身份證、行駛證、原繳費票據以及有關部門證明材料到原收費所辦理變更或退款手續。
第十一條 長期在本市轄區內行駛的非本籍車輛應繳納車輛通行費年票費,參照本籍車輛辦理。
第十二條 各收費所在收取車輛通行費年票費時,應當場向繳納車輛通行費年票費的車主開具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核發的專用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冒用和偽造車輛通行費年票繳訖票據。
第十三條 車主應隨車攜帶車輛通行費年票繳訖票據,以備查驗。
車輛通行費年票繳訖票據如有遺失,須持《機動車行駛證》到管理中心或原繳費的收費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掛失手續,經核准後,給予辦理補發手續。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條 車輛通行費年票費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全市納入年票制管理的經營性普通公路的下列支出:
(一)公路養護、大中修費用支出;
(二)公路建設貸款的還本付息支出;
(三)車輛通行年票費收繳管理費用支出;
(四)符合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 市公路管理局負責車輛通行費年票費的收繳管理,並按規定編制車輛通行年票費收入的收支預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章 公路養護
第十六條 實施車輛通行費年票制後,全市經營性普通公路(橋樑)收費項目的養護、大中修和管理工作,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其中:屬國、省道的公路(橋樑),其養護、大中修和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局負責;屬縣、鄉道的公路(橋樑),其養護、大中修和管理工作由市地方公路管理總站負責;屬市政道路(橋樑)的,其養護、大中修和管理由市政道路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章 監管職責
第十七條 市公安、交通運輸、物價、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確保下列各項規定的實施。
(一)市公安、交通運輸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對機動車輛繳納車輛通行費年票費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未繳納車輛通行費年票費的車輛應當責令其補繳。被檢查的機動車輛駕駛員應予以配合,自覺接受檢查。
(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年審、過戶、遷出、報廢、外地車轉入等手續時,應對車輛通行費年票費繳納情況進行把關,建立進駐或長期在我市行駛的非本籍車輛的核實登記制度,每半年向管理中心提供核實登記的非本籍車輛資料。
(三)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撥付和監管車輛通行費年票費各項經費收支,將每年車輛通行費年票費收支納入本級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向社會公開,並向市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四)市審計部門負責對車輛通行費年票費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
(五)市屬各部門,各縣(區)、鎮(鄉、街道辦事處)應督促所屬單位、企業使用或僱請的本籍、非本籍機動車輛按時繳納車輛通行費年票費。
(六)各地公安部門應切實維護車輛通行費年票收費點的治安秩序,依法處理毆打征費或稽查人員、使用假牌證、擾亂收費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各車輛通行費年票收費所應在收費場所的明顯位置懸掛收繳車輛通行費年票的收費許可證,向社會公開收費所名稱和審批機關、主管部門、收費用途、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年限、收費員工證號及投訴電話等,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八章 獎懲辦法
第十九條 對自覺、按時繳納車輛通行費年票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由市公路管理局給予通報表彰。
第二十條 本籍車輛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時間繳納車輛通行費年票費的,除責令其補繳外,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欠繳天數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轉借、冒用和偽造車輛通行費年票憑據的,有關部門應責令其補繳應繳費額及滯納金。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毆打車輛通行費年票收費人員和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秩序的活動。發生以上行為,收費人員及管理人員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查獲假冒軍隊、武警部隊、公安部門標誌的車輛以及冒用搶險救災名義而逃避檢查的逃費車輛,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實施車輛通行費年票制的相關管理部門、管理中心以及收費所的工作人員在收繳、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時間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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