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路橋隧道車輛通行費年票制試行辦法

《廣州市城市路橋隧道車輛通行費年票制試行辦法》已經2000年12月4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市路橋隧道車輛通行費年票制試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廣州
  • 實施時間:2001年1月1日
前言,正文,修改,

前言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號
廣州市城市路橋隧道車輛通行費年票制試行辦法
市長 林樹森
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正文

廣州市城市路橋隧道車輛通行費年票制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本市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平衡市區交通流量,規範貸款建設的路橋、隧道的收費行為,利於貸款的償還,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實施城市路橋隧道車輛通行費年票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路橋隧道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費)年票制,是指對在本市登記上牌的機動車輛(不包括番禺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以下簡稱本市車輛)一次性徵收全年通行費的制度。
對外地進入本市的機動車輛,在市區各入城路口收費站按次徵收通行費(次票)。
徵收的通行費用於償還城市路橋、隧道建設的貸款。
第三條 實行年票制收費的路橋、隧道包括:內環路及其放射線、廣園快速路西段、鶴洞大橋、解放大橋、江灣大橋、海印大橋、廣州大橋、珠江隧道。
第四條 廣州市市政管理部門是通行費徵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助市市政管理部門做好車輛繳費的檢查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市市政管理部門提供本市車輛戶籍及相關資料,並在辦理車輛年審、新車入戶、車輛報廢、外地車遷入等手續時,檢查車輛繳納年票通行費情況。對沒有繳費的車輛,責令車主到市市政管理部門繳費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建設、交通、物價、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通行費由市市政管理部門在市內繳費點和各進城路口收費站進行徵收。 經華南快速幹線、環城高速公路等收費路橋進入市區的外地車輛,由市市政管理部門委託其收費站代行徵收通行費。
第七條 通行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一類車:機車,年票180元,次票2元。
(二)二類車:20座以下(含20座)客車、2噸以下(含2噸)貨車、機動三輪車、簡易機動車,年票980元,次票10元。
(三)三類車:21座(含21座)至50座(含50座)客車、2噸至5噸(含5噸)貨車,年票2040元,次票20元。
(四)四類車:51座以上(含51座)客車、5噸至15噸(含15噸)貨車,年票2880元,次票30元。
(五)五類車:15噸以上貨車和各種貨櫃車,年票2640元,次票50元。
(六)出租汽車(的士),年票980元,次票10元。
(七)公共汽車,年票600元,次票20元。
第八條 本市車輛必須在每年辦理年審手續前繳納年票通行費。
新車入戶、外地車遷入或者車輛報廢,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從當月起繳納或者停止繳納年票通行費。
已繳納年票通行費的本市車輛在改裝、換牌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年票繳費點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對繳納年票通行費的車輛,應當開具發票並發給與車牌號碼、類別相一致的年票正、副本。車主應當將年票正本貼上在車前擋風玻璃的右上角,機車貼於車頭顯眼處,副本隨車攜帶,以備查驗。
第十條 長期在市區行使的外地車輛,應當繳納年票通行費;經常出入市區的外地車輛,可以選擇繳納年票通行費或者次票通行費。
次票通行費實行單向按次徵收,憑票進入市區;進入一次繳納一次。在市內留駐的,三日內有效;超過有效期的,必須另行繳納通行費。繳費發票必須保存至離開市區為止,以備查驗。
第十一條 軍車、警車、消防車、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亂”督察隊標誌車以及救護車、殯葬車、搶險車、外國領事館用車、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等免徵通行費。
第十二條 通行費票證售出後,不予退換。年票如有遺失,車主必須提出書面補領申請,持《機動車行駛證》和繳費發票到原年票繳費點辦理掛失手續,經核准後,給予補票;次票遺失不補,必須自行到收費站點重新補繳。
第十三條 通行費年票正副本、次票,任何人不得轉借、冒用和偽造。
第十四條 通行費收費站、點應懸掛《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並向社會公開收費站、點名稱和審批機關、主管部門、收費用途、收費標準、收費員工證號及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徵收的通行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市市政管理部門以及受委託的收費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統計、票據管理制度和報表制度,及時做好通行費的徵收和上繳工作。
第十六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通行費的徵收、管理、使用及貸款償還情況。還清貸款後,應當停止徵收通行費。
第十七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有權對市區內停車場、車站、碼頭和經過收費站出入口的車輛進行通行費繳納情況的稽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門的檢查。
對沒有繳納通行費的車輛,市市政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即時處理;不能即時處理或者影響交通暢通的,可以責令駕駛人員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處理完畢後,方可駛離。
第十八條 市市政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統一著裝,佩戴《行政執法證》。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按規定繳納年票通行費的,責令其補繳年票通行費,並從應繳日起按日加收應當繳納年票費額2‰的滯納金。
(二)不按規定繳納次票通行費的,除責令其補繳規定費額外,可並處50元罰款。
(三)轉借、冒用、使用偽造年票正副本的,除責令其補繳規定費額外,對單位並處500元罰款,對個人並處100元罰款。
(四)轉借、冒用、使用偽造次票的,除責令其補繳規定費額外,對單位並處100元罰款,對個人並處50元罰款。
(五)不按規定將年票正本貼上在車前擋風玻璃右上角、機車貼於車頭顯眼處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
(六)未購票車輛不按指定路線通過收費站,進入有票車道的,處以警告,可並處20元罰款。
第二十條 阻礙、圍攻、謾罵、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市政管理執法人員或者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頒發的有關機動車輛通行路橋隧道徵收通行費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修改

一、年票滯納金不能超過年票總額
《修訂稿》中對廣州汽車年票修改幅度比較大,明確規定了滯納金不能超過年票總額,並刪除了原有“對沒有繳費的車輛,責令車主到市市政管理部門繳費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的強制性規定。
二、汽車年票繳納時間新規定
《修訂稿》中在月中購車也不需要繳納當月全月的車輛通行費了。因為在《修訂稿》中規定,新車入戶、外地車遷入的,應當自登記之日起繳納年票通行費;車輛報廢、遷出的,自登記之日起停止繳納年票通行費;車輛被盜搶的,憑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自被盜搶之日起停止繳納年票通行費。已經繳納的,可以申請退回。也就是說如果你是本月15日買的車,之前要繳納本月全月的車輛通行費,現在就繳納從15日購車時開始算起的汽車年票通行費就可以,不用再繳納本月1日到15日汽車年票通行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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