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路橋通行費徵收年票管理辦法是一套完整的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路橋通行費徵收年票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中山市
- 發布年份:2003
基本信息,內容介紹,
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路橋收費行為,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內容介紹
第二條 中山市機動車輛路橋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費)實行年票制和次票制。
通行費年票制是指按車型類別對照通行費年票收費標準一次性繳交全年路橋通行費,憑通行費年票通行本市路橋收費站(高速公路收費站除外);通行費次票制是指按次繳納路橋通行費,憑通行費次票通過本市路橋收費站。
在中山市登記上牌的機動車(機車除外)必須實行通行費年票制。
在本市以外地區登記上牌的機動車及我市登記上牌的機車實行次票制。
第三條 中山市交通局負責本市路橋收費站管理。中山市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路橋公司)具體負責通行費的徵收工作。
市公安、物價、財政、審計、公路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市路橋公司委託市公路局公路規費征稽所(站)代收通行費年票款。
第五條 通行費要嚴格按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徵收點要實行收費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收取通行費應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收費票據,收入全部存入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路橋公司必
須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統計、票據管理制度和報表制度,及時做好通行費的收取和上繳工作。
第七條 軍車、警車、消防車、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亂”督察隊標誌車、救護車、殯葬車、搶險車、外國領事館用車以及省政府規定免交通行費的車輛,免收通行費。
免收通行費的車輛,每年可憑車輛所屬單位出具的證明到市路橋公司辦理免繳通行費年票款手續。
第八條 實行通行費年票制的機動車,自2006年起通行費年票款必須按公路養路費按年統繳繳費時間繳納;2005年度的通行費年票款在車牌號碼尾數對應月份(車牌號碼尾數為3至9的對應月份為3至9月份,0至2的對應為10至12月份)前繳納。
新登記入戶車輛及外地遷入車輛(機車除外)在機動車行駛證發證日期次日起30天內繳交通行費年票款。通行費年票款的計征日期從機動車行駛證發證日期次日起算。
第九條 對不按規定繳納通行費年票款的車主,由市路橋公司通知其限期補繳。對逾期繳納通行費年票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
第十條 市路橋公司應向繳納通行費年票款的單位和個人開具《廣東省車輛通行費(年費)專用票據》。《廣東省車輛通行費(年費)專用票據》應隨車攜帶,以備查驗。如有遺失,必須持機動車行駛證到市路橋公司辦理掛失補辦手續。
第十一條 通行費年票款的計退:
(一)報廢車輛的通行費年票款計退日以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登記的報廢日期計算;
(二)遷出車輛的通行費年票款計退日期以公安交警部門出具《臨時行駛車號牌》上的日期計算;
(三)公路養路費報停車輛的通行費年票款計退期限以公路局出具的車輛報停單上的報停期計算;
(四)被盜、搶車輛的通行費年票款計退日期按公安部門出具的被盜、被搶機動車輛報案登記表中的立案日期計算;
(五)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或被執法部門查封車輛(停駛1個月以上的)的通行費年票款計退期限以上述有關部門出具的扣車證明和放車證明上所載的日期計算。
第十二條 辦理通行費年票退款手續的車主憑《廣東省車輛通行費(年費)專用票據》和相關有效證明檔案到市路橋公司辦理退費手續。公路養路費報停的車輛應在每年1月份辦理上年度的通行費年票報停退費手續(報停車輛一年計退金額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三條 市交通稽查執法人員依法對機動車輛通行費繳納情況進行檢查。
市公安交警車輛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年審、新車入戶、車輛遷入遷出和車輛報廢時協助檢查通行費年票制繳納情況。
第十四條 嚴禁借用、冒用和偽造通行費年票繳費憑證,對借用、冒用和偽造者,應責令其補交通行費年票款,並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對不按本辦法規定繳納通行費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阻礙、圍攻、漫罵、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稽查人員的或違反本辦法需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通行費徵收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印發〈中山市路橋收費年票制試行辦法〉的通知》(中府[2003]56號)、《關於實施路橋收費年票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府辦[2003]62號)以及《關於修改〈中山市路橋收費年票制試行辦法〉等檔案的通知》(中府[2003]1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