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中山市路橋收費年票制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試行過程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向市物價局、交通局反映。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山市路橋收費年票制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善本市交通狀況,規範貸款建設的路橋收費行為,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路橋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費)年票制,是指在中山市登記上牌的機動車輛(機車除外)在每年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按車型類別對照年票標準一次性繳交全年通行費,以年票代替次票,憑年票通過本市路橋收費站的制度。 本市機車及外地機動車輛通過本市收費站,仍按次收取通行費。長期在本市行駛的外地機動車輛(機車除外),可購買通行費年票。 第三條通行費年票制施行後,保留深灣、中山港大橋、黃沙瀝大橋、城桂、岐江、東阜大橋、海洲、東鳳8個收費站對過往的外市機動車輛收取次票通行費,沙朗、坦神、沙港、十頃大橋、南頭大橋、大南沙大橋6個收費站同時停止收費。 第四條中山市交通局負責本市收費站的行業管理。中山市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路橋公司)具體負責年票通行費的收取工作。市公安、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市路橋公司根據省政府批覆中山市實施年票制方案,在本市內委託中國銀行各營業網點收取年票通行費。 第六條年票通行費按省價格管理部門批覆的標準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路橋收費年票制試行辦法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4-23
【生效日期】2003-04-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中府[2003]56號)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現將《中山市路橋收費年票制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試行過程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向市物價局、交通局反映。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山市路橋收費年票制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善本市交通狀況,規範貸款建設的路橋收費行為,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路橋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費)年票制,是指在中山市登記上牌的機動車輛(機車除外)在每年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按車型類別對照年票標準一次性繳交全年通行費,以年票代替次票,憑年票通過本市路橋收費站的制度。
本市機車及外地機動車輛通過本市收費站,仍按次收取通行費。長期在本市行駛的外地機動車輛(機車除外),可購買通行費年票。
第三條通行費年票制施行後,保留深灣、中山港大橋、黃沙瀝大橋、城桂、岐江、東阜大橋、海洲、東鳳8個收費站對過往的外市機動車輛收取次票通行費,沙朗、坦神、沙港、十頃大橋、南頭大橋、大南沙大橋6個收費站同時停止收費。
第四條中山市交通局負責本市收費站的行業管理。中山市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路橋公司)具體負責年票通行費的收取工作。市公安、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市路橋公司根據省政府批覆中山市實施年票制方案,在本市內委託中國銀行各營業網點收取年票通行費。
第六條年票通行費按省價格管理部門批覆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本市車輛必須在每年辦理年審手續前繳納年票通行費。
車主在辦理新車入戶、外地車遷入等有關手續時,繳交當月至年底的通行費。
車主在辦理車輛遷出本市、車輛報廢等有關手續時,應當繳清至遷出、報廢當月前所應繳交的通行費,已繳交當年年票通行費的,由市路橋公司退回自遷出、報廢次月起至年末的通行費。
在本市已辦理異地託管的外地車輛視同本市車輛,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購買通行費年票。
第八條市公安交警車輛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市機動車輛繳納通行費年票的審查工作。在路檢路查及辦理機動車輛年審、新車入戶、車輛報廢、外地車遷入等手續時檢查通行費年票繳納情況,對未繳納通行費年票的本市機動車輛可移交交通部門處理或責令車主補繳後才能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市路橋公司對繳納年票通行費的車輛,應當開具發票並發給與車牌號碼、類別相一致的年票證。車主應隨車攜帶年票證,以備查驗。
軍車、警車、消防車、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亂”督察隊標誌車、救護車、殯葬車、搶險車、外國領事館用車以及省政府規定免交通行費的車輛,免收通行費。
第十條通行費年票證如有遺失,車主必須提出書面補領申請,持《機動車行駛證》和繳費發票到原年票繳費點辦理掛失手續,經核准後,給予補辦。
第十一條任何人不得轉借、冒用和偽造通行費年票證。
第十二條年票和次票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路橋公司必須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統計、票據管理制度和報表制度,及時做好通行費的收取和上繳工作。
第十三條市交通局路橋收費站稽查人員依法對經過收費站出入口(經批准的站、點)的車輛進行通行費繳納情況的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檢查。對沒有繳納通行費的車輛,稽查人員應當即時處理;不能即時處理或者影響交通暢通的,可以要求駕駛人員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處理完畢後,方可駛離。
第十四條稽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統一著裝,佩戴《行政執法證》。
第十五條對不按規定繳納年票通行費的車主,由市路橋公司通知其限期補繳年票通行費。對逾期繳交的年票通行費(每年12月31日為當年最後繳交日),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對不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年票通行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阻礙、圍攻、謾罵、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稽查人員或者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年票通行費徵收人員玩忽職守,把關不嚴、徇私舞弊等造成年票通行費漏收的、少收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7月1日起開始徵收,從2004年起實行常年徵收,試行期為2年。
2003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