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權私人收益

控制權私人收益是指公司管理層和大股東利用控制權採取對自身有利,而獨享不能為其他中小股東所享有的利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控制權私人收益 
  • 外文名: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
  • 類型:經濟學術語
Jensen和Meckling(1976)在論述外部股權代理成本時考慮到經理人利用控制權獲取私人收益的情況,但沒有明確提出控制權私人收益的概念。他們認為若公司完全被經理人控制,經理人的經營決策將最大化其效用,經理人在經營活動中不僅獲取貨幣收益,還享受非貨幣收益,包括在職消費、職業聲譽、慈善捐贈、個人關係改善(博取員工好感與尊重、購買朋友的產品等)。但在一些實證研究中, 學界已意識到控制權私人收益的存在,只不過沒有給它一個正式的學術稱謂。
“控制權私人收益”之概念由Grossman和Hart(1988)提出。他們將控制權收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控制權共享收益,其主要表現為大股東獲得控制權後,通過加強公司管理、降低內部交易成本等方式所提高的公司價值。控制權共享收益由全體股東共享。另一部分為控制權私人收益,其主要表現為大股東獲得控制權後,利用公司內部信息使大股東關聯公司獲取的超額利潤,或者通過轉移公司資源、以低價將少數股東驅逐以及利用大股東的聲望等方式為大股東獲取的其他股東無法享有的額外收益。
在Dyck和Zingales(2004)之前,學界都是採用列舉方法定義控制權私人收益,莫衷一是。準確界定控制權私人收益,關鍵是要深入洞察控制權私人收益的本質特徵。Dyck 和Zingales(2OO4)在《金融雜誌》上正式將控制權私人收益定義為“無法在所有股東之間按持股比例分享,而由控制方(Party in Contro1)獨享的部分企業價值”。這是目前學界對控制權私人收益最權威的定義,得到多數學者的認可。本文借鑑此概念,將控制權私人收益的內涵界定為:只有控股股東和經理人享有而其他股東不能按持股比例分享的那部分收益。控制權私人收益既可劃分為貨幣私人收益和非貨幣私人收益,還可分為可轉移私人收益和不可轉移私人收益。關於可轉移私人收益,控股股東通過低價轉讓公司資產、為經理人支付超額薪酬等手段侵占小股東利益而獲取控制權私人收益,反映了控股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代理衝突(Coffee,2001)。控制權私人收益不僅包括通過隧道行為(Tunneling)而獲得的貨幣收益,還包括部分無法轉移的收益。例如配發新股稀釋小股東股份的行為與公司資產轉移顯然毫無關係,控制股東獲得的社會聲譽也無法直接轉讓給新的接管者(Takeover)享受。對公司創立者或家族企業來說,聲譽收益往往比貨幣收益更加重要(Ehrhardt和Nowak,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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