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投資規模規定是基本建設投資的規模必須同國力相適應,這是穩定整個國民經濟的基本條件。建國以來曾經有過多次建設規模過大的經驗教訓。比較突出的有: 1958~1960年,1970年,1978年,1985年投資總規模也比較大。在規模超越了可能承擔能力之後,必然會擠生產、擠市場、擠人民生活,使企業不能保持正常生產,人民生活得不到必要的改善。一旦這種局面無法維持下去,就不得不壓縮投資規模,大批基建工程下馬,大量設備積壓以至報廢,許多為基建服務的工廠減產停產,大量施工隊伍窩工。這種大上大下所造成的浪費和危害,是我國過去經濟建設中最大的浪費和危害。可見,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如不採取堅決果斷的措施加以控制,就必將重蹈由於盲目擴大基建規模,使經濟建設遭受重大挫折的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