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設備更新改造計畫管理辦法

《鐵路運輸設備更新改造計畫管理辦法》在1999.06.11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運輸設備更新改造計畫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9.06.11
  • 實施時間:1999.06.1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更新改造範圍,第三章 更新改造計畫管理原則,第四章 固定資產折舊資金計提辦法,第五章 更新改造資金和項目管理,第六章 更新改造計畫管理程式,第七章 加強計畫管理,嚴肅計畫紀律,第八章 鐵道部更新改造計畫管理職能,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鐵路局資產經營責任制實施辦法》(鐵政法〔1998〕148號),為推進鐵路政企分開,實現更新改造投資主體的轉移,落實運輸企業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地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運輸設備更新改造,是對已形成固定資產的設備進行的綜合性技術改造和採取的重大技術措施,是改善鐵路運輸設備技術狀態,調整生產力布局、挖潛提效,實現以內涵為主擴大再生產。
第三條 鐵路運輸設備更新改造計畫,是鐵路技術改造的投資計畫,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之內,是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章 更新改造範圍

第四條 鐵路運輸設備更新改造範圍
(一)對原有設備進行的綜合性技術改造和採取的技術措施;
(二)為提高電氣化、機械化、自動化水平和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而進行的技術改造;
(三)設備和建築物等固定資產的購置或新建;
(四)綜合利用原材料、環境保護、勞動保護、節能、戰備等需要添置的設備和相應的土建工程;
(五)文教、衛生及其他生活設施改造、建設。

第三章 更新改造計畫管理原則

第五條 根據鐵路運輸生產的特點,更新改造計畫實行全路統一規劃,資金總量控制,鐵道部和鐵路局分級管理。
第六條 更新改造計畫必須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注重技術經濟效益。在論證計畫項目方案時,不僅要從技術上進行研究,而且要從工程造價、建設周期、新增能力以及運營成本等多方面進行綜合比較,選擇經濟合理方案,最大限度地發揮投資效益。
第七條 更新改造計畫必須按照鐵道部制定的中長期技改規劃的要求進行。中長期規劃是確定鐵路技術改造目標的綱領,是編制年度計畫的依據。年度計畫應以中長期規劃作指導,並保證中長期目標的實現。
第八條 更新改造計畫要貫徹“技術先進適用,講求投資效益,擇優量力而行”的原則,在保障提高運輸生產安全可靠性和作業效率的基礎上,做好綜合平衡。

第四章 固定資產折舊資金計提辦法

第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辦法,採用平均年限法。鐵路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按鐵道部統一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編制年度計畫時,以上一年度第二季度末的固定資產原值為基數,由部在控制總規模內測算各鐵路局計畫年度折舊資金。
第十一條 各鐵路局的機車、客車固定資產折舊資金,按鐵路機車客車購置管理辦法執行(辦法另定)。

第五章 更新改造資金和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鐵路運輸設備更新改造資金來源,主要是按鐵路固定資產價值和國家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辦法計提的折舊資金。
第十三條 各鐵路局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資金(不含機車、客車),90%由鐵路局自主安排計畫,10%由鐵道部集中使用。
第十四條 鐵道部集中的更新改造資金,由部統籌調劑使用,安排部管項目。主要安排:
(一)跨局重要幹線的綜合性技術改造;
(二)路網性編組站為擴能而進行的綜合性技術改造;
(三)部直屬運營單位技術改造。
第十五條 除第十四條所述項目外,均為鐵路局管理項目。
第十六條 在鐵路局管理項目中,除部長特批項目外,部內各部門不得指定項目。
第十七條 鐵路局管理的更新改造資金,原則上要相對集中,重點安排繁忙幹線的擴能改造和行車安全項目。

第六章 更新改造計畫管理程式

第十八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一)項目的立項,要嚴格執行審批許可權和項目核備制度,具體要求如下:
1.生產性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鐵道部報國家經貿委審批;5000萬元以下,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鐵道部審批,報國家經貿委核備;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鐵路局自行審批。
2.非生產性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鐵道部報國家經貿委審批;5000萬元以下,2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鐵道部審批;2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鐵路局審批。
3.由鐵路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要報鐵道部核備;對不符合技術政策的項目,鐵道部可予否決。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鐵路局(或分局)計畫部門組織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經鐵路局(或分局)組織審定並由第一管理者或分管計畫工作的副職簽批上報。部管項目須經鐵路局計畫部門審核後,方可上報鐵道部審批。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鐵道部(鐵路局)不予受理。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批覆工作,由各級計畫部門負責組織各級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應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技術諮詢部門事先進行調查、評估。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1.建設意義:既有設備狀況及能力使用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造建設的必要性;
2.建設方案及規模;
3.設計範圍、標準及主要技術條件;
4.有關協作配合事項;
5.主要工程數量、設備和投資估算;
6.設計檔案交付日期,建設工期及實施進度;
7.新增生產能力及經濟效益分析,資金來源,投資回收年限和社會效益的初步測算等,論證並提出項目的可行性。
為加強前期工作,在進行可行性研究及設計等項工作時,前期工作費用可由各級計畫部門核定,列入更新改造年度計畫。
第十九條 設計及審批階段
對於規模較大、技術較複雜的項目,按兩階段進行設計,其他項目按一階段進行設計。設計檔案應由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由各級計畫部門按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組織有關業務部門審批。
各鐵路局計畫部門必須加強項目的概預算審查工作。
設計的規模和標準應嚴格按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執行。如有突破,則需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原批准單位審批。
第二十條 下達計畫階段
符合審批程式並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檔案是編制年度計畫的依據,沒有批准設計檔案的工程項目不得開工。
計畫項目的總投資以批准的設計概(預)算為準。
每年八月底前提報下一年度的計畫建議。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階段
更改項目要實行項目責任制,辦法由各鐵路局自定。
各級計畫部門對正在建設的項目和下級計畫部門上報的年度計畫要加強檢查和監督,及時發現並糾正違紀和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行為。要經常了解在建項目的施工進度情況,對重點工程深入現場調查。每季度末和半年要對年度計畫執行情況作出分析,必要時提出調整計畫的建議。
各鐵路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實施計畫監察制度。
第二十二條 項目竣工後的驗收和後評估階段
項目竣工後要及時組織驗收並進行固定資產的登記入帳。對較大的技術改造工程,在項目竣工投產後,部、局計畫部門要組織進行後評估,具體評估辦法另文規定。
第二十三條 部管項目竣工後的驗收報告報部發展計畫司核備。局管項目由本局辦理。

第七章 加強計畫管理,嚴肅計畫紀律

第二十四條 更新改造計畫要嚴格按程式辦事,做到實事求是,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批准立項。要嚴把立項關,杜絕低水平重複建設。
第二十五條 嚴格按批准設計檔案的規模和標準組織施工,不準任意突破。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年度計畫的規模要嚴格控制在鐵道部下達的規模內,不得突破。
第二十七條 嚴禁用更新改造資金建設樓堂館所。不得挪用更新改造資金進行房地產開發等多種經營項目建設。嚴禁借更新之名購置高檔小轎車。
第二十八條 更新改造計畫管理要堅持“五嚴”,即嚴格按計畫程式辦事,嚴格控制投資規模,嚴格執行計畫項目的建設內容,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項目的建設,嚴禁更改資金投向路外。
第二十九條 嚴格按計畫規定的建設項目內容組織實施。不得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變更計畫內容。對於部確定投資總額、由建設單位投資包乾的項目,在確保規模、質量、標準、數量、工期、安全的前提下,實行節約歸己、超支不補的辦法。
第三十條 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部將嚴格按照部技改規劃的內容和要求,強化檢查、監督職能,對不符合技改規劃要求和低水平重複建設的項目要採取措施,立即糾正。
第三十一條 對於違反計畫紀律的,一經查實,要由鐵路局的第一管理者寫出書面檢查,由部視情節輕重處理,必要時核減當年鐵路局的更新改造資金。
第三十二條 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虛盈實虧,要求各鐵路局年度更新改造計畫完成百分比達到98%以上,否則要核減下一年度局管更改資金。
第三十三條 為保證更新改造計畫的完成,更改規模的下達將以各鐵路局提供的自籌資金分類清單作為依據,其他單位比照鐵路局執行。

第八章 鐵道部更新改造計畫管理職能

第三十四條 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制定鐵路技術改造政策和概預算編制辦法,編制中長期計畫,引導投資方向,強化制度管理。
第三十五條 加強調查研究,對局管項目立項、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和後評估等各環節的實施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各鐵路局編制和實施更新改造計畫。
第三十六條 部更改管理職能要實現四個轉變,即從微觀管理向巨觀管理轉變,從以年度計畫管理為重點向以中長期計畫管理為重點轉變,從直接管理方式向加強檢查、監督的間接管理方式轉變,從具體審批項目、調整概算向制定技術改造政策、控制總規模轉變,為實現“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創造條件。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鐵路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情況制定補充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凡納入更新改造計畫規模之內的其他款源的計畫管理,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前發《鐵路運輸設備更新改造計畫管理辦法》(鐵計〔1995〕26號)和《關於擴大鐵路局更新改造投資決策權的規定》(鐵計〔1995〕173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發展計畫司負責解釋。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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