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發依據
通知內容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
發改投資[2014]2674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委):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有關大力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優良作風,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要求,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1999年頒布實施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進行了修訂。經報請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將修訂後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24日
通知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做到莊重、樸素、
經濟、適用和資源節約,不得定位為城市標誌性建築。外立面不得搞豪華裝修,內裝修應簡潔樸素。同時還規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類別和各級別編制定員,按照本建設標準的規定確定建築面積。嚴禁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建設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通知指出,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用地不得用於建造與辦公無關的居住或商用建築等,不得占用風景名勝資源。同時,辦公用房建設用地的綠地率不宜低於30%,並應滿足當地城鄉規劃和建設有關綠地的控制要求。綠化植被應採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樹、古樹,以降低綠化成本。
此外,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室內環境應符合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其中,辦公室冬季採暖設定溫度不應高於20℃,夏季製冷設定溫度不應低於26℃。
通知強調,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要求,從嚴控制用地規模,嚴格土地審批,節約集約用地,嚴禁超標準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項目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正文摘錄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提高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合理確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標準,滿足辦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決策和建設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於全國鄉(鎮、蘇木)級及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級機關組成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或購置)、改建和擴建工程。配備、租用辦公用房參照執行。
第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必須貫徹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反對浪費的方針,按照統籌兼顧、適用為主、滿足辦公需要的原則進行建設。
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的辦公用房,應充分利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打破系統、部門之間的界限,實行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要求,從嚴控制用地規模,嚴格土地審批,節約集約用地,嚴禁超標準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項目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做到莊重、樸素、經濟、適用和資源節約,不得定位為城市標誌性建築。外立面不得搞豪華裝修,內裝修應簡潔樸素。
第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類別和各級別編制定員,按照本建設標準的規定確定建築面積。嚴禁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建設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第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關於安全、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衛生、綠色建築等標準和規範要求。
第二章 建築分類與面積指標
第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根據單位級別和性質分為五類,其適用對象見表1。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由基本辦公用房(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兩部分組成,並應符合表2的規定。
第十一條 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不應超過表3的規定:
表3
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
類別 適用對象 使用面積(平方米/人)
中央機關 部級正職 54
部級副職 42
正司(局)級 24
副司(局)級 18
處級 12
處級以下 9
省級機關 省級正職 54
省級副職 42
正廳(局)級 30
副廳(局)級 24
正處級 18
副處級 12
處級以下 9
市級機關 市級正職 42
市級副職 30
正局(處)級 24
副局(處)級 18
局(處)級以下 9
縣級機關 縣級正職 30
縣級副職 24
正科級 18
副科級 12
科級以下 9
鄉級機關 鄉級正職、鄉級副職、鄉級以下 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規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縣級副職。
註:1、副省級城市、副部級單位副職辦公室面積指標按不超過省(部)級副職標準執行,其組成部門的正、副局(司)級人員辦公室面積指標按不超過省級機關或中央機關相應的正、副廳(局、司)級標準執行。副市(廳)、副縣(處)級單位以此類推。
2、中央機關司(局)級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按省級機關廳(局)級單位標準執行,處級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按市級機關局(處)級單位標準執行;省級機關處級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按市級機關局(處)級單位標準執行,科級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按縣級機關科級單位標準執行。其他以此類推。
3、各級黨政機關領導人員辦公室可在上列規定的辦公室使用面積範圍內配備休息室。
4、省部級領導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政正職辦公室可在上列規定的辦公室使用面積範圍內配備不超過6平方米的衛生間。
第十二條 服務用房使用面積不應超過表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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