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實施辦法

浙江省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實施辦法是一項由浙江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大力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樓堂館所,規範辦公用房管理,切實把有限的資金和資源更多用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如下實施辦法。
一、全面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
自中辦發〔2013〕17號檔案印發之日起,全省各級黨政機關5年內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
(一)停止新建、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危房改造等名義改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建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樓堂館所,嚴禁改變技術業務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遷建、購置樓堂館所。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劃等理由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購置樓堂館所。
(三)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嚴禁建設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款建設,嚴禁借企業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集資建設或專項建設。
(四)已批准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二、嚴格控制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
(一)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嚴禁豪華裝修。
(二)對全省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應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有關規定,嚴格按程式審批。省直機關和市、縣(市、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核報省政府審批,其中省行政中心內的維修改造項目,由省機關事務局統一申報並組織實施;市、縣(市、區)黨政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報市政府審批。對總投資在2000萬元及以下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合併編報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嚴禁以各種理由安排財政資金對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進行維修改造。
(四)黨政機關辦公場所應體現莊重、樸素、實用和節約資源的原則。嚴格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費用標準,嚴禁超標準裝修。省建設廳負責牽頭制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的技術導則,並與相關單位共同制定相應的費用標準。
(五)切實加強預算和資金使用管理。嚴格執行《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86號),加強預算審批管理,對未按規定審批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財政部門一律不安排預算。加強資金撥付管理,對安排財政資金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嚴格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項目契約和工作進度撥付資金。除國家政策性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批准的項目預算一律不得突破。對未經批准的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資金,財政部門一律不予追加預算和撥付資金。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樓裝修改造項目資金,統一由財政預算安排,由財政部門審核,不得使用銀行貸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攤派,不得向其他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樓建設和維修。
三、全面清理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辦公用房
(一)清理、騰退超標準占有、使用的辦公用房。凡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原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2250號)規定的面積標準占有、使用的辦公用房,應予以騰退。
(二)清理、騰退未經批准租用的辦公用房。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
(三)清理、騰退企事業單位占用的辦公用房。除在立項批覆中明確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一併建設或經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使用的現有辦公用房外,所屬其他企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則上應予以清理並騰退。
(四)清理、騰退轉企部門和單位占用的辦公用房。部門和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的,所占用的辦公用房應予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批准可租用原辦公用房或按規定程式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
(五)恢復辦公用房使用功能。凡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恢復原使用功能。
(六)收回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以收回,租賃契約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後不得續租。
(七)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規定配置領導幹部辦公用房。
1.辦公用房面積超標準配置的,應予以清理並騰退。
2.領導幹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
3.領導幹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
4.領導幹部在人大或政協任職,人大或政協已安排辦公用房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協沒有安排辦公用房的,由原單位根據本人承擔工作的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的辦公用房。
5.領導幹部在協會等單位任職的,由協會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
6.領導幹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四、嚴格規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
(一)各市、縣(市、區)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
(二)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各部門各單位“三定”方案等規定的機構、編制、職數,從嚴核定辦公用房面積。
(三)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原則,在搬入新建或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及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四)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有關職能部門按規定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五)各級黨政機關要制定本部門本單位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嚴格辦公用房使用管理。
五、強化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一)切實加強領導。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維護黨和政府形象的客觀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明確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落實工作職責和具體舉措。省直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承擔起相應責任,確保按時完成任務。各地各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抓緊制定相關標準和具體辦法,嚴格落實責任制,確保各項規定和工作要求落到實處。
(二)明確部門職責。投資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審批程式,建立健全審批責任制和內部監督機制,對違規審批等行為要嚴肅處理。財政部門要嚴格預算管理,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一律不得下達財政預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土地供應管理,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的質量監管,並制定相應的技術導則和工程消耗量測算標準。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要完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組織督促檢查,並通報檢查情況,督促落實辦公用房清理工作。企事業單位等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由其主管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騰退。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年終應把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實施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的審計監督。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決糾正和查處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及辦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本實施辦法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實施辦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本實施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培訓中心,以及以“學院”、“中心”等名義興建的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領導幹部是指省部級以下(含省部級)各級黨政領導幹部。黨政機關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樓堂館所,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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