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建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建設標準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02-06-01
  • 生效日期:2002-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建設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合理確定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加強管理和監督,促進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建設快速、健康發展,保證人民檢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依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檢察辦案的特點和專業技術的需要,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是指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各種案件過程中,專門用於偵查、審訊、指揮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對獨立設定的特殊用房。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專業技術用房是指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運用各種專業技術手段和專門設施條件進行檢驗、鑑定等而需相對獨立設定的特殊用房。
第四條本建設標準為全國檢察機關的統一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本建設標準適用於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新建工程。改建、擴建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應按照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進行建設,根據使用單位的級別,按照本標準規定的建設等級、建築面積指標合理確定建設規模。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設水平,應以符合檢察業務工作的需要為原則,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適用、簡樸莊重。現階段確實難以達到本建設標準的,應依據本建設標準規劃建設用地,按照“一次規劃、分期實施”的原則進行建設,預留辦公自動化、網路化、智慧型化等設施的條件。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應與辦公用房統一規劃,依據功能劃分相對獨立設定;具備條件的地方,提倡分開建設。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
第九條同一城區內距離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檢察院之間,在確保滿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專業技術用房,實現資源共享。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建築性質、建築造型、建築立面特徵等與周圍環境的關係,並應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規定。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建築設計的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
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設等級分為三級:
一級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適用於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檢察院。
二級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適用於市(地、州、盟)級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人民檢察院。
三級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適用於縣(市、旗)級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的內容如下:
一、控告接待用房,包括來訪等候室、來訪接待室、舉報等候室、舉報接待室、檢察長接待室、案件研討室。
二、申訴接待用房,包括申訴等候室、申訴接待室、賠償接待室、案件研討室。
三、詢問用房,包括證人被害人詢問室、自偵案件初查詢問室、民行案件審查聽證室、刑事申訴案件聽證室。
四、偵查監督用房,包括訊問室、主辦檢察官研討室。
五、審查起訴用房,包括刑事案件審查室、訊問室、主訴檢察官研討室、模擬法庭。
六、律師用房,包括律師閱卷室、律師接待室、複印室。
七、自偵案件訊問用房,包括貪污賄賂案件訊問室、貪污賄賂案件暫押室、瀆職侵權案件訊問室、瀆職侵權案件暫押室、辦案人員休息室、主辦檢察官研討室、接待室。
八、刑罰執行監督用房,包括案件審理室、主辦檢察官研討室。
九、監控用房,包括監聽室、監視室、領導指導室。
十、偵查指揮用房,包括通訊聯絡中心、偵緝追捕指揮中心。
十一、檢察委員會用房,包括會議室、候會室。
十二、信息通訊中心用房,包括計算機房、多媒體示證製作室、消耗材料儲存室、資料室。
十三、贓證物保管用房,包括貴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
十四、槍彈保管用房,包括槍枝保管室、彈藥保管室、警械具保管室。
十五、服裝保管用房,包括檢察服裝保管室、法警服裝保管室。
十六、訴訟案件檔案用房,包括文書檔案室、音像檔案室、閱檔室。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專業技術用房的內容如下:
一、化驗用房,包括普通化驗室、毒物化驗室、萬能顯微鏡室、試劑存放室、辨認室、專家鑒評室。
二、文檢用房,包括文檢檢查室、文檢資料室、紫外光譜室、紅外光譜室、色譜室。
三、痕檢用房,包括痕跡檢驗室、指紋檢驗室、紅外線檢驗室、紫外線檢驗室、痕檢資料室、測謊檢查室。
四、法醫鑑定用房,包括物證檢驗室、活體檢驗室、腦幹電檢測定室、電測聽室、聲阻抗室、眼底照相室。
五、解剖用房,包括解剖室、X光照相室、病理切片製作室、屍體存放室、標本室。
六、司法會計用房,包括審查鑑定室、文檔保管室。
七、計算機犯罪檢驗鑑定用房。
八、錄像資料檢驗用房,包括工作間、小型錄像播放廳。
九、錄音資料檢驗用房,包括錄音室、控制室、資料室。
十、照相用房,包括照相製作室、照相資料室。
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築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級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0-30平方米。
二級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5-36平方米。
三級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30-42平方米。
各級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具體內容和使用面積指標按照本建設標準附表確定。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省會城市及其他經濟特別發達、業務量特別大的地區各級檢察院,確需突破本建設標準規定指標的,應向政府計畫部門單獨報批。編制定員人數不足20人的檢察院,按照20人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在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建設中,需要建設相對獨立的變配電室、鍋爐房、汽車庫和警衛用房、值班用房等附屬設施的,應結合辦公用房附屬設施的建設情況和業務工作需要進行配置。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批准的編制定員人數,對照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建設等級,按每人平均建築面積指標乘以編制定員人數,並加上第十六條中需要設定的附屬用房建築面積計算總建築面積。
第三章 選址與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建設的選址應與辦公用房建設的選址統籌進行。各類用房的設定應考慮其特殊性質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因地制宜、有利工作、方便民眾的原則進行。
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設應節約用地,所需建設用地面積應根據當地城市規劃確定的建築容積率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設,應符合當地城市有關基地綠化面積指標的規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建設標準,根據需要單獨審批和核定。
第二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的建築標準、裝修標準、室內環境與建築設備應堅持安全、保密的原則,在滿足辦案和專業技術工作特殊要求的前提下,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計投資[1999]2250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計投資[1999]2250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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