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辦案用房管理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辦案用房管理的通知》在1998.02.1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辦案用房管理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8.02.19
  • 實施時間:1998.02.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為嚴格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適應檢察業務工作需要,現就地方檢察機關辦案用房設定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辦案用房的設定
1、審訊室:用於訊問犯罪嫌疑人,室內安裝隱蔽性的監控設施,附以監控室,對訊問情況秘密監控;
2、詢問室:用於詢問證人;
3、接待室:用於接待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
4、音像資料室:用於音像資料的編輯和複製;
5、文書複印室:用於案件證據及有關訴訟文書的複製。
二、辦案用房的管理
1、為適應工作需要,已經設定辦案用房的,要依據本通知精神予以規範,沒有辦案用房的,要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計畫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偵查手段設施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89]15號)精神,主動商請地方有關部門支持,列入各地基建計畫,及早解決。
2、嚴格依法配備辦案用房的設施。除審訊室可以安裝監控設備以外,其他辦案用房不得安裝監控設備。要把機關安全保衛的監控和對犯罪嫌疑人的監控嚴格區分開來。
3、制訂辦案用房使用規則,依法使用,嚴格管理。審訊室只能用於訊問犯罪嫌疑人,不得作為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其他辦案用房也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各地執行本通知的情況,請及時報告高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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