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
控制性詳細規劃產生於1980年代,在我國已有30多年的歷史。這30多年的發展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形體設計走向形體示意,即通過“擺房子”形式指定規劃管理依據,以約束不合實際的高密度開發和見縫插針式的盲目發展:
第二階段:從形體示意到指標抽象。形體示意的靈活程度往往掌握在具體的辦事人員手中,缺乏規範化,且由於城市建設的不確定因素較多,易造成脫離實際的後果。量化指標的抽象摒棄了形體示意規劃的缺陷,對規劃地區進行地塊劃分並逐一賦值,通過控制指標約束城市開發建設。
第三階段:從抽象指標逐步走向系統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這一階段特點是文本、圖則和法規三者相互匹配,且各自關聯,共同約束著城市開發建設活動。
2006年4月1日,新的《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開始實施,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要求及其中的強制性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變得更加規範和完善。
2008年1月1日,新《城鄉規劃法》開始實施,進一步加強了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位和作用。
編制
編制機關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編制單位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編制要求
1、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
2、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准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採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基本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範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
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
徵求意見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
編制計畫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畫,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編製成果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製成果由文本、圖表、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構成。文本和圖表的內容應當一致,並作為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
⑴ 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則、分圖圖則,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彙編。規劃文本中應當包括規劃範圍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規定;
⑵ 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
修建性詳細規劃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於當前要進行建設的地區,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審批
批准備案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採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
審查會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
公開公布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檔案管理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數位化信息管理平台。
評估維護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規划動態維護制度,有計畫、有組織地對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評估和維護。
修改程式
經批准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採用多種方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後應當按法定程式審查報批。報批材料中應當附具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與修建性詳細規劃區別
1.所謂控制性詳細規劃就是平時大家所說的控規。
2.修建性詳細規劃是具體落實成未來修建物的規劃,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
兩者區別是:控規是指標體系性的,用指標和色塊指引和控制某地塊的建設情況,屬指引性的詳細規劃,具有彈性,具有法定圖則的性質;而修規則是在控規的基礎上落實某個地塊的具體建設,涉及建築物平面的造型,道路基礎設施的布局,環境小品的布置等等~屬確定性的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控規要求審核總平面圖,修規必須按照控規規定的功能分區、用地性質和指標進行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