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辦法

2012年8月16日拉薩市第十屆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9月3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辦法
  • 頒布單位:拉薩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9.03
  • 實施時間:2012.11.01
(2012年8月16日拉薩市第十屆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9月3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控制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以下簡稱控制輟學),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西藏自治區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隨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本市居住並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在義務教育階段的控制輟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控制輟學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控制輟學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教育發展,優先保障教育投入,優先滿足教育和人力資源開發需要,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義務教育經費投入,確保控制輟學工作所需經費。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輟學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範圍。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控制輟學聯席工作機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教育主管部門。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控制輟學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對控制輟學工作進行督導、指導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各縣(區)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督導機構,保障其工作經費及人員,在所轄區內對控制輟學工作進行督導、指導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 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貫徹落實本市關於控制輟學工作的決策部署,制定控制輟學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
(二)指導、督促、檢查下級教育主管部門和所轄學校做好控制學生輟學工作;
(三)對本轄區各級各類學校的建設進行總體規劃,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教育均衡發展;
(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和學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五)健全學籍檔案,嚴格學籍管理,對未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不得核發義務教育畢業證書。
第十一條 本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做好控制輟學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優先規劃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優先保障教育經費投入;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最佳化畢業生就業政策,拓寬就業渠道,增加就業崗位,切實提高畢業生就業率;
(三)民政等部門應當在落實自治區及本市救助制度的基礎上,加大對貧困學生及其家庭的救助力度;
(四)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建立巡查機制,防範企業、個體經營戶等用人單位非法招用適齡兒童、少年;
(六)工商、文化綜合執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大對校園周邊環境的整治,確保校園周邊清潔、文明、安全;
(七)文化、科技等部門應當通過“三下鄉”活動,創作演出農牧民喜聞樂見的文化產品,引導農牧民更新觀念,提高素質,增強送子女上學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八)公安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切實保障流動人口適齡子女按時、就近入學;
(九)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做好殘疾兒童隨班就讀工作,保障殘疾兒童完成規定學業。
第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協助做好控制輟學工作。
第十三條 本市各級各類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控制輟學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二)建立控制輟學工作制度,明確責任,落實任務;
(三)按照國家教育方針,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築牢反分裂鬥爭的思想防線;
(四)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和校園安全防範,完善校園功能,落實“三包”等各項惠民政策;
(五)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學籍變動手續,嚴禁假借休學、轉學等名義的輟學行為;
(六)加強對學生輟學情況的實時監督管理,及時、準確地將輟學學生名單報同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七)配合教育主管部門、鄉(鎮)政府、村(居)民委會等對輟學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說服教育,督促輟學學生復學。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了解、掌握本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輟學情況,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幫助解決輟學學生家庭困難,組織勸說輟學學生及時返校;
(四)組織制定有關控制輟學工作的村規民約,並監督實施。
第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村(居)民委員會違反本辦法,依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分別給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區)教育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招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的,由勞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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